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间借款引发50万元担保纠纷。
今年年初,象山的唐某向朋友叶某借款50万,叶某当即答应。虽然对方是好朋友,关系一直不错,但50万毕竟不是小数目。因此,叶要求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俗称保证)。为此,唐拉了另一个朋友任作担保。任也不含糊,大笔一挥,潇洒地在担保人处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有了任的签字担保,叶某没有后顾之忧,当天就汇了50万给唐。没想到,三个月的借款期过后,唐对归还欠款一事只字未提。经多次催告,叶某起诉至象山法院,要求唐某归还借款,任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对该案作出判决,唐某在30日内归还叶某借款50万元;任某虽以保证人身份签订借款,但由于双方未约定担保方式,根据相关规定,任某应按一般担保承担担保责任,即唐某财产强制执行后不能履行的部分,由任某承担担保责任。
一般保修和连带责任保修
新实施的民法典规定了两种保证方式,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担保
保证人享有诉前抗辩权,即一般保证人在债务人以财产清偿其债权之前,享有向债权人清偿的抗辩权,其承担的债务责任排在第二位。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理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前,有权拒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不能履行债务的;(4)担保人书面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通俗地说,当发生相关债务纠纷时,债权人通过相关司法程序无法实现债权后,只能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这显然增加了债权实现的风险。
#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没有抗辩权,也就是说,一旦债务到期,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律师有话要说
浙江冠达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代理过多起借贷纠纷,经验丰富。他说,为他人提供担保是一种法律风险很大的行为。20多年前,很多人不知道保证责任的法律含义,甚至把保证当成了“证人”,误以为保证只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与自己无关,于是有些人给自己找了麻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没有特殊利益,人们一般不会轻易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仍然会陷入相关的纠纷,主要原因是人们对担保这一复杂的法律行为知之甚少,在实际操作中没有严格遵循法律规范。以叶的贷款回收案为例。他借给唐50万元。虽然他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但他显然不知道担保的不同方式,也不知道如何操作才能获得对自己更有利的担保。此外,本案担保人任某被法院认定按照一般担保只负责担保,但这种有利的判决并不是因为其法律风险意识特别强而获得的结果。事实上,他糊里糊涂地成了担保人,糊里糊涂地卷入了这个案子。只是因为有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他才侥幸免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陈律师特别提醒,对于保证人来说,如果不愿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一定要慎重行事。对于债权人来说,如果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必须明白,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人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如果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保证方式,保证自己的利益。
记者通讯员林沈喜英
来源: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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