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刘某佳和刘某怡是多年的男女朋友。2013年3月,两人冒充夫妻,以虚假的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作抵押,与宁都县某担保公司签订《中介担保贷款反担保抵押合同》,向该担保公司借款30万元。
两人借款后,除部分利息和中介佣金7500元外,其余借款本息一直未还。所借款项并未实际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而是被刘某乙用于买车、还债、日常开销等。为逃避还款,刘某乙更换手机号码后潜逃,导致担保公司无法联系到刘某乙和刘某乙。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刘某义、刘某佳分别于2017年7月、2018年8月被宁都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两被告人涉嫌合同诈骗罪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9月,刘某义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20年7月,刘某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抵押的;
(三)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欺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
(四)收到对方支付的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
(五)以其他手段骗取对方财物的。
检察官提醒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本案中,刘某甲与刘某乙冒充夫妻,利用虚假产权进行合同诈骗。最后不是“两栖飞行”,而是双双锒铛入狱,值得警惕。同时,检察官提醒大家,在订立合同之前,一定要对当事人的信用、资产、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希望广大群众擦亮眼睛,谨慎签约,避免出现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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