近日,江西萍乡。湖北武汉一博士后因为还不起套路贷的债务,天天被软暴力骚扰,跳楼自杀。江西湘东警方与武汉警方合作,成功摧毁该贷款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目前,8人已被刑拘,案件仍在进一步深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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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套路贷”有典型套路,小心。
据介绍,“套路贷”犯罪团伙通常以民间借贷为幌子从事非法借贷活动,以审核费、管理费、服务费等名义向受害人收取高额费用。,恶意制造违约事件并强迫受害人继续借款和结算,不断举债,最后通过骚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索要债务。,从而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套路贷”犯罪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其中衍生的暴力、威胁等催收手段,极易诱发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开发数百款网贷软件实施犯罪、在境外建立技术团队非法放贷、电话轰炸恐吓暴力催收等。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将继续严厉打击此类犯罪,依法打击非法放贷、非法催收犯罪团伙,严肃查处由此引发的倒卖公民个人信息、提供技术支持、资金支付渠道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同时,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加强防范意识,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不要轻信无资质的非正规公司和个人,避免落入“套路贷”陷阱。
人民日报:“套路贷”不是“贷款”,是犯罪。
顾名思义,“套路贷”不是为了贷款,而是为了套路。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以“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手段非法侵占财产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一个小店老板做生意只借了3万元流动资金,短短一年竟然滚成了800万;有些大学生没有经受住时尚消费的诱惑,结果几千块钱的“校园贷”可能就能在家里弄一套房。滚雪球的压力不仅会让深陷套路的人无法自拔,还会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危害极大。
“套路贷”之所以能让受害者越陷越深,最后无法自拔,就在于他们刻意设计的一套“法律陷阱”。犯罪分子往往以“小贷公司”的名义撒网。一旦有人上钩,“套路”就会紧随其后:先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与受害人签订明显不利的合同,甚至办理公证;然后,为了让虚增的金额“真实”,诱导被害人制造“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链;在还款时,故意造成受害人违约,利用合同陷阱使其在短时间内负债累累。即使在法庭上,犯罪分子拿着各种“证据”说事,却通过法院判决将非法债权“合法化”。这些“法律陷阱”环环相扣。“小贷”一旦滚成“巨债”,不被吃干、挤掉,永无宁日。
个别司法判决被“套路贷”绑架了,恰恰是民事和刑事处罚交叉时司法脱节的空 sub。一段时间以来,“套路贷”被精心伪装,一方面被当做普通的民事纠纷,却没有被彻查;另一方面,更难以利用调查背后的黑幕限制,导致只有表面证据。此外,这种新型犯罪的法律性质也不清楚。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往往容易混淆,这也使得徘徊在灰色地带的“套路贷”一度泛滥。
法律应该尽量白纸黑字给出明确的判断,不能容忍灰色模糊底线。最高法发布的通知,就是要严格区分民间借贷与诈骗等犯罪行为,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认识。不仅在民间借贷纠纷审判中,法院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和材料,也依法及时处理;而且法院已经按照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生效判决。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也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及时纠正。
“套路贷”属于知法犯法,在法治社会是不可容忍的。司法需要与时俱进,关注新问题。最高法对“套路贷”作出了明确的判断,正视基层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揭开“套路贷”身上的那层画皮,为法治精神的延伸创造了条件,没有给违法犯罪行为留下任何模糊性空。
当然,根除“套路贷”不仅仅是司法部门的一场战斗。微贷的需求和困难是现实的。有人担心收到“贷款”的垃圾电话,有人却在乞求资金周转的帮助。受害者在法律知识上处于劣势,盲目借贷的冲动往往很强烈,一旦有机会,必然会被不法分子利用。像“套路贷”这样的连环合同诈骗,涉及多个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没有联动效应,很难抓到幕后的“黑手”。只有协调相关部门的协同打击机制,继续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套路贷”空违法犯罪的生存空间。
(原标题:武汉博士后因套路贷自杀,江西湘东警方抓获8名嫌疑人)
来源:北晚新视野综合本报、人民日报、人民日报、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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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太害人!武汉在校博士后因还不起套路贷自杀:每天被软暴力催收":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191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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