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员工名义借款1000万元,无力偿还诉讼。法院判令该员工承担还款责任。面对自己的房子被查封还债,员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启动民事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启动监督接力...
2022年1月18日,山东省滨州市5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山东省检察院依法抗诉后,山东省高院采纳了检察院的抗诉意见,确定还款主体应为借款企业,再审宣判5名被企业“背”的职工不承担法律责任,有效维护了5名职工的合法权益。
为了公司的利益签下“投名状”
“你不是经理,也不是股东。你要签什么?现在法院查封了我们的房子,我们以后怎么生活!”面对妻子的责备,张卫东感到说不出的辛酸:当时公司领导要他签字,他怎么能拒绝呢?
张卫东是山东邹平利民食品公司(以下简称“利民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利民公司最初是为了安置下岗工人而成立的。经过多年经营,后来成为当地玉米深加工行业的龙头企业。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成作为业内翘楚,在公司德高望重。虽然他已经退休,但他习惯于在公司的所有问题上听取他的意见。
2014年10月,利民公司遭遇财务危机,一笔2000万元的银行贷款到期未还。一旦贷款逾期,公司就会上企业征信系统,其他银行也会陆续来借钱,公司就可能倒闭。危急时刻,李成向公司的合作伙伴新兴集团求助。新兴集团也是银行贷款的间接担保人,很难坐视不管,于是我们让集团的小额贷款公司和李成对接,商量还款对策。
小贷公司表示,同意向利民公司发放贷款2000万元,将“公贷”转为“私贷”,暂时帮助公司清偿银行债务。同时,小贷公司也表示,单个主体的贷款额度有限,需要分多次贷款才能达到目的。李成当即决定,以旗下两家子公司的名义借500万元,然后找公司的5名员工借出剩余的1000万元。利民公司负责还款和担保。
经过精心挑选,张卫东和其他五名员工及其配偶被叫到财务办公室签了合同。财务人员告诉他们:“签字就行,不要多问。”张卫东发现被选中的五名员工都是李成的亲信。领导在困难的时候为自己着想,他可以通过这种方式为公司做点事情。他甚至觉得有点荣耀。
风波过后,公司的情况并没有根本好转。受国际形势和疫情影响,玉米产品价格波动非常剧烈。公司大部分员工下岗再就业,管理水平已经跟不上了。这时候问题就层出不穷了。新兴集团在连续三次催款仍未收到还款后诉至法院。
在诉讼中,李成和利民公司曾表示,借款是公司借的,与五名员工无关。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及书面借款合同作出判决,认定张卫东等五人及其配偶为借款人,应承担1000万元本息的还款责任,利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利民公司提出分期付款,新兴集团以期限过长、公司资产不易变现为由拒绝,并向法院申请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查封了张卫东等5人的房屋。
当初为了公司利益,意气风发签下的顶贷合同,变成了冷酷无情的“军阀”;明明他的身份只是一个农民工,现在却成了两家公司矛盾的“替罪羊”。无奈之下,张卫东等人向滨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三级检察院接力监督
邹平市检察院检察官进厂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滨州市检察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此案。
滨州市检察院受理此案后,根据山东省检察院民事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的相关要求,组成滨州市医院和基层医院联合办案组,共同办理此案,并将法律适用问题上报山东省检察院第六分院。考虑到涉案房产已进入执行程序,为避免不可挽回的损失,办案检察官主动加快办案进度,通过工作接力争取时间。
"案件的难点在于调查和核实."滨州市检察院第六检察处处长王会芳说,“在新兴集团否认的情况下,如何证明新兴集团知道利民公司是借款人是最大的问题。我们决定从案件的利益链入手,制定调查核实清单,找到关键证据。”根据《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张卫东等人接受利民公司委托,以个人名义与新兴集团签订借款合同。如果新兴集团知道张卫东与利民公司的代理关系,那么合同直接约束了利民公司和新兴公司,张卫东等人不应该承担责任——这应该是本案的主要突破方向。
邹平市检察院充分利用基层熟悉人、熟悉地的地方优势,对利民公司、新兴集团、原邹平市金融办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通过核实比对资金流向,办案检察官有了新发现——
原来,这笔贷款并没有直接支付给利民公司,也没有支付给张卫东等人,而是支付给了原邹平金融办的监管账户。发现贷款风险后,金融办对利民公司和新兴集团进行监管,要求其尽快协商还款和担保,避免系统性风险。相关合同签订后,新兴集团将2000万元贷款转入金融办监管账户,由金融办代为清偿银行贷款。从该笔借款的银行交易明细来看,虽然新兴集团转入金融办监管账户的总金额与借款一致,但每笔款项与借款合同金额并不一一对应,也没有区分金额和交易笔数。如果确实是给张卫东等5名员工的贷款,从资金流向和贷款金额的对应关系来看是不合理的。
新兴集团后来辩称,该笔贷款是基于对5名员工还款能力的信任而发放的,但张卫东等人作为普通员工,月收入远远不足以偿还贷款利息,除了自己占用的一套房子外,没有其他资产。新兴集团在没有对员工家庭收入、银行流水、资产进行调查审计的情况下发放大额贷款,也不符合常理。
基于上述证据,公诉人认为,真正的借款人应该是利民公司,而不是5名员工。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滨州市检察院向山东省检察院提起了5起抗诉案件。
山东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责成滨州检察院进一步补充证据,并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充分保障各方质证和发表意见的权利。
