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一旦涉及借款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书,往往会引发一系列因经济纠纷引发的矛盾。所以,无论是公司遇到资金周转问题需要借款,还是朋友之间的借款,我们都要树立良好的证据意识。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有这样一种借款案例比较常见。比如工程款本来是用于存款财产的,最后因为意外等问题导致工程无法实施。这种钱可以转借款。借款性质一旦存在,应以借款合同或相关法律文件予以确认。即使事后双方有矛盾,打官司这种借贷纠纷其实也能更好的解决。
这里给大家举个例子。程先生原籍江西,后来到浙江省工作。2018年7月10日,几个人介绍,程先生在象山县认识了一个叫宁波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包工头。因为工作需要,两人多次联系,很快成为朋友。林翔在公司内部承包了一个木工项目。
同时,程先生也通过林祥的牵线参与了该项目,程先生为乙方承包商,林永祥为甲方..双方达成协议后,程先生需向林支付项目定金10万元。该工程于2018年7月10日签订合同,程先生需按合同约定于2018年7月28日向林翔支付工程保证金10万元,后双方达成协议,工程如期开工。
但没想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程先生收到消息,林翔承包的木工工程遇到了一些意外。导致项目无法如期继续,以后可能也没办法继续完成项目。所以一言以蔽之,这个项目相当于泡汤。根据双方之前签订的协议,如遇意外,项目无法如期举行,林翔作为甲方需向乙方程先生返还项目保证金10万元..
但林翔作为甲方,一时半会无法归还完整的10万元工程保证金,于是双方再次协商。最终决定林翔自2019年3月1日起,与另一合伙人曹先生在本项目外共同出具借条5万元。作为借款的一种形式,日后归还乙方程先生人民币10万元。
林祥与案外人曹先生各出具借款5万元,并取得了程先生的认可。两人在借条中明确表示,自2019年3月1日起,向林翔借款5万元,将于2019年6月30日归还本息。双方签订并拟定了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口头达成了之前的工程存款单无效的协议。
也就是说,之前的10万元属于工程定金,现在签了借款单,就把10万元的属性变成了借款,两人在2019年6月30日前还清。但没想到,2019年6月30日后,程先生并没有收到两人返还的10万元现金。由于双方未达成一致,程先生最终以原告身份将林翔及其建筑公司告上法庭。
因为程先生出示的证据足以证明这10万元的属性非常明确,是借款。但林翔表示,当初这笔钱是作为合作基金投入的,完全是程先生自愿的,所以他认为这笔钱不需要归还,可以用于下一个合作项目。但由于双方已达成协议,10万元现金并非现在的工程定金,因此符合林祥、曹先生各欠程先生5万元的事实,林祥应在2019年3月1日前返还程先生5万元及法定利息。
但这里强调的是,程先生和林翔拟定的借款合同,并没有明确指出这5万元的借款利息应该是多少。故一审判决结果显示,林祥不仅应偿还程文山借款5万元,还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计算利息,直至还款日止。
在程先生与林翔、宁波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们会发现,一旦经济纠纷双方都能提供相关的法律证据,案件就会变得更清晰、更容易、更好解决,双方的合法利益都能得到很好的维护。
那么,贷款期限没有明确约定怎么办?
在这里,你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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