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贷款需要抵押,急于用钱的王某伪造了房产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房款收据,成功将100万元借给借款公司。
事后,王某按期偿还了借款本息,但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企业印章罪,被晋城市泽州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4年2月20日,王以盖有晋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公章的房屋所有权证、盖有晋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章的机动车登记证明、盖有晋城市综合食品厂工会委员会公章的房款收据抵押晋城某投资公司,向杜借款100万元。
之后,王归还了全部本息。但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印章与晋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的印章式样不符;其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的印章与“山西省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印章样本不一致;其提供的房款收据上的印章与“晋城市综合食品厂工会委员会”的印章样本并非同一印章,证实王借款所使用的抵押材料系伪造。
法院认为
泽州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企业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企业印章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供述,可酌情从轻处罚、缓刑,故判决被告人王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他被判伪造公司印章罪,并被判处6个月监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法官的评论
这是一起典型的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的案件。本案中,被告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自己在借款过程中只是为了顺利快捷地拿到借款,并不是为了骗钱。同时,他也非常守信,按时归还了所借物品的本息。没有借款纠纷,也不应该有“什么”。
其实这是一个认知错误。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扣押、销毁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本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存在伪造行为,就涉嫌犯罪,并不以行为人利用该伪造行为实施其他违法行为为前提。
本报记者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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