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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赛格集团前身,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赛格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格实业”)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7669号民事判决书和第7672号民事裁定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第7976、7977号民事判决书,具体诉讼案件及法院判决书基本信息如下:

1.2018年广东03人死亡第7669号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赛格实业与深圳市宜信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信中天”)等被告因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将双方及其债务担保人诉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粤0304民初5088号】。2017年12月21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4民初第5088号民事判决。

(本案基本情况及后续进展详见2017年3月1日、2018年1月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港商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对控股子公司案件受理通知书的通知》。

宜信中天等人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后,不服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2018粤03 7669]。

(2)本案二审法院的判决

上诉人:深圳市易信中天科技有限公司、哲、赵小燕。

被上诉人:深圳赛格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新疆赵佳恒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中迪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均未出庭应诉或辩护,也未提交书面陈述)。

法院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0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易信中天科技有限公司、浙、负担。

这是最终判决。

二、2018年粤03民中案第7672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赛格实业与深圳市沃德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德沃”)等被告因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将被告及其债务担保人诉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粤0304民初第5092号】。2017年12月21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4民初第5092号民事判决。

华多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后,不服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因华多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第7672号民事裁定,裁定华多自动撤诉。

(二)法院裁定的案件

上诉人:深圳市沃德沃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深圳赛格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刘贵云和刘玉。

法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沃德沃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这是最终裁决。

(3)其他说明。

上述民事裁定已经生效,但沃得沃公司未按法院裁定执行。赛格实业已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立案【案号(2018)粤0304执41352】。

三。(2017)粤0304民初案第7976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赛格实业与深圳市康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王科技”)发生买卖合同纠纷,赛格实业将康王科技及其公司担保人等被告起诉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案例编号(2017)粤0304民初第7976号】

(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请参阅“八。诉讼事项”刊登于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2017年半年度报告第五节)

(2)法院对案件的判决

原告:深圳赛格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康王科技有限公司、肖青山、周荣华、安化梅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百益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裁定如下:

1.被告深圳市康王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赛格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人民币5144253元;

2.被告深圳市康王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赛格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5144253元违约金(违约金以5144253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

3.被告深圳市康王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赛格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3万元;

4.被告肖青山、周荣华、安化梅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百易德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康王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支付后,可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向被告深圳市康王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5.驳回原告深圳赛格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888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已由原告预交),共计53798元,其中原告负担114元,五被告负担53684元。

四。(2017)粤0304民初案第7977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赛格实业与深圳市润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能数码”)发生买卖合同纠纷,赛格实业将润能数码及其债务担保人诉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案例编号(2017)粤0304民初第7977号】

被告:深圳市润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肖青山、周荣华、安化梅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百益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裁定如下:

1.被告深圳市润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赛格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15,251,097.4元;

2.被告深圳市润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赛格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5251097.4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算);

3.被告深圳市润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赛格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3万元;

4.被告安化县肖青山、周荣华、梅山对被告深圳市润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支付后,可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向被告深圳市润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 250元,保全费5 000元(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已由原告预交),共计120 250元,由原告负担725元,五被告负担119 525元。

动词 (verb的缩写)是否有其他未公开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请参考“VIII。诉讼事项”刊登于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2018年半年度报告第五节。

不及物动词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未来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在上述情况下,公司2017年已计提坏账准备9,101,421.37元。本判决结果对公司有利,但该案判决尚未执行,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金额尚不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参考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3第7669号);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 7672号民事裁定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第7976、79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第4135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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