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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于德世,哈尔滨于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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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马半年后,哈尔滨市局级干部于德志一审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于德志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披露了上述信息。

法院查明,2011年至2019年,于德志受贿近880万元,其中500万元是以“借款”名义索贿。

公开资料显示,于德志,男,汉族,1963年1月出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1981年12月参加工作,1986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于德志曾任哈尔滨市平房区委副书记、政府首脑,平房区委书记,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哈尔滨市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哈尔滨市国资委党委副书记、主任。2020年6月,通知调查,2020年9月开业。

2020年10月,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对于德志受贿案提起公诉。

宾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9年,于德志先后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委、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担任领导职务。于德志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多家公司和个人在承接工程项目、土地征用、安排就业、公司改制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钱款16次,共计折合人民币8777927元。

文章梳理判决书发现,于德志受贿款80%以上来自哈尔滨元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元公司)。

判决书显示,于德志与元公司的“金钱交易”始于2011年。当年3月,他在担任哈尔滨市平房区区委副书记、平房区区长、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期间,接受元公司实际控制人苏某的委托,为其承揽哈尔滨市平房区干部职工购房工程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苏某给予的美元10万元(折合人民币65.56万元)。

于德志收受的钱款中,单笔受贿就高达500万元。根据该判决,2012年6月,元公司出现流动资金短缺。为尽快开工,于德志再次接受苏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哈尔滨经济开发区工会与元公司签订的《职工团体购房协议书》,决定先行支付元公司1亿元。

同年7月,于德志以“借款”为名向苏要钱,并让妻子赵具体办理。苏通过女儿的银行账户,将500万元转入于德志儿子的银行账户。赵某觉得不妥,与苏某及经营哈尔滨元丰小额贷款公司的朋友徐某商量后,将收受的500万元返还,再以徐某借款给苏某的名义,由苏某将500万元返还至徐某的银行账户。

此后,赵某将徐经手的200万元存入,另有300万元被取出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于德志怕事情败露,要求赵退钱。2015年8月19日、2019年5月5日,赵将500万元返还给苏。案发前,于德志非法所得的500万元产生孳息约160万元。

判决书显示,于德志先后9次收受元公司钱款,共计7225390元。他将上述贿赂用于个人消费、购买房产、理财以及与妻子赵或其初恋女友朱保持关系。

宾县人民法院认为,于德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于德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尚未掌握的其他类似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于德志在案发前能够退缴所要求的500万元,且案发后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及孳息,真诚悔罪,自愿认罪并签署声明,可从轻处罚。

2020年12月3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于德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2020年6月3日至2030年12月2日);违法所得人民币10379792.39元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资料来源: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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