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保证人只对财产担保以外的债权负责。
——混合担保中,既有债务人自身抵押担保,又有第三人担保的,第三人仅对抵押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标签:|抵押|财产保护和PICC |担保|担保范围|放弃财产保护
案件简介:2014年,煤炭公司以其名下7块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张某,铁路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前述抵押未办理登记。后张某将前述债权转让给投资公司,煤炭公司以其名下5块土地的使用权向投资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又为其中4块办理了抵押结算手续。2015年,因煤炭公司未能按期付款而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有担保的债权既有物又有他人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权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就物的担保优先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②本案中,张在保证期间依法将其对煤炭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投资公司,铁路局作为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铁路局原担保范围因财产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无效,担保人按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但投资公司转让债权后,煤炭公司以其享有权利的5块土地为投资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即对于投资公司转让的债权,从抵押登记时起,既有铁路局担保,又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土地担保,实际上增加了对债权的担保,所以铁路局, 作为担保人,依法只需对债务人提供的土地抵押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投资公司随后放出4块土地,实质上放弃了部分房产的担保,担保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应当免除担保责任。决定铁路局对投资公司五幅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要点:混合担保中,既有债务人抵押担保又有第三人担保的,第三人仅对抵押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放弃财产担保的,第三人在债权人放弃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案例索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第181号《佳县益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平顶山同城煤炭储运有限公司、中国武汉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东站张子平案》,见《混合担保中保证人担保责任范围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法官万会峰撰写),载于《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疑难案件判决要点及意见》(x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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