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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平遥一主任受贿197万余元获刑,多次拿出部分好处费上交“廉政专户”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然而,平遥县一起事件财政奖补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白建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非法收受财物197万余元。近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此案的一审判决情况。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20年,白建军利用担任平遥县财政奖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一事一议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提供项目信息、结算工程款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979462460元。具体事实如下:

1.收受县水利局职工吉某、小额贷款公司职工裴某、某村村民李某、某中学教师张某好处费共计100万元,其中12.6万元上缴晋中“廉政账户”。

2010年,县水利局员工吉某、小额贷款公司员工裴某、某村村民李某、某中学教师张某(现为平遥三中教师)开始合伙商量凿井工程。在他们四人承包工程、结算项目时,白建军帮忙提供市场信息,办理手续方便快捷。吉某等4人商定,以每个凿井工程为由,给予白建军好处费5万元。每次工程结算后,白建军打电话给纪某告知一个项目。2013年,吉某、张某退伙。2014年起,裴某与李某乙合伙挖井,并继续按照每个凿井工程5万元的标准向白建军支付好处费。2010年至2013年,季某、裴某、李某、张某等4人实施了9次沉井工程。2014年至2018年,裴某、李某共实施了12项凿井工程,其中2018年实施的东歌山凿井工程因2020年工程款结清,未支付给,其余20项凿井工程均支付给了。

2011年4月、5月的一天,纪在时代广场附近送给现金5万元;2012年春节前一天,邹在南外环干坑村村口送给10万元现金;2013年底的一天,纪在某小区院子里送给30万元现金。2015年1月12日,从收受邹的好处费中拿出2万元,上交晋中市“廉政账户”;2015年5月12日,从收受邹的好处费中拿出1.1万元,上交晋中市“廉政账户”;2015年5月25日,从收取的吉某好处费中取出5万元,上缴晋中市“廉政专用账户”。

2016年春节后的一天,裴在一中某地下室将20万元现金送给。2016年3月21日,从裴某好处费中取出4.5万元,上交晋中市“廉政专用账户”。

2017年春节前一天,李某1在某小区门口送给白建军10万元现金;2018年春节前一天,李某1在干坑村委会院内送给白建军现金10万元;2019年春节后的一天,李某1在南外环甘坑村万福隆超市门口送给白建军现金15万元。

2.以42万元的价格从原东六崖某土石方机械队队长宋处购买价值110.04246万元的财物,受贿68.0046万元。

2012年至2018年,东六崖某土石方机械队原队长宋某先后承包实施了该村公共卫生设施、村庄美化亮化、道路硬化等一对一工程。2015年8月,宋为感谢在承揽工程、结算工程款时提供市场信息和方便快捷的手续,希望今后继续得到的关照。以妻子和叔叔杜某的名义用42万元从宋处购买房产共计1100462460元,其中3号楼3单元604室价值800224600元,包括价值180240元的阁楼和价值12万元的车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宋处购买房产,实际支付的42万元与房产实际价值1100462460元相差680462460元。

3.收受西城居民聂某10万元。

2015年至2016年,西城居民聂某先后实施了蒙山乡某村、红山镇某村道路硬化工程。为尽快结清工程款,聂某于2017年春节前一天晚上,在干坑村白建军母亲住处门口,送给白建军现金10万元。

4.收受江苏省某照明工程公司项目经理葛某给予的6.9万元。

2016年、2017年、2018年春节后的一天,江苏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葛某在白建军某小区先后送给白建军5万元、2万元、5万元现金。白建军向葛某提供某镇某照明工程信息后,葛某于2018年以江苏某照明工程公司的名义参与其中。为感谢白建军的帮助,尽快结清某村2018年亮化工程工程款,葛某于2019年春节后次日、2020年4月、5月的一天,分别在白建军某小区送给白建军现金1万元、2万元。葛某分五次送给白建军现金共计6.9万元。

5.收受平遥县某村崔某建材经销部实际负责人崔某给予的5万元。

2017年,平遥县某村崔某建材经销部实际负责人崔某实施孟厂线至吴家山公路建设项目。为尽快结清工程款,崔于2018年8月14日晚在东城某酒店门口送给现金5万元。

6.收受某镇南堡村支部书记李25万元。

2014年,某镇南堡村实施一事一议道路工程。为尽快结清工程款,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南堡村支部书记李某2在办公室送给现金5万元。2015年5月12日,将李收受的5万元人民币交至晋中“廉政专用账户”。

7.收受洪山镇某村委会主任李42万元。

2012年,温州工程队(已失联多年)在洪山镇某村进行蔬菜打井、变压器、管道、道路硬化等工程。为感谢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支持,2012年春节前一天,某村村委会主任李某受温州工程队委托,在干坑村家中送给现金2万元。2015年5月12日,将李送来的2万元存入晋中“廉政专用账户”。

8.收受某乡村委会主任郭21万元。

2012年,某乡某村实施高灌工程。为感谢对项目实施的支持,2012年冬天的一天,某村村委会主任郭某2在某小区的家中送给现金1万元。2015年5月12日,将收受郭的人民币1万元上缴晋中市“廉政专用账户”。

另查明,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白建军主动向平遥县监委投案自首,11月12日,平遥县监委立案调查。同年11月20日,白建军被拘留。调查期间,白建军真诚悔罪,主动认罪,写认罪材料;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收受宋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97944.6万元的犯罪事实;白建军积极配合调查。2021年1月23日,其委托亲属退缴赃款赃物1773462460元(除2015年至2016年14次交易上交晋中市“廉政专用账户”的20.6万元),受贿所得已全部退缴。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白建军利用担任平遥县一事一议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提供项目信息、结算工程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97942.46万元,数额巨大,已构成受贿罪。

最终判断如下:1。被告人白建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2.对被告人白建军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17734624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华商报记者郝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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