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IPO共审核2家公司均获通过。创业板审核1家获通过,北交所审核1家获通过。
建发致新主要从事高值医疗器械的直销和分销业务,并为终端医院提供医用耗材集约化运营(SPD)服务。建发医疗持有公司51.02%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厦门市国资委因间接持有发行人51.02%股份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854,230.73万元、1,002,436.59万元、1,188,247.40万元、749,862.78万元。
海昇药业主要从事兽药原料药、医药原料药及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叶山海先生与叶瑾之女士,二人合计控制公司股份40,396,200股,占比为67.33%,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整体规模较小,2023年上半年营收同比下滑8.13%,净利润同比下滑11.02%。因保密性考虑八年无新增专利。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多种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超批复产能、超批复范围生产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07,192,613.39元、269,043,124.09元、264,415,476.77元、126,708,771.81元。
一、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本信息
建发致新主要从事高值医疗器械的直销和分销业务,并为终端医院提供医用耗材集约化运营(SPD)服务。
公司前身成立于2010年8月,2017年11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发行前总股本35,809.5232万股,发行人共有84家子公司,11家分公司,无参股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员工总计1,620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建发医疗持有公司51.02%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厦门市国资委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建发集团和厦门华益工贸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建发医疗95.00%和5.00%的股权,建发集团持有厦门华益工贸有限公司100.00%股权,因此,建发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建发医疗100.00%股权;厦门市国资委持有建发集团100.00%股权,间接持有建发医疗100.00%股权,从而间接持有发行人51.02%股份。
(三)报告期业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854,230.73万元、1,002,436.59万元、1,188,247.40万元、749,862.78万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16,758.62万元、17,576.30万元、18,921.98万元、10,321.64万元。
(四)发审会议询问的主要问题
研发费用问题。根据发行人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分别为270.35万元、479.15万元、1,362.10万元、1,600.78万元,其中人工费用分别为259.98万元、464.40万元、774.01万元、648.41万元;研发人员数量分别为18人、21人、31人、65人。2022年度、2023年1-6月,发行人研发费用涨幅较大,主要系委外研发费用和人工费用增长所致。
请发行人:(1)说明研发人员数量及研发费用中人工费用增长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研发人员从事非研发工作的情形;(2)结合委外研发的具体合同条款,说明委外研发费用的确认时点,是否与研发执行进度相匹配;(3)说明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研发费用是否真实、准确。同时,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二、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本信息
公司主要从事兽药原料药、医药原料药及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自主掌握通过基础化工原料制成磺胺类原料药及中间体产业链主要产品的合成技术;既生产磺胺氯达嗪钠、磺胺噻唑系列、磺胺氯吡嗪钠等兽药原料药,又生产结晶磺胺、塞来昔布等医药原料药,还生产对乙酰氨基苯磺酰氯等中间体。
公司前身成立于2007年10月,2016年8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发行前总股本60,000,000股,发行人无子公司,无参股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员工总计230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叶山海先生与叶瑾之女士。叶山海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9,596,200股,占比为32.66%,通过衢州有明间接控制公司股份1,000,000股,占比为1.67%,叶瑾之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9,800,000股,占比为33.00%,二人合计控制公司股份40,396,200股,占比为67.33%,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三)报告期业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07,192,613.39元、269,043,124.09元、264,415,476.77元、126,708,771.81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79,485,015.79元、116,606,612.27元、112,680,976.01元、53,965,557.28元。
