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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分”可以“躺赚”?当心沦为犯罪“工具人”!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4银行卡通向神秘的“车队”

幻想“躺着”赚钱,帮助电信网络犯罪分子接收诈骗资金并转入指定账户,导致犯罪错误,成为犯罪“工具人”。近日,经山东省莘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分别判处李、王、徐某佳、徐某义等人有期徒刑四至三年,并处罚金。赵等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组成一支神秘的“车队”

王平日里无所事事,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2022年3月,王上网时看到一则广告:“工作轻松,会操作电脑,会银行转账,一天能挣几千元!”王某顿时心动,按照广告中留下的联系方式,加了李为好友。从李那里,王第一次听说了“跑分”。

“其实就是找一些人的银行卡转账,然后按照转账流量提成。”据王交代,提供银行卡的人叫“大炮”,“车队”用“大炮”的银行卡接收资金,然后转账。“车队”的佣金每天都可以结算。面对诱惑,王同意加入,并向李提出想组建自己的“车队”。李随后邀请王下线见面。

此后,王某将组建“车队”的想法告诉了徐某佳和徐某义,两兄弟均表示同意加入。王某等3人全程观看、研究李某及其“车队”的实际操作过程后,李某开始让王某负责济南地区的业务,并将他们拉进一个指令组,接收、转移诈骗钱款等操作指令均在该组内进行。

王某、徐某佳、徐某义开始了“跑分”活动。几个人分工明确。李某将“卡农”的信息提供给王某后,徐某甲、徐某乙联系“卡农”找宾馆开房,确认“卡农”的银行卡可以正常使用。然后王某按照集团的指示使用“卡农”的手机银行操作进行转账,最终转账至李某指定的其他“卡农”银行账户。短短一个多月,王等三人涉案金额达600余万元,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50余起。

“跑分”团伙落网

2022年5月,根据国家反诈骗中心推送的线索,莘县公安局发现赵某的4张银行卡出现异常,多次被冻结止付。公安机关通过进一步侦查,确定了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售其银行卡为其提供帮助的事实。故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赵移送莘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赵某的供述和在案证据,检察官意识到赵某背后可能有一个职业“跑路”团伙。虽然赵某交代了卖卡的全过程,但该团伙的具体成员身份尚不确定。如何将其绳之以法,成为检察官的一大难题。

对此,莘县检察院检察长牛廷标主持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邀请莘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参与,对犯罪团伙运作模式、银行卡流向、“卡农”信息等方面进行研判和沟通。最终,该院向公安机关列明了30余条补充侦查意见,并及时跟进补充侦查、判决案件。公安机关根据补充侦查意见,研判银行流向及相关信息,逐步梳理出“跑支行”团伙的层级结构。最后,一个分工明确、利益链条完整的犯罪团伙浮出水面。

2022年7月,李某、王某、徐某甲、徐某乙等13人被抓获归案。据李交代,其“跑分”团伙留下的赃款高达3000多万元,非法获利200多万元。

准确识别犯罪行为

80余本卷宗,近百张涉案银行卡,数百名相关受害人...本案犯罪团伙上下级关系复杂,“雪之少女”涉案人数多、变化快。“我们根据犯罪团伙上下层级的分工做了一个组织图,团伙成员的地位和作用一目了然。”2022年10月,该案移送莘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对近百张涉案银行卡制作了证据表格,将“车队”、“卡农”、银行卡账户、银行流水、相关被害人等证据材料纳入表格,准确认定犯罪团伙各成员的参与金额。

通过查阅类似案件的判决书,承办检察官多次与办案民警进行深入沟通,及时指导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在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目的、工作性质、提供的银行卡数量、获利数额等因素后。,莘县检察院认定,李某、王某、徐某甲、徐某乙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采取帮助转移资金的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资金。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检察官将追缴损失工作贯穿于整个办案过程,耐心向犯罪嫌疑人解释法律,积极劝说犯罪嫌疑人主动交出赃款,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

以前犯人联手发展“跑分”团伙。

负责此案的检察官讨论了案件的性质、涉案人员的犯罪情节以及他们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刘等18人利用“跑分”平台非法转移结算资金进行跨境赌博等黑灰产犯罪长达一年多,涉案金额2亿余元。日前,经江苏省灌云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刘某、王某佳、姚某二年十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缓刑,并处罚金。

成为利益诱惑下的“暴走者”

2010年7月,刘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2018年1月被假释。2021年4月,欲投资虚拟货币的刘某在网上使用匿名聊天软件搜索虚拟货币相关信息时,认识了一名自称阿全(仍在接受调查)的男子。阿全告诉刘,他可以在A平台(上游不法分子搭建的为黑灰产犯罪非法所得提供流通结算服务的线上App)刷一单“跑分”,然后返利赚钱。在利益的诱惑下,刘加入了阿全介绍的刷单群。

