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件编号(2019)皖1602执327号
失信者的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马玉玲
性别:女
64岁
身份证号码34128119550 * * * * 621
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中路西段139号3号楼2单元302室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被告亳州市史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玉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静妍返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偿还本金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案件受理费12960元,由被告亳州市史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玉玲负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
负责人电话0558-511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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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亳州市谯城区法院马德波,谯城区法院马健":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273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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