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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汇报,法制优化营商环境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基本事实

2023年4月,南漳法院制定了《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立案收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对法院受理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实行小额诉讼零收费制度。立案时,当事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需要填写退款账户。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不收取案件受理费。调解结案的,双方协商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判决结案的,败诉方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

在审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因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标的金额较小,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根据“小额诉讼零收费”的相关规定,原告南漳某银行在立案时未预交诉讼费。开庭前,经过法官耐心沟通和充分释法,两被告当场向原告偿还了部分借款,并承诺两个月内还清剩余部分。原告主动申请回避。因当事人已庭前和解并撤诉,南漳法院未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这种快捷、方便、高效的小额索赔程序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典型意义

南漳法院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程序“快捷、简便、经济”的制度优势,解决了当事人“维权周期长”、“诉讼成本高”的问题,缩短了涉企案件的审理周期,达到了降本增效的目的。本案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企业因诉讼时间长而造成的损失,及时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基本事实

2020年,原告宜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漳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砂石加工生产线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988405.80元。原告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并交付被告使用后,被告仅支付工程款45万元,余款未支付,故诉至法院。2023年5月,该案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对实际施工是否完成以及结算书上签订的工程量存在争议。原告向法院申请对已实际完成的全部工程进行工程量鉴定,要求按照鉴定得出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工程价款。

承办法官考虑到,如果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可能会直接导致较高的鉴定费用,无疑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并可能延长审理期限,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经过对案件事实的慎重考虑,承办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分析利弊,为双方讲法讲理,从深化合作和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签订后,被告及时将第一笔款项5万元打入法院账户,法院随即将该笔款项转入原告账户。

典型意义

本案是建筑合同纠纷。这类案件具有审理难度大、周期长、息诉率低的特点。是民商事审判的难点,是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重点。在这类案件的审理中,虽然实现“结案”是司法程序的要求,但实现“结案”是法官的重要职责和追求。事实上,只有成功解开双方的心结,才能真正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和解,结案。本案中,主审法官通过调解解决双方纠纷,减少了司法鉴定程序给当事人带来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为企业减轻了诉讼负担,实现了双方共赢。

基本事实

2009年,原告胡注册了“胡氏修脚堂”商标,核准的服务项目为第44类,包括医疗诊所、医院、理疗、牙科、按摩、美甲等。被告人胡在南漳的店铺注册时间为2021年,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足浴服务,一般项目:美甲服务。原告认定,被告未经合法授权,在其经营的店铺中大量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和标志——“胡氏足疗”,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随后向南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维权等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使用“胡氏足疗”的标识,虽然听起来与原告注册商标“胡氏足疗馆”相似,但公众对“胡氏足疗”标识的共同认知是认可该服务来自于姓胡的经营者。庭审中,原告称其门店及加盟商主要位于河南省,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湖北省有门店或加盟商,原、被告服务区域不重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全国各地经营,其注册商标享有较高的声誉,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经营中与胡蛟堂建立了密切联系,存在恶意依附的意图,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在经营活动中,经营者以姓氏或名字命名是一种常见的行为,也得到消费者的广泛认可。“胡”是一个家喻户晓的姓氏。同时,“足疗”是服务项目的通用名称,注册商标持有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本案中,被告使用“胡氏足疗”的标识,不足以使消费者认为该服务来源于原告或者与原告有特定联系。事实上,原、被告提供的服务不在同一地区,不存在重叠或竞争的情况。属于合理使用,不侵犯原告胡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既明确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又明确了商标合理使用的范围,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促进市场经营者良性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基本事实

2022年5月6日,南漳嘉豪纺织有限公司向南漳法院申请破产。同年5月10日,南漳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本案属于债务人嘉豪公司自行申请破产清算,之后公司一直正常生产,没有歇业。

考虑到嘉豪公司仍有生产能力,为保证100多名工人就业,充分发挥公司剩余市场价值,同年5月31日,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召集嘉豪公司全体员工、管理人员和法定代表人开会,决定嘉豪公司在破产清算期间不停产,实行边生产边清算的策略,即使破产。据经理介绍,嘉豪公司目前还欠30多万元电费,可能会有停电停产的风险。南漳法院多次与供电公司沟通协调,说明维持供电对嘉豪公司破产重整的重要性。供电公司也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法院解决嘉豪公司的供电问题,保护破产企业。最终解决了嘉豪公司生产所需的电力保障问题。

典型意义

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是保证员工稳定、资产保值、顺利实施重组的重要前提。南漳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破产企业处理中的重要作用,主动协调保障企业生产,帮助破产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职工正常生活,既解决了民生问题,维护了社会稳定,又有效维护了企业资产运营价值,化解了企业危机。

基本事实

原告湖北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某塑胶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被告王诉至南漳法院。生效判决经一、二审,确认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某塑料公司支付货款1044885.52元,湖北某塑料公司向王某支付佣金13082元。该案生效后,王陆续还款30余万元,其余款项一直未支付。湖北某塑料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冻结王某公司股权。

在执行过程中,为了既能使申请执行人尽快收回货款化解资金风险,又能使被执行人经营的企业正常运转,执行民警立即对被执行人经营的企业展开调查。执行干警在与被执行人面谈后了解到,如果强行冻结存款和股权,企业资金链将会断裂,甚至后续的贷款也无法获批,导致经营风险和执行效果不佳。经干警多次“背靠背”调解,湖北某塑料公司考虑到双方此前有业务合作,主动放弃部分利益,同意给被执行人设定一个月的“履行宽限期”。双方共同协商剩余支付本金和逾期利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之后,王按照约定,按时将执行款50万元转入法院执行账户。执行款到账后,法院在3日内完成了执行案款的支付,湖北某塑料公司的资金顺利支取,案件审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服务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为企业保驾护航的典型执行案例。南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积极司法、主动作为,积极发挥法院在执行中的作用。通过积极协调双方有效沟通,迅速制定出折中方案,既妥善解决了申请人资金回笼问题,又保证了被执行人管理投资的企业正常运转。该院精准帮助企业排忧解难,秉持诚信、文明执行的理念,在案件得以了结的同时,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南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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