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规则】发现事实与裁决理由不符时,撤销仲裁裁决。
基本事实
2013年7月15日,J市某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胡某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胡某成向某公司借款人民币6万元。贷款期限为2013年7月15日至2014年7月14日,年利率为24%。到期时按月、每月20日还本付息。当日,某公司与张某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张某为胡某成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至借款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止。合同签订后,某公司于2013年7月15日向胡某成支付借款6万元,胡某成于2015年1月27日前支付某公司利息。2016年3月10日,J仲裁委员会作出J仲裁字(2015)第72号裁决,金额为人民币19,200.00元。
2016年3月10日,J仲裁委作出J仲裁字(2015)第72号: (一)驳回某公司的仲裁请求;(2)本案仲裁费2530元,公告费1000元,由某公司负担。
J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J仲裁字(2015)第72号)是某公司向辽宁省J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后,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称:2015年8月13日,某公司根据与胡某成签订的20130117号借款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的约定,向J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请求内容为: (一)胡某成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胡某成还款之日止计算);(2)张某新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胡某成与张新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经某公司申请,J仲裁委员会通过《辽宁法制报》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了仲裁开庭信息。j仲裁委于2016年2月24日开庭审理,两人均未到庭参加仲裁。根据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仲裁庭查明事实如下:“2013年7月15日,某公司与胡某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胡某成向某公司借款人民币6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2014年7月14日止,年利率为24%,按月及每月20日偿还本息。当日,某公司与张某鑫签订担保合同,约定由张某鑫为胡某成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至借款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结束。合同签订后,某公司于2013年7月15日向胡某成支付借款6万元,胡某成于2015年1月27日前支付某公司利息1.92万元。”但J仲裁委以胡某成、张某新未到庭,无法核实某公司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担保合同是胡某成还是张某新本人所写为由,驳回了某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某某公司认为仲裁委员会的结果是一个不正当的判决。理由如下:(1)本案仲裁开庭时,某公司向仲裁庭出示了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担保合同、还款凭证,充分证明胡某成应承担还款责任,张某新应承担担保义务;(2)某公司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已经J仲裁委员会在本案裁决书的“经审理查明”部分予以确认;(3)J仲裁委以楚某成、张某新未到庭为由,收回了某公司的申请,其裁决理由明显偏向于胡某成、张某新,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根据J仲裁委的裁决理由,债务人借钱后逃逸,那么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
辽宁省J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J仲裁委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J终字第72号仲裁函中对事实部分作出如下认定:“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3年7月15日向被申请人胡某成支付借款60000元,被申请人胡某成于2015年1月27日前向申请人支付利息19200元。裁决理由如下:仲裁庭不能认定申请人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担保合同等证据上被申请人胡某成、张某新的签名是否为本人所写。申请人提供的还款证明,证明被申请人胡某成于2015年1月27日前偿还申请人利息19200元,但该证明系申请人单方出具,无被申请人签名。j仲裁委已查明,某公司于2013年7月15日向胡某成支付借款6万元,胡某成于2015年1月27日前向某公司支付利息1.92万元。故以不能确认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担保合同等证据中的签名是否为胡某成、张某新所写,还款凭证中无胡某成签名确认为由,决定驳回某公司的仲裁请求。据此,辽宁省J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J仲裁委J仲裁字(2015)第72号。
仲裁员对裁决方法的遵守与仲裁公正有着直接的内在联系。首先,科学的裁判方法是提高仲裁能力的重要手段。科学的裁判方法不仅指导仲裁员正确地思考法律和正义问题,而且使仲裁员在面对各种复杂情况时能够运用法律规定、仲裁理性和人类良知做出合法、合理、合情的正义之事。其次,科学的裁决方法是维护和提高仲裁公信力的重要保证。仲裁员通过科学的裁决方法使法律规则无数次地实现,使处于基本相同情况的当事人通过科学的裁决方法得到基本相同的裁决结果,维护和提高仲裁的公信力。最后,科学的裁决方法也制约和限制了仲裁员裁决的任意性,规范了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同一案件应当用同一方法判决,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应当遵循先例,通过裁决的一致性维护法律的稳定和尊严。
案件事实是仲裁员裁决案件的依据。仲裁员应当通过证据、当事人的质证、认证所反映的法律事实,充分发挥仲裁员的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地还原客观事实,通过裁决尽可能地实现公平与效率的价值目标。仲裁员表示,裁决的理由不是空点对点,而是在审理后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当事人意见的具体说明。因此,为了加强对裁决文书的事实分析,仲裁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用案件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行分析论证,坚持用事实和证据陈述裁决的理由,以证据和事实为裁决的依据。为了准确认定事实,仲裁员必须要求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进行充分的证明和质证,并对各方提供的证据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断。因此,当事人的证据是否被采信,关系到当事人的案件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仲裁员必须在最终文书中对当事人向仲裁庭提供的证据是否被采纳作出合法、合理、合情的说明。
仲裁员在决定是否采纳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后,还必须得出结论,对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作出合理有力的说明,必须是必然的因果关系。仲裁员的职责是将与案件有关的一系列真实证据系统地、科学地联系起来,使之成为相对完整、客观的案件事实,并最终使之在裁决文书中得到科学、完整、合法的认定。因此,仲裁员在阐述裁决理由时,应采取以下五种对应关系:一是当事人诉讼请求与审查证据、认定事实的对应关系;二是证据可采性与事实认定的对应性;三是事实结论与推理和法律论证的对应性;四是法律分析与法律适用的对应性;五是裁决文本与仲裁请求的对应关系。本案中,J仲裁委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某公司的仲裁请求作出裁决。j仲裁委已查明,某公司于2013年7月15日向胡某成支付借款6万元,胡某成于2015年1月27日前向某公司支付利息1.92万元。但其裁定不能确认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担保合同等证据中的签名是否为胡某成、张某新所写,还款凭证也没有胡某成签字确认,故驳回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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