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罪认定,下面一起来看看本站小编手机和讯网给大家精心整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违法发放贷款罪1
什么是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犯罪,《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发放贷款是中国商业银行和其他一些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金融业务,它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为了规范贷款行为,提高贷款质量,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和使用的有效性,加速信贷资金周转,中国制定颁布了《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对有关贷款问题作出了规定。如要求作为贷款人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发放贷款;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并对担保的可靠性进行严格的审查,等等。如果贷款人在办理发放贷款业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不认真调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资信情况,随意评估有失水准,或未经批准擅自发放贷款等,其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同时还会造成国家贷款的损失,影响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对象是贷款,即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发放的如果不是贷款,不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2
违法发放贷款罪认定具体如下: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注意考察以下几点:(1)行为人是否违反规定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果行为人既未玩忽职守,也未滥用职权,而是符合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人损失的,由于行为人对损失的发生既无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当然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2)造成损失大小。如果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以犯罪论处。本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主要是:(1)行为对象不同。前者是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后者是向关系人发放贷款。(2)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而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的行为;后者表现为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3)构成犯罪的具体标准不同。前者要求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后者要求构成较大损失的就可以构成犯罪。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非法发放贷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主要是:(l)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一般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而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其造成的损失一般指经济损失;后者则只表现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其造成的损失可能是经济损失,也可能是人身伤亡,还可能是严重的政治影响等。(3)主体要件不同。前者的主体是我国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不能成为主体要件。
违法发放贷款罪3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一起违法放贷案件。
此案发于湖北省云梦县。在经历一审后,犯案人不服判决进行上诉,并最终被二审法院驳回。裁判文书网于同一日披露一审判决书以及二审裁定书,将此案原貌公之于众。
虚假合同骗贷800万元
判决书显示,2016年5月,湖北华仕顿容器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吴某因急需资金,找到云梦农商银行一家支行的行长高某民寻求帮助。在得知农商银行有“三户联保”申请贷款的政策后,吴某寻求广东省三名企业老板协助其进行贷款。
贷款采用“三户联保”的形式,三人以付材料款为由将自己的个人身份信息和企业信息提供给云梦农商银行,并提供虚假采购合同申请贷款共计800万元。
6月7日,吴某在云梦农商银行以三名贷款申请人名义分别存入三分之一贷款金额的保证金,并得到了该行下发的800万元贷款。在得到贷款之后,吴某将600万元用于归还小额贷款公司本金,另外200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使用。
贷款逾期后,云梦农商银行多次催缴无果,将268万元保证金划扣抵账,其中一名贷款人归还本金133万元,最终导致农商银行损失399万元。
银行员工责任重大
经过调查,云梦农商银行发现高某民等三名员工有违法放贷嫌疑。
据吴某证实,2015年其就因资金紧张找到高某民帮忙,并得知了“三户联保”政策,安排上述三名贷款人在云梦农商银行进行贷款,但是在贷款到期后已经如数归还。此次涉案贷款则是延续了首次贷款的方式,同样是其本人找高某民协商,三名贷款人只是在相关书面材料签字。而且吴某的妻子与高某民是姑舅表亲关系,此点也被高某民证实。
贷款过程中,高某民安排该支行副行长张某以及信贷员吴某冬对业务进行考察。
张某表示,此次贷款是高某民将800万元额度定好,其与吴某冬只是根据行长指示收集贷款资料,由于时间紧张,当时两人仅去三名贷款人公司实地去大概考察,并没有详细分析公司经营状况以及贷款资料的真伪。
而且,其中一名贷款申请人表示,在云梦农商银行贷款过程中,其按照吴某指示找到银行对接人,在对接人知道下,银行柜台人员用计算器输入银行卡密码,并让其按照此密码进行输入,接着签署了相关单据。
云梦县人民法院认为,在本案中,高某民是贷款的第一责任人,张某和吴某冬是审贷小组成员,三人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于、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但是却在审查中马马虎虎、应付了事,不作认真、细致、全面、深入的审查就作出合格决定,且三人应当知道三笔贷款的实际使用人与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
法院指出,三人违反《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发放800万元贷款,数额巨大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2019年12月,云梦县人民法院判处高某民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张某以及吴某冬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另有裁定书显示,吴某以及三名贷款申请人因涉此案骗取贷款行为,分别被云梦县人民法院以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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