(四)主要关注点
一、整体规模较小,2023年上半年营收同比下滑8.13%,净利润同比下滑11.02%
2022年,海晟药业实现营业收入2.64亿元、净利润1.13亿元。公司的经营规模不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普洛药业、国邦医药、瑞普生物,2022年,上述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05.45亿元、57.21亿元、20.84亿元,海晟药业同期的营收仅占龙头行业普洛药业的2.50%。
海晟药业整体规模较小不仅表现在经营业绩方面,其销售渠道及销售人员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也存在明显差距。以国邦药业为例,其采用直销、医药贸易商、客户代理商等多种销售模式拓宽销售渠道,而海晟药业只通过参加国内外展会、业内推荐、网站宣传及销售人员自主拓展实现销售,销售方式较上述可比公司来讲相对被动。2022年末,海晟药业的销售人员仅为4人,与可比公司国邦医药的91名销售人员存在差距。
在财务数据方面,海晟药业的表现也并不亮眼。
2020年至2022年,海昇药业实现营收分别为2.07亿元、2.69亿元、2.64亿元,2021年及2022年同比增长率分别为29.85%、-1.72%;同期归母净利润分别为7948.5万元、1.17亿元、1.13亿元,2021年及2022年同比增长率分别为47.2%、-3.37%。
2023年上半年,公司业绩进一步下滑,营业收入为1.27亿元,同比下降了8.13%,净利润为5396.56万元,同比下降了11.02%。
海晟药业表示2023年上半年公司业绩下滑,主要受下游客户需求降低及ST系列产品销量减少的影响。
公司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原料药和中间体,其中原料药以兽药原料药为主,报告期内兽药原料药的销售金额分别为12,320.80万元、18,199.11万元、18,010.61万元,占比分别为59.61%、69.23%、68.88%。
ST系列作为兽药原料药的细分产品,2023年1-6月的销量为7.18吨,仅占2022年该产品全年销量102.99吨的6.97%。
二、因保密性考虑八年无新增专利
根据申请文件,公司共获得授权发明专利3项,申请时间集中于2013至2015年。2020年至2022年,研发投入分别为674.67万元、904.45万元和957.86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26%、3.36%和3.62%,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平均研发费用率。
北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近8年未取得新专利的原因、研发体系是否具备持续创新能力,对创新性特征进一步论证。
1、发行人近8年未取得新专利的原因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权情况如下:
发行人主要从事原料药及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生产过程主要为各类化学反应。产品生产所涉及的化学反应原理较为基础且大多可公开查询,决定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主要在于产品生产过程中对各项反应的生产工艺的掌握与运用,包括但不限于反应所涉及的温度、压力、时间、投料选择等,而生产工艺的熟练掌握需要花费长时间反复试验和验证。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发行人主要产品已基本实现通过基础化工产品逐步合成,从而保障公司可以持续稳定向客户提供高品质产品。
发行人在发展前期,出于对自身技术保密的考虑,主动避免了新增专利申请。
2、结合研发费用率低于可比公司的情况,说明目前公司的研发人员配置、研发投入是否能够支撑研发工作可持续开展,说明发行人后续公司的主要研发目标及进展情况
(1)结合研发费用率低于可比公司的情况,说明目前公司的研发人员配置、研发投入是否能够支撑研发工作可持续开展
①研发费用率低于可比公司的情况分析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率虽略低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但与可比公司国邦医药与齐晖医药相近,发行人低于可比公司平均研发费用率的主要原因为瑞普生物与普洛药业研发费用率较高。
瑞普生物由于主要业务包括生物疫苗与制剂业务,上述业务相关研发平台投入较大,研发人员占比与薪酬水平较高,从而导致其研发费用率较高;普洛药业主要业务中除原料药与中间体的生产外,还包括“研发与生产服务”的CDMO业务,CDMO业务研发投入较大,同时普洛药业的CDMO研发中心分布在海内外多地,从而导致其研发费用率较高。
综上,发行人研发费用率与国邦医药、齐晖医药相近,与瑞普生物、普洛药业虽存在差异,但具有合理性。
(2)说明目前公司的研发人员配置、研发投入是否能够支撑研发工作可持续开展
①目前公司的研发人员配置
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研发人员共计29人,占员工总人数的比例为12.61%。发行人总经理负责确定公司总体研发方向与研发设计,研发部门负责人统筹各研发项目的进度推进,各研发项目负责人对具体研发项目的实施进行管理。发行人在研发部下设了研究开发小组、质量研究小组、注册申报小组等多个小组配合完成全流程的研发活动,其中研究开发小组进行工艺路径开发等基础研究,质量研究小组负责把控产品质量和检验工艺,同时为研发过程提供检测数据支撑,注册申报小组负责对专利与资质认证进行申请与注册等。发行人总经理具有超过30年行业经验;研发部门负责人及各具体研发项目负责人来自有机化学、药学等专业背景,并具有多年研发相关经验;发行人研发人员来自化学类、生物类、医药类等相关领域,发行人研发人员配置能够支持相关研发活动的进行。
