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国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六十二条要求:“投资者直接或者按照其控制的公司在中国及港澳台省省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投资者按其控制的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省的公司投资境外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提到“区域性普通合伙人根据其控制的境外公司或者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省的公司在境外进行的项目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区域普通合伙人根据其控制的境外公司进行境外投资时,实际上如何参考这种方法?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国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对地区公司按照其控制的境外公司进行的新增境外投资项目,采取“事前不同管理方式,事中事后全覆盖”的理念,对较为敏感的新增项目实行审批管理方式。备案管理办法的范围是投资者即时开展的非敏感新项目,即涉及投资者即时资金投入财产权益或股权融资、贷款担保的非敏感新项目。
采用备案管理方式的新项目,投资者为中间管理企业(含国务院办公厅或国务院直属的中间管理方式的金融机构和直接管理方式的公司,下同)的,备案管理机关为中国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为区域性公司,在华投资总额在3亿美元以上。备案管理机关为中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如果投资方为区域性公司,在华投资总额在3亿美元以下,备案的行政机关为投资方注册地址的省级发展趋势改革创新单位。本办法所称非敏感新建项目,是指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不涉及敏感领域的新建项目。本办法所称在华投资总额,是指投资者及其控制的境外公司立即投入新项目资金的贷款、证券、商品、技术、专利、股份、债务等财产和权益以及股权融资和贷款担保总额。
本办法所称省部级发展趋势改革创新单位包括省、市、市辖区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兵团发展趋势改革创新单位。
于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是一家涉及中港两地公司注册、境外投资备案等业务流程的集中经营企业。企业拥有技术精英团队,丰富多彩的应用工作经验,用技能把控服务项目的质量和速度,为公司的拓展打造全面的服务平台和解决方案。短时间内低成本为客户设立注册香港公司,进行海外投资备案。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企业对外投资备案,对外投资审批备案程序":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28097.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