山东省检察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企业以员工名义借款的情况屡有发生,不仅透支了企业声誉,也规避了财务监管,侵害了员工利益,应及时规范。检察机关不仅要加强对此类案件的监督,还要引领社会共识,优化营商环境。”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联通济南分公司运营部经理马波说。
1月18日,5起案件经山东省检察院抗诉后,山东省高院采纳检察院抗诉意见,确定还款主体为利民公司,决定张卫东等5人及其配偶不承担再审责任,有效维护了5名职工的合法权益。
“针对企业制度涉及缺失、监管不力、执业不规范等问题,我院将通过提供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方式送法律上门,当好企业的‘老阿姨’,帮助企业提高抵御和防范风险的能力。”邹平市检察院检察长文健对下一步工作方向进行了部署。
利民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成表示,今后将下大力气提高管理水平,把企业生产纳入法制化轨道。
山东省检察院检察官说:“我们常说的‘白纸黑字’、‘谁签字谁负责’,通常是指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来确认责任主体。但本案中,员工接受公司委托,与新兴集团签订借款合同。新兴集团明知这种委托关系存在,员工没有任何合同利益,应当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利民公司与新兴集团之间成立借贷关系,员工不是借款人。这也符合民法的精神。”
集成的案例处理有助于提高质量和效率
检察一体化是检察机关有效行使检察权的重要保障,也是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多次强调推进检察一体化机制建设的重要性,这在民事检察工作中具有现实紧迫性和重要性。
"综合办案是解决结构性矛盾的重要手段."王会芳告诉记者,以滨州检察院为例,2018年以来,全市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数量年均增长64.38%。2021年,受理此类案件349件,其中市检察院办理案件占66.76%,“倒三角”结构性矛盾突出。为此,滨州市检察院建立了民事诉讼监督一体化工作机制。从一体化办案组织、一体化案件管理、一体化办案、一体化保障机制等方面,建立了以市检察院为主导、县检察院为骨干,自上而下整体协调统一的一体化工作机制,实现了上下法院纵向畅通、不同条线之间横向畅通。
据统计,2021年,滨州市检察机关通过一体化机制办理民事监督案件160件,三个月内审查结论率100%。其中,提出再审11件,提出抗诉18件,抗诉采纳率100%,均创历史新高。三年来,6起民事监督案件被评为山东省典型案件,办案质量和效率得到提升。
山东省检察院第六检察处处长杨红光告诉记者:“一体化办案有利于聚合检察资源,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率,从而集中优势力量办案,促进业务提升和队伍锤炼。2021年底,省院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统一的《民事检察一体化办案工作办法(试行)》,为一体化办案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在新的办案模式下,省级医院和市级医院要加强统筹规划,做好重要案件的牵头、参与和督办工作,严格规范案件移送和交办流程,防止‘一交了之’的发生。”
(文中当事人及公司为化名)
以整合机制为出发点
加强民用精准监管
目前,一些企业在直接融资遇到障碍时,以员工或关联企业名义借款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错误做法风险很大,一旦发生纠纷,可能会对员工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山东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坚持以抗诉方式对这5起案件一起督办,并通过检察听证向社会广泛通报,希望引起企业和相关部门的高度警惕。
总的来说,这五个案例中的成功抗议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从司法理念层面注重监督,实现“三效”统一。从政治效果来看,检察机关有效维护了5名职工的合法权益,办案结果符合人民群众心中“冤有头债有主”的朴素价值观,秉持了法律监督机关的客观公正立场,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从社会效果来看,抗议意见有利于民营企业回归合法经营的初心,补上企业合规的“必修课”,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从法律效果来看,办案检察官非常谨慎地适用了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法律规则,体现了民法典平等保护的精神,在遵守合同和保护利益之间构建了平衡。
二是充分利用一体化办案机制,提高监督效果。山东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坚持“一盘棋”意识,通过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发挥各自优势,实现了“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统筹兼顾”的效果。基层检察院利用地理便利,有效开展调查核实;市检察院发挥主体作用,准确分析研判,提请抗诉;省检察院通过公开听证,把握办案方向,巩固监督成果。在三级检察院的接力监督下,案件的监督也实现了优质高效的办案。
(山东省邹平市检察院第四检察室副主任牟)
转自: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郭淑和,谢婵
资料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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