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通知
金彩[201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有关金融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创业工作。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以来,金融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对有效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帮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扩大有效就业起到了良好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着眼于更高层次、更高质量,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扩大贷款范围。创业担保贷款除原有规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将农村自谋职业农民纳入扶持范围。将小微企业贷款范围调整为: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达到现有从业人员25%(100人以上企业为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2)降低贷款申请条件。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的贷款记录要求调整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和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配偶应无其他贷款。
(3)放宽担保和贴现要求。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担保形式给予支持。对还款积极、促进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二,优化申请程序
(4)完善服务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提供便利服务,探索申请受理、材料审核、信用查询等贷款手续和担保程序一次性完成。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电子审批的流转模式,优化贷款申请、审核、发放各个环节,确保快捷优质服务。
(五)完善保障机制。鼓励各地以第一还款来源为重点,探索通过信贷发放创业贷款,在不断提高风险评估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取消反担保。对获得市(设区的市)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者、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考核的小微信贷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第三,因地制宜推进工作
(六)实行地方自主管理权限。符合中央规定标准的贷款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中央和地方按照规定比例分担,中央财政负担部分按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年度预算规模内核定。根据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地区,西部地区将分享比例。除贫困地区外的其他地区,个人贷款实行两年全额贴息(第一年和第二年)。各地要把握节奏,分清轻重缓急,财政贴息资金要按照规定按时足额拨付。贷款贴息超过中央规定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自行承担,具体贴息标准和条件由地方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创业担保贷款,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7)加强基础管理。各地要优化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加强信息数据采集和统计,掌握贷款发放和财政贴息资金使用动态,防止重复申报和使用不当,防范道德风险,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及时将创业担保贷款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财政部将与人民银行建立合作机制,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分析和后评价,促进提高政策精准性,优化政策实施效果。
第四,加强监督管理
(八)完善配套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制定本地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业务操作规程、人员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优化创业担保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和坏账核销机制,巩固提高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效果。经办银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的政策规定,严格贷前审查,强化贷中服务,加强贷后管理,不断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
(九)加强部门合作。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审核贷款贴息对象的资格;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督促经办银行规范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按规定拨付贴息和奖励资金。各级财政、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审批和分配专项资金过程中,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或者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强化绩效评价。地方财政部门要制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绩效目标和相应绩效指标,评价资金实际产出和效益,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和发布,加强绩效目标监控,确保目标如期实现。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估,不断优化资金的配置和使用。
(十一)组织专项检查。财政部各专员办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除省级财政部门提交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外,应对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落实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应组织一次,及时发现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十二)推进信息公开。各地要强化信息公开意识,不断拓宽创业担保贷款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项目、内容、时限、方式和责任主体,增加公开手段和渠道,增强公众信息获取的便利性。在杜绝个人敏感信息泄露的前提下,提前公示拟发放贷款的对象,及时、全面、准确地发布创业担保贷款管理规定、贷款审核发放、资金拨付等信息。
第五,抓好组织实施
(13)努力。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为重要目标和重点内容。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工作方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和具体工作措施。扎实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十四)完善工作机制。各部门要加强合作,协调推进,既要防止管理错位,又要防止管理真实。各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和信息共享,及时协商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构建稳定有序、高效顺畅的工作机制。
(十五)强化服务意识。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改革,完善服务体系,整合服务资源,提高信息化水平,推进基层便民服务,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十六)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注重探索和积累经验,每年总结通报执行情况,综合运用各种媒体和方式,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对于优秀的创业企业和个人,要树立典型,形成示范案例,分步推广。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下发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执行。
财务和行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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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贷款,农民工返乡创业有创业补贴吗":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693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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