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民一庭:双方存有其他法律关系,仅凭付款凭证不能认定为民间借贷,下面是山东高法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人民银行合意贷款
一、案件简介
张某与王某母亲李某原系甲公司股东,王某是该公司员工,并负责公司财务报销等工作;而张某与王某则原系乙公司股东。王某在上述公司对外往来款转账过程中,用以其名义办理的银行卡进行付款转账交易等操作。2007 年12月14日,张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入王某账户 80万元。2009 年11月3日,张某向公证处就其收到王某的手机发送的相关短信息内容(房子还给你,前提是把泽昕公司股份变更完毕)、接收时间(2009 年 3月4日17:50:47)等信息详情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张某于2010 年 8月3日向一审法院诉称:王某因购房需要向张某借款80万元,张某通过银行转账汇款到王某建设银行卡上,借款期限为一年,但王某未履行还款义务。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偿还借款80万元及利息73177 元(自2008 年12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低利率的标准年利率5.58%暂计至起诉之日)王某辩称:其与张某存在合作关系,双方之间的转账属于经济往来,不存在借贷关系。王某未向张某借过款,张某主张借款关系成立的主要证据仅为一条短信,该短信内容并无提及借款,只提及房屋归还问题。请求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认为:张某主张讼争款项 80万元为民间借贷性质,应承担举证责任。张某向公证处就其收到手机发送的相关短信息内容(房子还给你,前提是把泽昕变更完毕),并未提及还款,王某仅表示归还房屋,手机短信内容也未表明归还房屋的原因,因此张某认为王某归还房屋的原因是民间借贷的主张不成立,不予采信。虽然王某承认收到 80万元,但对款项的性质,在张某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宜定性为民间借贷性质,况且双方之间存在过合作关系,双方亦曾作为乙公司的股东,王某也曾为甲公司员工,且负责公司财务报销等工作,故不能排除双方之间有其他经济往来的关系。民间借贷关系属于借款合同关系,合同需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形成合意,而原告张某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上述合意的形成、借款关系的成立。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其主张证据不足,其诉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属于借款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货币移转另一方,另一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同等数量的货币返还并支付相应利息的协议。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应当对双方存在借款事实及借款合意的发生承担举证责任。借贷合意包含了双方对借款金额、期限、利率、款项交付等事项约定。本案双方当事人虽对王某收到张某转款80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双方对收款的原因产生较大分歧。张某主张,王某在2009 年3月4日发短信“房子还给你,前提是把泽昕公司股份变更完毕”,该手机短信可以证明王某向张某借款购房,王某在没有钱还款的情况下,建议房子还给张某。王某则主张,张某转款给其购房是基于要求王某进入甲公司任职的承诺,因与张某的合作关系,王某及其母亲李某在张某控制的甲公司和乙公司当挂名股东,现王某要求取消该挂名,对股权进行变更,因此,才有上述短信内容。鉴于王某的母亲李某与张某同为甲公司的股东,王某又在甲公司任职,王某与张某同为乙公司的股东,王某与张某在甲公司、乙公司存在合作事实,王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一直表示同意对该款进行处理,但应一并解决双方的合作纠纷,王某的短信亦证实了其以乙公司的股权变更作为解决双方款项争议的条件,因此,王某的短信并不能佐证讼争80万元系基于王某向张某借款合意而发生。鉴于张某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转款80万元给王某的当时或事后双方对该款项的借款期限、利率等约定的具体内容,而王某主张因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收取该款有事实依据,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主要观点及理由
针对这种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债务人抗辩并非借款,双方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如何处理是目前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最典型和最为棘手的一类案件。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债权人主张是借款的举证责任是否完成;债务人抗辩并非借款是否应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在什么时候转移;若驳回债权人诉求,债权人能否再以不当得利重新提起诉讼种种问题均存在争议。民间借贷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货币移转另一方,另一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同等数量的货币返还并支付相应利息的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之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应当对双方成立借贷关系的订约意思表示及引起借贷关系生效的借贷事实进行举证。债权人应当对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的交付等借贷合意、借贷事实的发生承担证明责任。关于如何认定债权人对借贷合意的举证责任存在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提供付款凭证,除了证明双方存在借贷事实,在双方没有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存在借贷合意。