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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亿集团资产,银亿集团子公司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证券简称:*ST伊尹证券代码:000981公告编号: 2021-01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1年3月4日,伊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宁波普瑞思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瑞思”)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的执行裁定书。详情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分行(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分行”)。

被告:宁波力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宁波卓悦盛隆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如盛实业有限公司、普丽赛等。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Prissy签订了编号为2018商保字-PLSLB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为保证原告债权的实现,被告百里茜自愿提供担保。第1.1条约定所担保的主债权为2018年4月20日至2020年11月1日期间与被告宁波力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立协议/合同、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产品协议。

2020年10月29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2民初460号]作出判决,其中:被告普利塞斯在33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普利塞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力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041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09142元,由被告普丽赛等人共同负担,鉴定费500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负担。

二。执行裁定的主要内容[(2020)浙02执545号]

(一)本次实施的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分行。

被执行人:宁波力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宁波卓悦盛隆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如盛实业有限公司、普丽赛。

(二)《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关于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力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宁波卓悦盛隆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如盛实业有限公司、百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因执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康强电子,股票代码:002119)股份74,009,208股及其孳息。冻结期为两年,自2021年2月23日至2023年2月22日。

三。其他未公开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作为原告的未决小额债权有22笔,涉及金额16,401,590.51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0.25%),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小额债权有37笔,涉及金额56,668,481.67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上市公司)上述案件主要为与房地产相关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小额诉讼案件

此外,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公告外,公司目前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

第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根据相关合同对上述案件涉及的最高额担保金额计提预计担保责任,本次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及后期利润无重大影响。

动词 (verb的缩写)其他解释

1.普瑞斯为康强电子第一大股东,持有康强电子74,009,208股,其中司法冻结74,009,208股,待司法冻结74,009,208股,占其康强电子总股份的100%,占其总股本的19.72%。

2.公司将继续关注该事项进展,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为准。建议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伊尹有限公司

董·

2021年3月6日

证券简称:*ST伊尹证券代码:000981公告编号: 2021-014

伊尹有限公司

子公司待冻结资产公告

一、子公司被冻结资产的基本情况。

2021年3月4日,伊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悉其全资子公司宁波百思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思电子”)持有的宁波康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强电子”)的股份被轮候冻结。现将具体情况公布如下:

二、等待冻结的原因

1.序号1的待冻结事项详见《关于收到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13);

2.2号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康强电子获悉,尚未收到相关法院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因此无法确认被冻结的具体原因。

第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关于序号1冻结所涉及的诉讼,公司已根据相关合同计提预计担保负债,本次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及后期利润无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关注序号2的待冻结进展,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目前,资产冻结未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造成较大影响,生产经营活动未受到严重影响,未导致公司股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风险警示。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为准。建议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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