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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4倍lpr利率是多少,借贷lpr 4倍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作为业内关注的焦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4倍的LPR适用范围有了最新进展。

温州中院终审改判平安银行温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其官方微信官方账号发布题为《温州中院终审: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等金融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文章。

消费行业注意到,新华社、新华视点跟进报道了温州中院的案件。

因为本案的金融机构是平安银行,明确的信号是银行的借款合同纠纷不适用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这就引出了另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是否适用于小额贷款和网络小贷?

在这个问题上,业内本身还存在争论,而且就刚刚发布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来看,小贷和网络小贷有望获得同等待遇。

温州案例:4倍LPR利率上限不适用于银行。

8月20日,最高法颁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新规),明确将四倍LPR(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作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

根据此前7月的LPR,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为15.4%,远低于司法实践中利率保护的上限24%。一时间,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是否应该遵循这一标准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

再来看温州中院对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终审判决。

温州中院二审判决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纠纷。根据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贷款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发生的纠纷。

显然,温州中院认为,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纠纷是金融借贷纠纷,不是民间借贷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新规中4倍LPR的司法保护上限。

消费行业注意到,温州中院公布这一判决后,新华社、新华视点对这一案件进行了跟进,信号很明显:银行的金融借贷不同于民间借贷,不适用民间借贷新规。

不过,一位律师告诉《消费者》记者,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个别案件的判决并不代表以后所有的判决都会被遵循,不排除其他地方的法院有不同理解的可能。只有最高法出台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标准,才能确认所有金融机构的借贷纠纷不超过LPR限额的4倍。

急解:小贷渴望平等待遇

温州中院对平安银行借款纠纷案的判决,引出了业界更为关注的另一个问题:小贷公司和网络小贷公司是否适用民间借贷新规?

当然,小贷公司渴望一视同仁,但即使在业内,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也是大相径庭,因为这涉及到小贷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的机构性质。

一位业内人士对消费金融行业表示,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都是持牌金融机构,不适用民间借贷新规很好理解。小贷公司虽然以放贷为主,但不是持牌金融机构,所以适用民间借贷新规。

消费行业注意到,全国人大在回复《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享受金融机构法律待遇的议案》时表示——

目前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的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司法实践中,我们将中小贷款公司的借款纠纷作为民间借贷纠纷立案审理,按照相关规定作为一般法人提供担保。据了解,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正在起草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定性和法律处理还存在不同的看法和认识,他们将在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做进一步的研究和论证。关于你提出的小额贷款公司享受金融机构法律待遇的问题,我们将在人民银行、银监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后,及时研究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待遇问题,并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进行界定。

换句话说,小额贷款公司的制度定性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洒认为,银监会已经下发了《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小贷公司从事的是“金融服务”,也就是说小贷公司是合法的借贷机构,其借贷行为是金融服务,所以小贷公司与贷款客户的关系也是法院长期以来认定的金融借贷而非民间借贷。

小撒认为,从温州中院的判决来看,未来小贷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的利率上限并不是随市场波动的LPR的4倍,而是受到金融借贷年化利率上限的保护。

消费行业也注意到,在银监会近日发布的《网络小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了网络小贷公司的监管制度。

第四条监管制度: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督促和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金融监管部门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审批、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对少数需要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可以看出,就网络小贷业务而言,监管机构是银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这可能延伸出小贷公司属于“金融机构”,从而解决了机构定性的问题。

小贷公司,尤其是有网络小贷业务资质的小贷公司,希望这个悬而未决的制度定性问题能尽快落地。从实际业务来看,这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以联合贷款为例,监管允许银行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联合贷款业务。《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试想如何处理联合贷款的借款纠纷?假设在一个案例中,银行出资50%,网络小贷公司出资50%。这个借贷纠纷是金融借贷纠纷还是民间借贷纠纷?你用民间借贷新规吗?

显然,商业创新正在推动规则做出新的解释。

当然,小贷行业是期待得到平等对待的,至少是希望这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能够尽快得到解答。我相信这一天已经不远了。

本文来自黄金消除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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