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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大行其道!没有金融学知识该如何判断好坏?两招教会你!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编者按: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我们更需要倾听思想的声音。浙大头条号专门开辟了“启蒙新论”板块,收录了浙大各领域专家学者的独家观点。本期,我们为您呈现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王的文章《互联网金融的好与坏》。观点的碰撞,智慧的交锋,我们也期待听到你的声音!投稿邮箱:zdxmt@zju.edu.cn。

著名经济金融学家、1970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萨缪尔森将经济学定义为研究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最经典的例子是,如果资源有限,一个社会只生产大炮和黄油。生产更多的大炮意味着生产更少的黄油,生产更多的黄油意味着生产更少的大炮。

继承了经济学的概念,在著名的教科书《金融学》中,博迪和默顿将金融学定义为研究不确定条件下资源的跨期配置。与经济学的定义不同,金融的概念强调不确定性和跨期性。跨期指的是或长或短的时间。短期资金支付结算也是跨期的,支付结算速度越快,资金需求方和资金供给方之间的分配效率越高。

投资者将钱存入银行,放弃了现在使用这笔钱的权利。银行把钱借给需要资金的个人或机构收利息,而我们投资人拿到存款利息,将来收回本金。在这个过程中,从现在不需要资金的投资人手中(未来收回资金)到现在需要资金的借款人手中(未来归还资金),资金得到了跨时间的配置。

再比如,假设一家民营企业每年可以获得100万元的净利润,那么要获得1000万元,需要稳定经营10年。但如果公司在股票市场融资,卖出股票,第一年可能获得1000万元。换句话说,借助股市,企业实际上可以获得10年后才能获得的收益。

互联网金融只是互联网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在不断修改金融的定义。依托互联网的电子商务极大地扩大了买卖双方的空时间范围。实体店的买家只能限定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内,而网上买家不计其数,24小时交易。利用互联网买卖商品的逻辑,在互联网上买卖金融服务或金融产品,于是出现了所谓的互联网金融。

比如说。假设资金需求方P1急需10万元装修房屋,P1找到一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P1的资金需求,包括项目标的的大致信息、期限、利息等,然后从不同的投资人(资金提供方P2)处购买该标的。大致流程如下:资金需求(P1)-资产端或底层资产-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布项目标的-投资人出资(P2)。从现有的运作模式来看,资金需求包括个人和企业信贷、车贷、抵押、供应链融资、融资租赁、票据、艺术品质押、消费金融等。(比如个人购车、装修、个人日常消费、教育、医疗等。).互联网金融平台获取资产或底层资产的途径包括:借贷机构、线下发展、与电商平台合作的商品分期、代销理财产品、虚假资产等。

互联网金融是跨时间,空,跨速度的资源优化配置。与现有的金融服务相比,资金的提供者有很大的不同。传统上,个人、企业和政府都可以借钱给借款人(个人、企业和政府等。)通过银行、资本市场等渠道(有多个资金提供方)。而互联网金融机构作为平台提供产品,资金提供者(仅限个人)直接向借款人(个人、企业、政府等)出借资金。);其次,空和时间有显著差异。原来的金融服务有一定的地域和时间限制,但是借助互联网平台,金融服务没有地域和时间限制。第三,交易速度差异显著。传统的财务、审计、审批等。,都比较慢,而互联网金融平台比较快。

从目前的发展阶段来看,互联网金融模式包括:一是基于开放网络的支付结算,包括第三方支付;二是网络融资,包括P2P(个人和个人)、P2B(个人和企业)、众筹等。三是电商平台搭建的金融服务;四是金融机构搭建的电子商务平台;五是虚拟货币。

与数字金融和互联网金融密切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数字金融,即互联网技术或数字技术与金融融合产生的金融产品、服务和业态。数字金融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以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为代表的新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产生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在原有金融业态中产生)。有研究将此定义为“金融科技”。第二个层面是指这些新技术产生的新金融业态,包括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量化投资、互联网征信、数字货币等。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是对传统产品和服务的部分替代,其影响可能是系统性的、颠覆性的,可能会提高交易效率,甚至解决金融的核心问题,即信息不对称。但是,新的财务格式只是对原格式的有益补充,在中短期内不会取代原财务格式。因此,互联网金融只是一种新的金融业态或新的商业模式,对金融业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是新技术,尤其是数字技术。

好与坏的互联网金融技术确实可以解决交易效率的问题,交易速度大大提高,支付环节的金融风险得到控制,但并没有解决交易定价或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互联网金融平台可以帮助融资者解决流动性资金需求(或短期资金需求)问题,但通过平台获得的资金资金成本远远超过通过银行贷款获得的资金成本。

目前互联网金融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底层资产来源的真实性和风险性;第二,投资者的羊群效应或挤兑行为。大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底层资产来自借贷机构或其他互联网金融平台,平台本身并未建立线下直接渠道获取底层资产。换句话说,大部分平台只是底层资产的销售中介,不会把重点放在保证底层资产的真实性和风险上,而是更关注底层资产在其平台上的交易规模和交易速度,这可能会让平台拆新还旧,最终导致项目崩盘。但是,即使能够保证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和风险,如果投资者因重大外部冲击而对网络融资行业失去信心,悲观情绪就会蔓延,导致投资者或资金提供者同时在平台上跑路的现象,平台流动性枯竭,最终可能被迫清理。

此外,还有一种基于萨伊定律的观点认为,供给会创造需求,只要有供给,就会有需求。基于金融科技的金融产品供给是否过剩?比如借助大数据技术获取大学生的信用状况,向这类没有能力需求的群体放贷,这是一种有意义的金融科技创新吗?比如互联网金融平台向中低收入群体发放过多的小额贷款,利率很高,导致很多中低收入群体过度消费,拆东墙补西墙,资产无法弥补负债,而且因为罚息,会严重影响这类群体的日常生活。试想一下,政府会把高速公路建在一个荒无人烟的山顶上(山顶上根本没有需求)?所以,任何供给(或新增供给)都是基于潜在需求的,潜在需求是真实的、有能力的需求(政府会在贫困地区建磁悬浮列车吗?),而只有满足了潜在需求,才能创造价值。简而言之,基于新技术的金融产品的供给需要满足潜在的需求,这个需求是真实的,是有能力的。

基于此,好的互联网金融的融资需求一定是真实的融资需求而不是平台公司虚假的或者不明确的融资需求。从现有的发展模式来看,好的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四类:一类是基于真实消费和真实融资需求的P2P平台;二是电子商务平台基于网店的在线订单或交易流水数据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三是基于中小企业真实融资需求的众筹平台;四是银行基于企业真实融资业务提供的电子商务金融服务。

以政府监管为核心的沙盒监管模式并不适合当前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应采取穿透式监管,重点关注基础资产或融资需求的真实性和风险。最好把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机构结合起来,否则没有真实底层资产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交易规模应该是有限的。在此基础上,再谈平台期限管理和资金流向的监管。

作者简介:王,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数字金融研究报告(2018)》前言;预计2018年10月中旬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

图片来源:网络

本文编辑:浙江大学微通讯社张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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