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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等额本息”陷阱!广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2日通报,7月20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小额贷款公司利率与格式条款计算的利率不一致为由,判令广州某小额贷款公司将多收的10089元返还原告周。

2018年8月,周与某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5万元,年化综合实际利率为13.08%,分24期等额本息还款,并在格式条款中约定了每期还款金额的计算方法。原告认为,如果以等额本息的形式偿还部分本金,剩余本金应逐步减少。但借款合同格式条款中计算的每期还款利息为初始本金15万元计算,23期偿还的本息超过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金额,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返还多收的10197元。多次协调未果,周于2020年10月将小额贷款公司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涉案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等额本息”的具体计算公式已有约定。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及随后的23个还款期内未提出任何口头或书面异议,双方签订合同期间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借款合同年化利率为13.08%,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同时,格式条款约定每期还款利息以初始贷款本金为基准计算。该格式条款改变了通常的每期等额本息应以期初剩余贷款本金计算的计算方法,年化利率近23.39%,导致实际贷款利率严重高于合同中明示的贷款年化利率,增加了贷款人的还款负担。被告作为小额贷款业务的专业机构,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贷款产品的年化利率及相应的还款方式。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对格式条款尽到了提示或者说明的义务。因此,法院认定合同中关于每期还款额计算的格式条款无效。原告要求按期初剩余本金按年利率13.08%计算利息,符合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主张被告退还多收款项,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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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陈述

近年来,一些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以看似低廉的利率吸引借款人在网上进行贷款,但常见的利率计算方式是通过改变合同中的本金计算金额进行调整,从而改变实际利率标准。同时,用于贷款的电子合同数量接近100份,仅通过小小的手机屏幕很难全面了解合同内容。作为普通金融消费者的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短时间阅读合同很难发现或识别计算方法的差异,导致实际贷款成本增加。

吸引客户固然重要,但明示贷款年化利率并严格遵守,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对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乃至整个行业的发展更为重要。网贷也需要尊重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的真实意愿。对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的条款,如贷款次数、利率、还款方式、注意事项、风险提示、争议解决等。,应以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方式向消费者进行提示和说明,使格式条款易于获得和认可,更好地营造公平、公正、诚信的市场环境。

(原题为《谨防网贷“等额本息”陷阱,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小额贷款公司退还多收10089元》)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闫军伟通讯员徐青段李琼刘文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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