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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送达条款有效吗,合同送达条款范本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约定服务条款作为合同中当事人通知义务的一个方面,作为合同纠纷发生后送达诉讼相关程序的参考,已经成为现代商事合同中的必备条款。

然而,目前的商业合同中有各种各样的约定交货条款。是否都能达到起草条款的初衷?如何起草约定交付条款,避免纠纷,节省各方诉讼时间和成本?什么样的约定服务条款才能真正被法院认可,从而避免公告送达的延迟?本文将通过分析回答上述问题。

第一,合同为什么要规定交货条款?

1.法人的注册地址和自然人的住所不一定有效送达。

一般原告起诉时,通过公开渠道可以查到的被告地址为自然人注册地、法人注册地,但上述地址可能无法有效送达,法院快递可能会被退回/拒收。

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原、被告的基本诉讼权利。就被告而言,他肯定是知道涉案的,所以法院在将EMS快递退回到上述地址时,还是要通过其他方式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除邮寄送达外,其他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

2.被告拒绝应诉或者逃避送达的,其送达地址在诉讼中无法得到有效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基本确立了现行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送达确认制度的基础,签收送达地址确认书是这一制度的基石。但在被告逃避送达、拒绝应诉的情况下,法院无法通过要求被告在诉讼中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来确认其送达地址,因此需要穷尽一切可能的送达方式,让被告了解正在进行的诉讼。

3.通过其他各种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会延误审理期限,必须满足前置条件。

在民事诉讼中,当各种送达方式用尽,仍未送达被告时,需要进行公告。公告期一般为60天。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可能需要在多个法律文书上向被告人送达多个公告。

这种送达方式,从时间上看,耽误了法院的审理时间,造成效率低下;就实际效果而言,一是与诉讼相关的信息可能无法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有效传达给被告,二是可能因为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无法满足而被二审发回/修改,造成裁判的不稳定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综上所述,在合同中设置约定服务条款是必要的。其最大的意义在于,双方当事人提前确认诉讼涉及的送达地址。一旦发生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合同纠纷,法院会将法律文书送达此地址,无论发生什么情况,此类送达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二、约定服务条款的法律性质

1.诉讼前送达地址的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该条确认并规范了“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协议的效力。

进一步明确合同中交割条款的法律性质,请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批典型互联网相关案例“重庆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陈壮群小额贷款合同纠纷案”。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协商一致同意可以使用电子送达方式和地址、适用的程序范围、地址变更方式、因过错未送达文书的法律后果等。,明确具体,双方可以预见服务条款诉讼后的法律后果。本协议具备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基本要素,与送达地址确认书具有同等效力。

虽然诉前约定送达条款与诉讼中法院指导的统一打印格式的形式并不一致,但只要符合实质要求,能够在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有效解决送达问题,就是一种更加便捷高效的送达方式。

因此,本案确认,当事人在诉前相关合同中对电子送达方式、电子送达地址、法律后果作出明确具体约定的,该约定具有等同于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效力。

2.约定的服务条款应当符合服务地址确认的实质性要求。

虽然该案明确了约定送达条款具有等同于送达地址确认的法律效力,但还必须满足实质性要求。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内容要明确具体,包括明确的送达地址、当事人对地址的确认、送达地址确认程序的适用范围、变更方式、因错误导致文件无法送达的法律后果等。

第二,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当明确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不准确地址的法律后果,使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后能够预见法律后果。

三。书面约定交货条款的注意事项

具体到法律实践中,我们在撰写约定交付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服务地址的具体信息应在条款中列出。应包括收件人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约定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传真号、电子邮箱、手机号、微信号等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送达地址。

2.明确规定服务地址的适用范围。一般应包括非诉阶段和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二、再审、执行程序。

3.条款中应注明相关的法律后果。因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及法院、当事人或指定收件人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件退回之日为送达日期;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回执上注明情况的日期,视为送达日期。

4.条款应规定当事人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的通知程序。一般来说,服务地址的变更应当采用合同确认并经对方收到的通知方式,否则服务地址的变更不具有法律效力。

诉讼当事人以签署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方式提供与合同不一致的送达地址的,以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送达地址为准进行诉讼。

5.此条款必须以清晰醒目的方式突出显示(条款字体加粗加重)。本条款必须由双方以书面形式填写并确认。如果是一方当事人事先定制的约定送达格式条款,且没有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特别提醒,则可能不具有视为送达的法律效力,因为格式条款排除了对方当事人的主要诉讼权利,被法院认定无效。

6.关于电子传递的特别说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文件原则上不适用电子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其他能够确认收到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法院在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电子方式送达裁判文书。当事人要求提供纸质版裁判文书的,互联网法院应当提供。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网上诉讼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电子送达的方式、范围和条件。该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通过送达平台将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送达受送达人的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户、诉讼平台专用账户等电子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

(一)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

(二)受送达人在诉讼前已经就电子送达的申请作出约定或者承诺;

(三)受送达人在递交的起诉状、上诉状、申请书和答辩状中自愿提供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

(4)受送达人通过回复回执、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服务。

上述意见在法律规定上有所突破,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案件、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也可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

以电子方式送达的,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按程序及时告知对方或者其指定的收件人、审判法院,或者当事人或者其指定的收件人拒绝签收的,视为送达时间不同于传统送达方式。

7.应明确约定交货条款独立于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的交付条款应与仲裁/管辖权条款一致且独立,不得因合同整体无效而无效。

四。商定的交货条款(模型)

最后,附上商定的交货条款(样本)供读者参考:

1.1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发送给另一方的信件应以书面形式发送到本合同约定的以下交货地址。

一方变更送达地址信息/电子送达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在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之前的送达仍然有效,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确认的交货地址如下:

地址:XX省XX市XX区/县XX路号,邮编:XX,联系人:XX,电话号码:XX-XX。

甲方(□同意□不同意)接受以下电子交付方式:

手机短信:××××××××/传真:××××××××/即时通讯账号(微信号):××××××××/电子邮箱:××××××××@×××.com

[合同各条款的当事人以上述方式列出,各方有单独的条款]

1.2本合同第1.1条约定的送达地址是指争议解决时双方的工作联系、法律文书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件的送达地址。各方确认上述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适用于诉讼/仲裁的所有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特别程序和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按照上述当事人提供的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的第一种为准。

合同双方保证所提供的地址/电子交付信息准确有效。如提供的地址/电子送达信息不准确,或变更后的地址/电子送达信息未及时告知,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的,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根据上述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电子送达信息送达法律文书。因当事人提供的地址/电子送达信息不准确或者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电子送达信息而导致法律文书无法被受送达人实际收到的,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的,以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的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文件退回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电子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的特定系统时,视为送达。

1.3本合同的交货条款是独立的条款,不受整个合同或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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