在阿全的教唆下,刘在A平台交了2万元定金,并绑定了自己名下的多张银行卡。该平台有汽车、衣服、钻石和其他商品的订单。刘某获得订单后,将其绑定的银行卡内的钱转入与订单相同的金额,刘某将银行卡内的钱转入A平台客服提供的银行卡内..转账完成后,客服会给刘返点。

做了几天后,刘发现,虽然平台界面显示商品种类繁多,但实际上根本没有实际商品,只是买卖假货订单,以此来计算提取“跑分”返利。刘意识到自己的操作其实是在为上游犯罪团伙“洗钱”,但尝到甜头的刘并没有就此罢休,在得知发展下线可以拿到提成后甚至变本加厉。

不断发展下线洗钱2亿多元

“有个‘跑分’的业务,让你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轻松赚钱,不违法……”2021年8月,在“跑分”的同时,刘找来前狱友王某佳做自己的下线。

在刘的鼓励下,王某甲先后发展弟弟王某乙、王某兵,好友姚某、耿某等16名“徒弟”下线。王某佳负责指导下线人员具体业务,指导下线人员采取“跑分人员”平面、拆分大额钱款等特殊手段,以逃避警方侦查。

“平台会自动从线下的‘跑分’中计算出我的佣金,打入我的账户。”刘交代,2021年9月,A平台更名为商城,他本人也从“跑者”变成了平台代理。

经查,截至案发,刘某下线提成共计82万余元,刘某、王某佳等18名被告人“跑分”共计2亿余元,非法获利237万余元。

2022年6月,连云港市连云区监委在查处某国企会计周某挪用公款进行网络赌博一案中,发现周某部分赌资充值至姚某名下银行卡,且资金往来频繁,可能涉嫌洗钱活动,遂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发现,姚等人名下存在多个异常账户,短时间内有大量小额资金流入账户。2022年7月,公安机关对上述线索立案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18名。

巩固证据链,确保将其作为一种犯罪予以惩罚

2022年8月,灌云县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此案。

“这种‘赌徒-平台会员-跑路子平台-境外赌博网站’的资金流动闭环路径,具有隐蔽性强、衍生犯罪链条多、逃避打击能力强等特点。对于‘跑分客’,这种路径不受场景限制,交易方便,回报高,赚钱快。所以这类案件往往涉及人数多,资金量大,取证困难。”承办检察官围绕案件中存在的银行流水归集不完整、部分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不明确、客观证据不足等问题,提出了10余条指导侦查、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建议。2022年10月,该案移送灌云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这个案子很多涉案人的地位和作用不一样,参与作案的原因不一样,获利情况也大相径庭。如何准确认定涉案人员的犯罪情节和作用,确保以罪论处,是办案的重点。”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在共同犯罪中,刘某、王某甲起主要作用,应按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刘、王某佳、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应当再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其他嫌疑人起次要作用。医院根据调取的某商场平台的服务器数据和嫌疑人使用的银行账户流水,计算出他们各自的犯罪金额。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经灌云县检察院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反复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案18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悔罪书。法院提起公诉后,于日前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延伸阅读

什么是“逃跑”?

“泡粉”一词原本是指通过相关软件对电脑或手机进行测试,评估其性能,如今在网络支付领域有了新的含义。是指通过银行卡和网络支付平台,为跨境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非法资金转移渠道,并通过犯罪分子专门搭建的“跑分”平台将赃款分流,最终流向境外。

对于“跑路”行为,司法机关一般会以掩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两罪的区别在于,掩饰、隐瞒犯罪需要行为人认识到这是“犯罪所得”,主观上隐瞒或者转移,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侦查刑事犯罪的活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知道上游犯罪是否达到犯罪水平,构成何种犯罪,但只有行为人能够认识到帮助的对象是违法的,侵犯的客体是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

在江苏省灌云县检察院办理的这起案件中,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证据只能证明刘等18名“跑路者”为网络赌博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支付结算服务的对象是参赌人员充值的赌资,而非网络赌博平台取得的“犯罪所得”。因此,刘等18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山东省莘县检察院办理的这起案件中,检察官认为,以李为首的“润粉”团伙明知是诈骗钱财,仍通过“卡农”提供的银行卡帮助转移资金,是典型的利用他人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在没有与诈骗上游电信网络的犯罪分子串通的情况下,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事实。赵等“卡农”向他人提供银行卡帮助上游犯罪,但未进行转账,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常见的“跑分”犯罪模式;

(综合: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作者:卢金增田卢志坚许云刚制图:PG One)

资料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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