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企业很多零星的费用都拿不到发票,比如在职工食堂购买食品,零星的劳务等。应该怎么做,可以税前扣除?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简单的分析和措施:
一、小额零星支出无法取得发票的税收规定
关于小额零星支出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况,根据税务总局国税发〔2018〕28号文件“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含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的个人,其费用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或收据、内部凭证在税前扣除。收据应包含收款人姓名、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支出项目、收款金额和其他相关信息。
小规模零星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单笔(日)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超过500元的,可以在结算正常费用时,依法在税前扣除相应的“收据”。由于这种“收据”容易被篡改,为了保证业务真实并被税务机关认定,需要从购买的个人处取得收据,收据上有收款人姓名、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收据的内容和要素齐全。
第二,提出相关措施
首先,收据的管理是规范的。为方便、简化和规范票据管理,根据税务总局国税发〔2018〕28号文件“收据和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据凭证应包含收款人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设计了“小额零星业务收据”(以下简称“收据”)。
其次,需要从资本支出方面获取凭证进行补充控制。一般零星业务费用由员工代为支付。随着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的普及,获取支付凭证变得简单方便。可以要求在员工报销时附上微信和支付宝付款凭证截图作为补充凭证,以保证业务的真实性。
最后,如果对方个人销售额超过“小额零星业务”判断标准的金额,企业的相关费用仍应以发票(包括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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