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韩城市人民法院桑树坪法庭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2010年8月24日,被告薛某某以蔬菜大棚资金周转为由,以原告孙某某为担保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分行申请小额贷款3万元。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原告孙某某于2011年9月8日代为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共计人民币32600.35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几次开庭前,双方矛盾太大,互不让步。再加上被告因病情绪极度激动,言辞犀利,火药味浓厚,调解未果。审判期间,被告没有出庭。判决后,法院依法将判决书邮寄给被告人薛某某。被告收到判决书后,联系了放弃休息时间的范法官,耐心细致地解释了判决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并说明了不按时履行判决的后果。法官释法后,薛表示,自己不仅知道法律规定,也接受判决和诉请利益,并自觉履行判决未生效时确定的义务。原告孙某某收到款项后,对范法官认真负责的态度大加赞赏。
至此,该案结案,Xi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社会效果真正得到落实。
来源:桑树坪法院作者:薛编辑:李思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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