②研发投入情况
报告期内各年研发投入分别为674.67万元、904.45万元、957.86万元以及495.38万元,占对应期间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26%、3.36%、3.62%和3.91%,研发投入金额与研发费用率逐年提高。
③是否能够支撑研发工作可持续开展
发行人总经理在发行人所处行业深耕三十余年,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能够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研发方向的规划,并根据发行人实际情况进行总体研发设计,研发部门负责人及各具体研发项目负责人均具有本行业多年研发、生产、管理经验,能够对研发项目的实施予以良好把控,其他研发人员的专业领域涉及化学类、生物类、医药类等多种领域,部分研发人员同时具有一线生产经验,发行人研发人员数量充足,专业结构合理,具备胜任研发的能力。
发行人通过对研发方向的选择与研发过程的管理,能够实现相关研发目标,研发人员配置与研发投入能够支撑研发工作的可持续开展。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完成后,发行人研发人员与研发投入将进一步增加,将有利于增强发行人研发实力,保障发行人持续具有市场竞争力。
3、结合创新投入、创新成果、市场地位等方面进一步说明论证发行人创新性特征。
(1)发行人创新投入
发行人注重研发投入,设立了研发部,配备了专职研发人员和专业的实验室,建立了完善的研发体系,具备较强的研发创新能力。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投入分别为674.67万元、904.45万元、957.86万元以及495.38万元,占对应期间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26%、3.36%、3.62%以及3.91%,研发投入金额与研发费用率逐年提高。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在研项目8个,申请中的发明专利11项。发行人注重保持技术的领先性和工艺的创新性,持续在研发领域进行投入,使得发行人技术实力不断提升,为发行人持续保持竞争优势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发行人创新成果
发行人主要从事兽药原料药、医药原料药和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于2016年被评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延续至今;2017年被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评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2022年被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评定为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经过多年持续的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发行人现已掌握多项与主营业务高度相关的核心技术,相关核心技术与对应专利情况详见本回复之“问题2/一/(一)说明公司核心技术来源、主要研发过程、参与人员、研发投入等情况”。
发行人将核心技术应用于新产品的研发和现有生产工艺的改进,并持续推进研发成果转化。目前,发行人在磺胺类原料药及中间体领域已建立起较为突出的竞争优势,自主掌握通过基础化工原料制成磺胺类原料药及中间体产业链主要产品的合成技术,已基本覆盖磺胺类原料药及中间体主要品种,具有产品线长、种类多的特点;同时积极拓展非磺胺类原料药产品。发行人核心技术的成果转化,一方面极大延展了发行人的产品链条长度,通过不断提升关键中间体自产范围以实现产品生产成本的降低,为发行人赢得市场竞争构建了成本优势;另一方面丰富了发行人的产品范围,使得发行人有能力根据市场供需变化灵活调整主推产品,风险抵御能力得到加强,盈利能力持续且稳定。
(3)发行人市场地位
根据中国兽药协会发布的《兽药产业发展报告》(2021年度)数据显示,兽药原料药领域前20名企业年销售额门槛为2.67亿元,发行人2021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69亿元,在国内市场位居兽药原料药企业前20名。
同时发行人主要产品因质量稳定广受市场好评,在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已成长为全球磺胺类药物的重要供应商,发行人产品覆盖欧洲、大洋洲、亚洲、南美洲等境外市场,稳定的向ELANCO、CHORI、NUTRIEN、FARMABASE等行业内知名境外客户进行供货,并与鲁抗医药、温氏股份、中牧股份、双胞胎、九洲药业、回盛生物、江苏天和等国内大型制药公司、养殖企业客户保持紧密合作。
(4)发行人创新性特征
发行人的创新性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①业务发展成果
发行人主要从事兽药原料药、医药原料药和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经过多年的发展,发行人已成为行业类磺胺类原料药及中间体产业链最长、品种最全、最具竞争力的企业之一,并在巩固磺胺类产品竞争地位的基础上积极拓展其他原料药及中间体产品,如DCLL、甲硫酸新斯的明、苯溴马隆、布比卡因等产品。发行人于2017年被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评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于2022年被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评定为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②工艺技术领先
