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国盈网!
官网首页 小额贷款 购房贷款 抵押贷款 银行贷款 贷款平台 贷款知识 区块链

国盈网 > 小额贷款 > 本市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鄂尔多斯市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管理办法》

本市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鄂尔多斯市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鄂尔多斯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积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企业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市财政为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企业增加对小微企业贷款而安排的引导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微型企业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分类标准的通知》(工信部发〔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大中小企业统计分类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1〕75号)的标准。

第四条风险补偿资金的审批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风险补偿资金的高效、安全、规范使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我市成立一年以上的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企业。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预决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企业开展专项资金申报相关工作,审核小额贷款企业上报的小微企业贷款数据,配合市财政局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中心支行和鄂尔多斯银监分局共同负责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上报的小微企业贷款数据,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规模。

第三章资金来源和使用

第九条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条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方式是按照上年度小微企业贷款净增额0.25%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第十一条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企业根据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申报专项资金的通知,统计汇总本机构上一年度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金额并进行核实,统一上报市金融办。申报风险补偿资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风险补偿基金申请报告;

(2)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项目清单;(3)小额贷款企业小微企业贷款项目清单。

第十二条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企业的风险补偿。

第十三条经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监分局审核后,将申请材料真实、符合赔付标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企业名单及申请材料报市财政局。风险补偿资金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应及时拨付到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企业。

第十四条旗区有条件的财政部门可根据旗区实际情况,设立旗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形成市、旗区两级新的风险补偿机制。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如实报送相关资料。对虚报材料、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由财政部门追回补偿资金,取消其获得补偿资金的资格,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监分局定期对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由同级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应当会同市金融办于每年年底形成上一年度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告应当包括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效果以及对获得补偿资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企业的总体评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从2016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来源:鄂尔多斯阳光政务)

觉得不错,请喜欢!^_^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本市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鄂尔多斯市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管理办法》":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30028.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