债务人确认已收到款项,但抗辩认为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而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应当对双方存在的其他法律关系进行举证。债务人完成初步举证后,举证责任转移给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对借贷合意进一步举证。另一种观点认为,付款凭证仅能证明债务人收款事实,但该收款事实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发生的,债权人应当对双方存在的借贷合意进一步举证。否则许多当事人直接拿货款或往来款作为借款起诉,将会加重被告的举证责任。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债务人对其抗辩无需举证,对于债权人无法举证借款合意的情形,法院可以向债权人释明按不当得利起诉,只要收款事实确定,在债权人按不当得利起诉时,债务人必须举证其收款的事由,举证责任依然由债务人承担。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主要理由:根据《合同法》第210 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民间借贷中自然人之间的口头形式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债权人提供付款凭证除了证明双方存在借贷事实,在双方没有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存在借贷合意,可以认定债权人完成举证责任。若债务人确认已收到款项,但抗辩认为双方不存在借款合意,而系存在的其他法律关系的,应当对双方存在的其他法律关系进行举证。否则,在双方均是口头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确实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除收款事实还存在其他借贷合意的情形,若债务人对其收款事由可以不加任何举证,容易造成对债权人的利益损害。在债权人提交了实际交付款项的凭证后,即应当认定其对于债务人之间存在的借贷关系的事实完成了初步的举证义务。此时债务人如果提出双方之间款项支付的其他事实基础,则需要对其主张进行举证。因为在此情况下,债务人所提出的抗辩内容实际上是一个新的主张,即双方当事人之间还存在债权人所主张的借款关系之外的法律关系。按照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基本原理,债务人对于其所主张的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在债务人提供反驳证据,完成相应的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再次转移给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对借贷合意进一步举证,在债权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借贷关系不能成立。本案中,鉴于张某既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转款80万元给王某是借贷关系,而且在王某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而收取该款后,张某也没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一审、二审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
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债权人仅凭付款凭证起诉而未提供借据等证据证明,在债务人抗辩并举证证明双方不存在借款合意而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债权人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能认定成立。
(本文转载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2期,执笔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韩延斌)
转自:法语峰言
合意贷款管理机制
董希淼 吴琦 王丽娟 李蕾
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印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为资管业务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也彰显了监管层防范金融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的决心。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作为资产管理业务的一项重要子业务,它是如何发展、如何引起监管层注意、未来又将走向何方等都是摆在商业银行面前的现实问题。本文围绕理财业务的监管政策,梳理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政策脉络,有助于商业银行理解监管层出台政策的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
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概述
(一)理财业务的定义
银监会在2005年发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指出:“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在实际中,理财业务一般以综合理财服务为主。在这种模式下,银行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按约定收取管理费,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身承担,是典型的表外业务。在实践中,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银行理财可以有多种分类。如根据是否保证产品本金兑付,银行理财可分为保本型理财产品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根据理财产品购买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同业理财和非同业理财等。
(二)理财业务的演变
