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784股票简称:路引投资编号:Pro 2019-00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诉讼阶段:达成调解协议。
上市公司当事人身份:公司全资子公司济南鲁邦置业有限公司为被告。
涉及金额:88306475.89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济南鲁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简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调解。2018年,公司已对该风险事件做出合理预测,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济南鲁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鲁邦公司”或“甲方”)与青岛简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简一”或“乙方”)对工程决算分歧较大,经多次协商仍未达成一致,导致诉讼。(详情请参阅公告编号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发布的2017-043)。
二、调解结果
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2017)鲁01民初第1402号),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于2012年1月25日签订的《鲁邦奥林逸城施工合同》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合同,双方工程竣工结算也以此合同为依据。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山东金信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了评估,初步估价为2387780.54万元(不含争议金额)。现在甲乙双方放弃对甲方的滞纳金利息、贴现利息诉讼请求的前提下,甲方认可全部工程(1-6号楼及车库、换热站、围墙、挡土墙、室外管网等。)由乙方施工。
(二)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时,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程款为200,130,430.29元(199,890,430.29+240,000.0 = 200,130,430.29,包括甲供材料、水电费、应收账款等。).
(三)根据甲、乙双方于2012年1月25日签订的《鲁邦奥林逸城施工合同》,质保金总额为1215万元,其中到期质保金729万元,未到期质保金486万元。
(四)甲乙双方确认付款方式为甲方按时足额将款项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按以下条款支付剩余工程款38,009,569.71元(不含未到期的质保金):
1.2019年2月4日前,甲方支付乙方1000万元..乙方应于2019年2月28日前就甲方支付的工程款向甲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前,甲方应配合乙方向青岛市税务局开具开具发票所需的项目延期证明。由于甲方未能及时出具项目延期证明,乙方无法开具发票,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由甲方承担..
2.乙方负责协调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退还甲方存放在济南高新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劳动工资保证金4267523元(双方应及时提供办理退还手续所需的资料,甲方应向甲方提供以下材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甲方在收到退还保证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500万元。 若在乙方或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通知甲方提供全部退还劳动工资保证金资料后十五天内,甲方未能提交甲方应提交的全部资料,甲方应在收到提交全部资料通知后二十天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款500万元。
3.甲方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乙方11,504,784.85元。
4.甲方应于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乙方11,504,784.86元。
甲方向乙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发票,发票金额为待开金额。
(五)甲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第四款的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款项后10日内,乙方应向济南市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同意解除对甲方土地使用权的扣押。甲方如需提前终止对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应就本协议第四条剩余未付金额向乙方提供等额的资产担保,具体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
(六)甲方同意不扣除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前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的质量保证金。乙方承诺按照双方于2012年1月2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履行工程质量保证责任,未到期的质保金支付按本合同执行(质保金到期日为2019年12月31日)。本协议签订后,需从未到期保修金中扣除的维修费用,需经乙方书面确认后方可扣除。
(七)双方于2012年1月25日签订的《鲁邦奥林逸城施工合同》中关于A3项目建设的内容予以废止。
(八)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进行的诉讼所产生的费用,由其各自承担。除乙方应按照2012年1月2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保修义务外,双方对涉案工程及合同无其他争议。
(九)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未能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乙方有权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款项。
2.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约定而未能付款,甲方应向乙方另行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计算。
3.逾期开具发票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滞纳金,直至乙方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但甲方未能提供工程延期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除外。
4.甲方按约定支付款项后,乙方未按约定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撤销被查封的土地使用权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十)本协议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一份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留存。
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我们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83333元,减半收取241666.5元;保证金5000元由原告青岛简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67.14万元,由被告济南鲁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未来利润的影响等。
济南鲁邦公司与青岛简一达成调解。2018年,公司已对该风险事件做出合理预测,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路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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