发行人自主掌握通过基础化工原料制成磺胺类原料药及中间体产业链主要产品的合成技术,得益于对中间体及原料药全生产链条的技术掌握,发行人生产过程中的材料投入主要为基础化工原料,原材料供应更稳定、成本优势更明显,使得发行人具备更强的风险抵抗能力及盈利能力。
同时对全生产链条的技术掌握有助于发行人对各阶段产品的质量把控,从而实现更高品质的产品生产。发行人持续针对产品品质与产品收率等工艺技术进行研发改进,并从全生产链条对产品品质进行持续追踪与改进。发行人多项产品获得国内外资质认证:磺胺氯达嗪钠、磺胺噻唑、磺胺噻唑钠、酞磺胺噻唑、磺胺氯吡嗪钠和甲硫酸新斯的明六项产品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结晶磺胺取得医药药品批准文号和欧盟CEP证书,塞来昔布取得日本MF登录证和欧盟CEP证书,苯溴马隆以及塞来昔布取得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布比卡因的前端产品二氯乙酸二甲基苯胺获得澳大利亚GMP认证,磺胺类产品的重要中间体对乙酰胺基苯磺酰氯取得欧盟REACH认证,另外发行人还有多项产品正在申请国内外相关资质认证。
得益于发行人领先的工艺技术带来的产品质量优势,发行人产品质量在行业客户群体中建立了良好的口碑,有力保障了发行人与国内外大型制药公司、养殖企业的稳定合作。
③研发能力及投入
发行人已建立科学合理的研发机制,研发机构设置合理,研发人员具备研发胜任能力,研发投入充足,能够持续有效地进行研发创新。发行人的研发机制情况详见本回复“问题2/三、说明发行人近8年未取得新专利的原因,对发行人技术储备、产品拓展的具体影响,发行人现有研发体系是否具备持续创新能力或发行人技术持续创新的机制,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持续进行研发投入,目前已形成较为完善的技术研发体系。通过积极进行研发成果转化,极大延展了发行人的产品链条长度并丰富了产品范围,并在磺胺类原料药及中间体领域已建立起较为突出的竞争优势。多年研发带来的技术积累以及在生产过程中严格的质量控制,使发行人主要产品因质量稳定在行业客户群体中建立了良好的口碑,为发行人奠定了坚实的市场地位。
发行人具有创新性特征,已实现“产品工艺技术研发-产品商业化生产-工艺技术再升级”的正向循环,且通过持续进行产品创新及技术提升,发行人的创新性特征得以延续发展。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多种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多种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况:
1、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通过员工个人卡或现金支付员工工资的情况,其中2020年支付金额为116.23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个人卡及现金发放工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个人卡或现金支付员工工资的具体情况如下:
个人卡及现金发放工资占支付薪资总额的比例如下:
个人卡及现金发放工资情况主要集中在2020年度,占支付薪资总额比例分别为4.00%与4.27%。2021年度与2022年度发生金额与占支付薪资总额比例极低。其中个人卡发放工资情况存在于2020年1月至2022年1月,现金发放工资情况存在于2020年1月至2020年8月。在存在上述情况的期间内,每月发行人进行支付时,相关资金转出、取出账户后通常在3日内完成对员工的支付。2023年1-6月不存在个人卡及现金发放工资情况。
2、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银行承兑汇票使用不规范的问题,包括购买票据、大票换小票、票据找零等情况。
(1)票据使用不规范情况的发生背景
①票据找零
票据找零是指发行人向供应商背书转让票据用以支付货款,发行人所转让票据金额超出应付款项部分,供应商以较小金额票据背书转让给发行人的方式进行差额找回,或是客户向发行人背书转让票据,票据金额大于发行人应收款项部分,发行人以电汇方式进行差额找回。
②大票换小票
大票换小票是指将自客户收到的大额票据兑换为多张小额票据用于支付货款,发行人进行的换票均为换出大额票据,换入小额票据。发行人在经营过程中,会收到客户背书转让的应收票据,由于发行人单笔销售规模通常大于单笔采购规模,因此一般收到的应收票据票面金额较大,但对外支付所需款项的单笔金额较小。在此背景下,发行人通过大票换小票的方式来解决收到的票据票面金额与支付款项的金额存在错配的情况。
③购买票据
购买票据是指发行人直接向持票方购买票据用于支付货款。发行人购买票据的交易对手方与前述大票换小票的交易对手方一致,对方部分时候有资金需求,而发行人因无在手票据且计划以票据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在此情况下,发行人会购买对方所持有银行承兑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供应商以支付货款。
报告期内发行人所发生票据找零、大票换小票以及购买票据的票据使用不规范情况具有商业合理性。
(2)票据使用不规范情况的交易金额
报告期内发行人票据使用不规范的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所涉票据使用不规范的情况主要集中于2020年和2021年,自2021年6月整改规范以来,未再出现此类情况。
3、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实际控制人叶山海等关联方短期拆入大额资金的情况,且并未计提利息。
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叶山海,公司股东王小青以及曾经的董事叶琚璟曾向发行人无偿拆入资金,上述资金拆入系公司经营所需所进行的短期资金拆借,由于拆借资金时间较短,因此公司未支付利息。报告期内2020年和2021年利息金额合计分别为8.56万元和0.15万元,占对应期间利润总额比例为0.09%和0.00%,对发行人业绩影响较小。具体测算结果如下:
