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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碧绿小区21栋一单元203的周士越,琼山法院催你返还借款本息520.29元(5584)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执行人:周

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460030 * * * * * 0318

地址: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碧绿小区21栋1单元203室

案例介绍:关于被执行人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21)琼0107民初第6670号、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01民终第40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22)京0107第4755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请求被执行人要求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息520.29元。

2.向申请人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双倍返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

联系电话:法官傅继志(0898)6587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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