从表面上看,理财业务与存贷款都是客户把钱交给银行,银行再去运作。但实质上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模式。存贷款业务是典型的资金池操作,通过资金池操作,可以实现资产与负债之间规模、期限及信用风险的错配。而理财业务的逻辑则完全不一样,它不能有“资金池”,应该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随着银行业所面临的监管日趋严格,为优化监管指标、满足监管要求,部分银行开始将部分表内资产转移至理财运作,以实现“资产出表”。以对企业放贷为例,在信贷规模的限制下,银行可以找信托公司为该企业设计一个信托计划,然后用银行理财资金去购买该计划,从而实现对企业的放贷,进而“资产出表”。还有的将理财资金直接购买自身的信贷资产,这种情况下,理财承接了表内的资产,已经脱离了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逐步演变为影子银行业务。这也就是央行所说的“理财底层资产的投向主要包括类信贷、债券等资产” 。表外理财业务与表内信贷发挥着同样的信用扩张作用,但却游离在监管之外。此外,现实中,我国的理财业务也普遍存在“资金池”操作,即银行所有的资金来源(存款、同业负债、发债资金等)汇集一起运作,投向各类资产(信贷、存放同业、债券投资等),资产与负债之间并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三)理财业务的风险
虽然银行理财业务在服务实体经济、丰富融资模式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其过大的规模和过快的增速也蕴含着较大的风险,尤其是在经济下行期,风险的暴露速度可能更快、涉及面更广。目前来看,理财业务风险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杠杆率过高,理财业务可以通过场内债券回购、分级基金等方式提升杠杆水平,部分甚至通过代持、抽屉协议等模式进一步放大杠杆,加大了整个金融系统的潜在风险;二是投向复杂,理财资金经过层层通道,实现了多种形式的投资,甚至包括风险极高的恶意收购融资;三是存在“刚性兑付”风险,由于理财业务的“资金池”操作,表外理财难以真正做到客户自担风险。当出现风险时,银行仍会动用表内资产解决,并未实现真正的风险隔离。此外,从投资者教育角度来看,中国老百姓还无法完全接受“风险自担”,在社会稳定面前,理财业务也不敢贸然打破“刚性兑付”。
正是由于理财业务存在诸多的风险,监管部门先后多次出台监管措施,来逐步化解理财业务存在的风险,引导理财业务回归资产管理本质。
二、银行理财业务现状
理财产品具有“代客理财”特征,可以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之外进行有效的负债扩张和资产摆布,因此,日益成为银行摆布资产负债的一种工具。经过十几年的快速发展,截至2017年上半年末,商业银行理财规模达28.40万亿元(见下图),日渐成为资产管理行业中的主力军。从总体看,近几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呈现如下几个特点:
图1:近十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现状
(一)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大幅增加
根据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报告(2016)》,截至2016年底,非保本浮动收益类产品(即表外理财产品)余额为23.11万亿元,占全部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79.56%,非保本浮动收益类产品占比近几年一直呈现上升态势,且占据了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大头;保本产品的存续余额为5.94万亿元,占全部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20.44%。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快速增长且规模较大,逐渐引起了监管的注意。在监管政策整治和引导下,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增速在下滑、占比在回落。2017年6月末,非保本浮动收益类产品余额为21.63万亿元,同比增长7%(2016年末非保本浮动收益类产品同比增速为33%));占全部理财余额的76.22%,较2016年末下降3.34个百分点。
图2: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余额持续提升(万元)
(二)中小金融机构成理财的主力
由于一些中小银行缺少足够的稳定资金来源,或者缺乏较为理想的资金运用渠道。但为了追求短期经济利润,经营风格相对比较激进,扩张冲动相对较强,理财产品成为其与大银行竞争的重要工具。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报告(2016)》显示,截至2016年底,五大行理财产品存续余额为9.43万亿元,较年初增长8.77%,增速较去年下滑25个百分点;市场占比32.46%,较年初下降4.45个百分点。股份制银行存续余额为12.25万亿元,较年初增长23.61%,增速较去年下滑51个百分点;市场占比42.17%,占比与年初基本持平。城市商业银行存续余额为4.40万亿元,较年初增长43.32%,增速较去年下滑37.27%;市场占比15.15%,较年初增长2个百分点。农村金融机构存续余额为1.64万亿元,理财规模增速较快,较年初增长79.87%。从近几年的发展情况看,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发行理财存续余额呈增长态势(见表1),所以在近期严监管背景下,中小银行所受到的影响也最大,都在积极压缩理财产品规模。以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例,截止2017年6月底,股份制银行存续余额为11.80万亿元,较年初减少3.67%,市场占比41.58%,较年初下降0.59个百分点。
(三)理财资金有效支持实体经济
理财产品通过购买债券、非标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进入实体经济,有力地支持了经济发展。《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报告(2017年上半年)》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6月底,有20.93万亿元的理财资金通过配置债券、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投资等方式投向了实体经济,占理财资金投资各类资产余额的73.42%,较年初增加1.28万亿元,增幅为6.51%,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不断增强。
图3:理财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逐步上升