四、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超批复产能、超批复范围生产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超环评批复产量生产对乙酰氨基苯磺酰氯(ASC)、苯溴马隆、布比卡因、4-氯邻苯二甲酸(4-CPA)及磺胺氯达嗪钠(SPDZ)的情况以及超环评批复范围生产磺胺氯吡嗪钠(SPZ)、亚氨基二乙酸二乙酯(IDE)、DMGE的情况。
2020年度至2022年度发行人超批复产量生产、超批复范围生产的情况如下:
超批复产量生产、超批复范围生产的原因和项目、整改完成情况:
(1)超批复产量生产比例未达到30%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部分产品实际产量超批复产量比例未达到30%的情形,具体超批复产量生产的原因、情况如下:
因市场需求增加的原因,ASC2020年实际产量超批复产量0.28%,2021年、2022年以及2023年1-6月实际产量未超过环评批复产量;SPDZ2021年实际产量超批复产量12.47%,2020年、2022年以及2023年1-6月实际产量未超过环评批复产量。
为配合客户开展合成工艺验证,苯溴马隆2020年实际产量超批复产量5%,2021年实际产量超批复产量29.67%,2022年以及2023年1-6月实际产量未超过环评批复产量;布比卡因2020年实际产量未超过环评批复产量,2021年实际产量超批复产量6%,2022年超批复产量28.67%,2023年1-6月实际产量未超过环评批复产量。
根据《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号)和《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生产能力增加未达到30%的,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因此,发行人无需因上述实际产量超批复产量未达到30%的情形而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超批复产量生产比例达到30%、超批复范围生产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部分超批复产量生产比例达到30%及超批复范围生产的情形,具体原因及整改情况如下:
报告期初,4-CPA原环评批复规模为200吨/年,发行人2020年实际生产678.96吨,超产主要原因系市场需求增加。发行人于2021年2月取得年产650吨4-CPA扩产项目的环评批复,并完成环保自主验收程序,发行人该产品2021年度、2022年度以及2023年1-6月实际产量未超过批复产量。
为满足市场需求,2020年,发行人在未办理完成环评手续的情况下生产SPZ25.80吨。发行人于2021年7月取得年产150吨SPZ项目的环评批复,并完成环保自主验收程序,发行人该产品2021年度、2022年度以及2023年1-6月实际产量未超过批复产量。
为配合客户开展合成工艺验证,发行人生产了亚氨基二乙酸二乙酯(IDE)和二甲氨基乙酸乙酯(DMGE)两个产品。二甲氨基乙酸乙酯(DMGE)自2022年3月停止生产,亚氨基二乙酸二乙酯(IDE)自2022年11月停止生产,报告期内均未再生产该两个产品。
综上,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的超批复产量生产、超批复范围生产情况已完成整改。
(五)发审会议询问的主要问题
1.关于毛利率。请发行人:(1)说明2023年1-6月业绩下滑的原因,并结合在手订单、第三季度业绩情况、下游行业景气度、下游市场需求变化情况、市场竞争情况、研发创新情况等补充说明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趋势,是否能够维持较高的毛利率水平,是否存在业绩持续下滑风险。(2)列示报告期各期SPDZ、DCLL产品的产销量、原材料构成、各类原材料投入量、原材料单价,进一步说明投入产出比是否波动较大。(3)说明从前五大供应商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及最终产品情况,原材料采购量与原材料投入量、最终产品销售量的波动是否一致,进一步分析前五大供应商变动较大的合理性。(4)说明报告期各期工业磺胺外购和自产的数量及比例,进一步分析对SPDZ产品毛利率的影响,2019年以来工业磺胺的主要供应商、采购数量、单价情况,自产工业磺胺的单价情况;报告期各期ASC溶剂的成本金额,新增溶剂回收装置的投入金额及折旧情况,溶剂耗用量大幅下降的合理性。(5)DCLL产品技术研发、试生产、大规模投产等详细过程及研发投入情况,相关技术来源,结合DCLL产品的单位成本构成分析各期影响单位成本的主要因素,说明报告期各期DCLL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及溶剂的投入量、价格波动情况,进一步分析单位成本及毛利率波动的合理性。
2.关于收入。请发行人结合ELANCO经营情况、DCLL产品占比及市场空间等市场竞争情况、与ELANCO每年签订一次框架协议的稳定性,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与ELANCO合作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是否存在被替代风险,DCLL产品主要向境外销售的原因,境内市场发展是否受限,DCLL产品收入增长是否具有可持续性。3.关于募投项目。请发行人:(1)对比2019年ASC技改相关投入构成、新增各类设备构成,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投资总额为5.45亿元的必要性及合理性。(2)结合报告期内大额分红等情况,说明计划募资4.89亿元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过度融资情况。(3)结合发行人2023年业绩下滑趋势、未来市场发展、产品市场占有情况、竞争格局、下游客户需求情况以及发行人自身优势、在手订单等,说明未来营业收入大幅增加的可能性,扩产的必要性,相关效益分析是否谨慎合理,并充分揭示未来是否存在产能过剩、业绩不达标等相关风险。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ipo会审,ipo审核多久":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33708.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