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未成年人借的钱不用还”,唆使未成年人编造借款理由、还款能力等,引诱未成年人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后被“小额贷款公司”设套欠下大量债务,陷入“套路贷”骗局,这是目前套路贷案件中常见的诈骗手段之一,但也有连环诈骗,更为复杂、隐蔽。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静安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引诱未成年人放贷的套路贷案件。
案情简介2015年1月底2月初,17岁的小花认识了张某。在取得小华的信任后,张邀请小华到一家宾馆房间。黄某、刘某、翟某等人向小华谎称未成年人不仅借款不还,还能拿到好处费,并以虚构原因、有还款能力为由,唆使小华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涉世未深的小花在黄等人的威逼利诱下,同意了黄等人的求婚。黄某让刘某、翟某带小花到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向公司负责人借钱。岑某诱骗小花借款,并签订了一张本金为12万元的借条,借款合同上的出借人为余某。随后,于带小花到附近银行开户,从一个账户转账人民币12万元至小花账户。当场提取全部现金后,回到岑某办公室,岑某将4万元交给小花。小华从小额贷款公司离职后,交给黄4万元作为中介费,于是黄给了小华好处费3000元。
2月16日,岑、余等人向小花索要人民币12万元,并逼迫小花与其父亲联系。小花父亲赶到后,在讨债人的纠缠下,双方协商未果,被殴打受伤。警方接报后赶到现场处理打人事件。
上海静安法院审理结果认为,张某、刘某、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编造未成年人借款不用还的事实,诱骗未成年人向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借款,骗取他人财物。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串通,诱骗未成年人以虚假本金签订借款合同,制造虚假银行转账流水,然后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索要债务,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属支付本息,达到占有差额款的目的,数额巨大;考虑到上述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达成谅解。此外,张、刘、翟是共犯,在某部失败。因此,上海静安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刘等人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本案的犯罪模式不同于一般诈骗,存在连环诈骗的情况,“诈骗中有诈骗”“陷阱中有套”,目标是未成年人,比一般的“套路贷”刑事犯罪更具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
首先,黄氏人员不断诱骗、教唆未成年人向“小贷公司”借款,以骗取“小贷公司”放贷。具体来说,黄向目标客户被害人谎称“未成年人借的钱不用还”,利用熟人相互介绍赚取“劳务费”、“硬费”对未成年人进行洗脑,再利用未成年人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教唆被害人在借款前编造借款理由、还款能力等,对被害人进行“包装”。
其次,小额贷款公司采用典型的“套路贷”诈骗手段,骗取小华及其近亲属的财产,即虚增贷款本金,在银行制造流水,任意认定或制造违约,软硬兼施索要债务,企图骗取超出实际贷款本金的高额款项。方法和步骤符合两校《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意见》中“套路贷”刑事犯罪的常用方法和步骤,应当合法适用。
1.什么是“套路贷”?“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借款金额、恶意制造违约、任意认定违约、毁灭还款证据、以诉讼、仲裁、公证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引诱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借款”或者“借款”、“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形成虚假债权债务,非法占有被害人。
二、“套路贷”是如何设置“套路”的?
1.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
被告人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招揽业务,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以章程、违约金、定金、手续费、介绍费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增本金的借款合同,或“阴阳合同”、房产抵押、租赁、买卖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2.留下银行流水的痕迹
被告人按照“虚增”的借款合同所载的借款本金,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或让被害人持有该笔款项的照片、视频,制造已向被害人交付全部借款的银行流水痕迹,然后通过各种手段将全部或部分资金拿回,但被害人并未实际取得或完全取得借款合同、银行交易流水、照片、视频所载款项。实质上,被告人利用“铺垫”的方法,故意制造被害人已获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实际上是将贷款本金降低到借贷双方口头约定的数额,甚至仅仅是为了提高贷款金额,不断“算账”,使被害人负债累累,不得不就范。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任意认定违约。
被告人往往通过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手段,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任意认定违约,迫使被害人立即偿还“虚增贷款”。
4.恶意基数高贷款额
当被害人无力支付时,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贷公司”或个人,或“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本金更高的“虚假借款合同”,以“平衡账目”、“以贷还贷”。在此过程中,被害人未获得或完全获得少量钱款,进一步增加了借款金额。
5.软硬兼施“讨债”
在被害人未能偿还“虚增借款”的情况下,被告人通过诉讼、仲裁、公证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索要债务,以达到侵占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三、我们如何防止被“套路”?
1.选择向正规贷款机构借款。
如果需要借款,一定要查看借贷公司的经营资质,一定要选择手续齐全、证照齐全的正规借贷公司,防止落入“小贷公司”设置的“套路”。
2.谨慎签署贷款合同
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可能引发纠纷的合同条款,如贷款人姓名、身份信息、贷款资金来源、还款时间、付款方式、利息、违约金等。,保证出借人出借的本金与自己实际取得的款项一致,出借人名称应与出借人资金账户一致。如果指定某人来收钱,必须以书面形式表明。不要轻信出借人的口头承诺,尽量将争议问题及解决方案写入合同,否则暂缓或拒绝签约。
3.不得签订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
在签订大额借款合同时,贷款人要求签订另一份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的,应谨慎签订,防止双方发生纠纷时,贷款人凭借房屋买卖租赁合同要求仲裁机构或法院履行房屋买卖租赁合同,导致房屋被查封或强制执行。
4.保留货币交易的关键证据
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借款时的总回忆、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催款电话录音、短信或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还款时尽量选择可追溯的转账方式,如银行柜台转账或网上银行转账,注明资金用途,尽量不要通过自动存款机转账给他人,注意核对收款人户名是否与借条、收据、借款合同中记载的出借人一致;如果是现金还款,一定要让对方及时开具收据,及时复印或者拍照存证。
5.发现被骗或遭遇“软暴力”讨债,立即报警。
如果发现自己被骗或遭受暴力、威胁或“软暴力”索债,一定要立即报警,注意保留双方的手机、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借条、收据、借款合同等客观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文字:杨坤
编辑|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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