三、监管政策对理财业务的影响
在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过程中,不同时期所面临的环境和所存在的风险点不同,监管出台的政策也有所侧重,有鼓励的,有压制的。目前现行的针对银行理财的监管大纲主要是200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跟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此后又陆续针对理财销售、非标资产投资、同业业务、风险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补充和规范。伴随着不同监管政策的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增速也呈现出“有升有降”的发展态势。如2008年,银监会发布《关于印发<银行和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促进了银信合作的有序发展。叠加同期国家出台的“四万亿”刺激政策,2009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达到了同比107%的增速。随着银信合作业务的快速扩展,为防范该业务风险,2009年-2013年,银监会先后出台多项监管措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增速逐步回落,非标类投资得到限制。可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与监管政策息息相关,尤其是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而出台的监管措施,对商业银行调整业务结构产生了较大影响。从银行理财业务13年的发展历程来看,先后两次密集发布“严监管”政策,一是2009-2011年期间,为规范“非标业务”而密集出台系列监管政策;二是2016年以来,监管部门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而密集出台的系列监管政策。
(一)围绕非标资产投资而开展的第一次严监管
这一时期,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政策主要围绕非标资产投资展开。2008年,银监会在《关于印发<银行和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中,对银信合作的思路是“支持发展、规范合作、防范风险”。此外,2009年在“四万亿”政策刺激下,地方政府为了稳增长,引导资金大量投入基建项目、房地产市场等领域。后来银监会采取了信贷总量控制的管理方式,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行业等成为了银行贷款的限制领域,无法通过正常信贷途径从银行获得贷款,迫使这些信贷需求转向其他途径。另一方面,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为了规避信贷规模管制要求、降低资本消耗等,也乐于采取银信合作这种通道模式来投资非标,以满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等行业的融资需求。在这期间,理财业务快速发展。2009年,商业银行理财余额达1.70万亿元,同比增速高达107%;2010年,商业银行理财同比增速也高达64%。
随着“非标”纳入理财资金投资范围,理财业务已经偏离了原来的代客理财本职,实质上正逐步向存贷款业务发展,且由于表外运作,所蕴藏的风险较大。在这种情况下,银监会在2009-2011年,连续发布多项监管政策来干预理财产品投向问题,防范理财业务风险。如银监会为防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风险,2010年发布了《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2011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就在银监会规范理财业务投向、引导表外资产回归表内时,2012年证监会则开通了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等通道业务,流程和银信合作基本一致,理财资金投入非标业务的规模又有所增长。据银监会数据显示,2012年,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为7.10万亿,其中非标类债券产品规模达2.99万亿元,占比达42%。
经过多方博弈,最终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受到上限控制。2013年,银监会颁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采取了直接规定非标资产总量上限的做法,即规定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不得超过理财总额的35%,也不得超过银行总资产的4%,同时规定商业银行对之前投资但达不到本通知要求的非标资产,应比照自营贷款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该项政策出台后,银行通过理财资金投资非标业务受到诸多限制,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业务的规模逐步压缩。截至2014年末,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余额15.02万亿元,投入非标准化债券类资产3.14万亿元,占比已经下降至20.91%,占比较2012年的42%下降近22个百分点。自此,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非标业务得到规范。
此外,本次资管新规首次明确了“标准化债券资产”的概念,进而规定凡标准化资产之外的债券资产都是非标准化债券,改变了过去非标资产规定不统一的局面,也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对非标的监管依然严格。
图4:近几年非标资产占比情况
(二)围绕表外、同业而开展的第二次严监管
