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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5.31案,锦州法院又抓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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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战之年。为保持对拒不执行罪的高压打击态势,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近日,北镇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四起拒不执行罪案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对5名被告人分别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拒不执行判决罪

被告赵淳生,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刘佳镇东青堆子村297号。

本院经审理查明,北镇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就被告与刘某某纠纷一案作出(2016)辽0782民初第1032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赵淳生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人刘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北镇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判决。执行期间,被告人赵淳生未履行执行通知书,未依法申报财产,于2017年9月20日被收押。之后,被告人赵淳生收割玉米,未向法院报告,未履行判决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赵淳生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告姚烨,男,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博兰街南二段654号。

本院经审理查明,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姚烨与北镇某车队、李车队纠纷一案作出(2017)辽07民终第536号民事判决。2016年5月4日,北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782执40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告姚烨履行判决义务。2016年5月9日,北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782执402号执行裁定书,扣押姚叶车牌号为辽GN0960主车、辽GC910拖车。经北镇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多次催促,姚烨仍拒绝交付被北镇市人民法院扣押的车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姚烨在侦查期间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姚烨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非法处置扣押财物罪

被告闫中华,男,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正安镇王牛村129号。

被告顾,女,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正安镇王牛村129号。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21日,被害人刘某某向北镇市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人、顾在其后院饲养的蛋鸡2200只。同日,北镇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查封上述2200只蛋鸡。同年7月7日,、顾私自出售其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蛋鸡,所得价款29200元,用于偿还被告顾名下的小额借款。被告人、顾私自变卖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用于偿还借款。情况很严重。鉴于被告人、顾已向北镇市人民法院提交292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闫中华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顾犯非法处置扣押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非法处置扣押财物罪

被告孙,女,满族,住辽宁省北镇市中安镇玉台村。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某与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某某申请财产保全,北镇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辽0782民初1043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告孙的育肥猪120头。2017年4月底、5月初,被告人孙将法院查封的生猪两次私自出售,擅自处置价款5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擅自变卖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孙犯非法处置扣押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孙德江

编辑|实习生谢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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