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16)粤0114民初第10854号
广州花都皮具厂及包:
我院受理了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建材商店诉被告皮革厂、包一案,现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了粤0114民初(2016)第10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1。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艾博皮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展览建材商店作出本判决2.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艾博皮革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叶展建材商店支付利息(本金292382元,自2016年1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款之日止);三。被告包对上述一、二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86元,由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皮革厂、包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特此宣布
201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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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展业建材商店诉被告爱博皮具厂、鲍彩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348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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