2012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速放缓,经济下行压力加大。2012年5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认真贯彻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把稳增长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要坚持稳健货币政策的基本取向,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更加注重满足实体经济需求。在经济下行压力下,2012年2月18日,央行三年来首次下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自此后的4年间(2012-2016年),央行先后8次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未包含2次针对特定领域降准)、7次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对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起到了积极效果。同时,降息也有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进而起到稳增长的功效。
在宽松货币环境下,市场流动性相对充足,金融机构流行性充足,但资产端的运用匮乏,闲置资金逐步流向短期的投资需求。于是金融机构尤其是中小银行在负债端逐步加大同业存单的发行,以低成本方式吸纳资金,同时在资产端又大量购买同业理财,开启了吃“息差收入”模式。2014年-2016年,同业理财规模和占比不断上升,同业理财规模从2014年末的0.56万亿元,上升到2016年的5.99万亿元;占比从2014年末的3.57%上升到2016年末的20.61%(见图5)。此外,表外理财业务也大幅增长,表外理财余额由2013年的6.53万亿元上升到2016年底的23.11万亿元,占比由2013年的63.80%上升到2016年的79.56%(见图1)。
图5:近几年银行同业专属理财占比快速上升
随着理财业务的快速发展,其所存在风险也在积聚。据国泰君安研报测算,2013-2016年理财业务中影子银行占比达60%左右。银行理财在服务实体经济、丰富融资模式、推动利率市场化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理财资金层层嵌套延长了融资链条等,不仅放大了金融杠杆,而且推高了实体经济的资金成本,加剧了银行资金“脱实向虚”的风险。
鉴于此,监管部门又开启了新一轮的严监管历程,2016年以来先后发布多项监管政策:如2015年12月29日,央行宣布从2016年起将原有的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和合意贷款管理机制升级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并于2017年正式开始实施。随后,又进一步将表外理财纳入到广义信贷(见专题1)、将资产规模5000亿元以上的银行发行的一年以内同业存单纳入同业负债占比指标进行考核。银监会方面则出台了“三三四”等系列监管政策,所谓“三三四”是指银监会部署开展“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专项治理工作的简称。在“强监管”背景下,商业银行去杠杆的速度加快,银行业经营趋于规范,市场乱象在逐步减少,资金“脱实向虚”势头得到进一步遏制。今年以来,银行业同业、理财业务保持收缩态势,银行业潜在风险得到有序释放。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10月末,银行业同业资产和负债比年初分别减少3.4万亿元和1.4万亿元;理财产品增速降到4.7%,比去年同期下降了26.5个百分点,同业理财已累计净减少2.7万亿元,资金空转现象明显减少。
(三)资管新规引导回归资产管理本质
从上面两次“严监管”可以看出,分业监管模式已无法适应混业经营的趋势。在此背景下,11月17日,一行三会一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彰显了监管部门打破刚兑、回归代客属性的决心。整体来看,本次《指导意见》一方面强调要打破刚兑,实施穿透式监管、消除通道和多层嵌套;另一方面强调了统一监管,同一类型的资管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和套利,实现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过去10年快速发展、创新叠出的资管行业,将逐步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
《指导意见》彰显了打破刚兑的决心。《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刚性兑付的四条认定标准,保本保收益、滚动发行、发行机构代偿等行为都被认定为“刚性兑付”,显示了监管部门打破刚性兑付的决心。《指导意见》还增加了净值化管理要求,提出了对刚性兑付的惩处措施和有奖投诉举报制度。打破刚兑有助于削弱金融机构追求高风险高收益资产的动机,也有助于防止系统性风险累积。
保本保收益被认定为“刚性兑付”后,意味着银行过去所发行的保本理财产品将成为历史,今后商业银行可以采用大额存单及结构化存款产品等方式来扩大负债。滚动发行的禁止则有助于资管业务逐步去资金池化,原先理财产品之间调节收益的方法难以维系,今后商业银行的每支理财产品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杜绝“资金池”操作。
《指导意见》强调了穿透式监管。目前,我国理财产品存在多层嵌套、底层资产不明等问题,如有的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后,会投入基金公司的产品或是券商的资管计划,而这个产品或资管计划的终端又可能是某个信托,最终资产很难穿透。《指导意见》对嵌套给出了明确定义,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并且要求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消除通道业务和多层嵌套,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明晰理财底层资产。此外,《指导意见》也提出要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统一报告制度。在人行建立统一资管产品信息系统后,穿透监管下多层嵌套的通道业务将面临进一步收缩。对于传统的通道类业务来说,冲击将非常大。
《指导意见》提出了统一监管标准。目前,我国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不同的资管产品所适应的监管标准不同,滋生了监管套利空间。在实际操作中,银行理财可以通过嵌套定向资管、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等,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和适当性限制,将低成本、低风险、短期限的资金配置到高收益、高风险、长期限的资产中。为了消除监管套利空间,《指导意见》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做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以期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如《指导意见》不再区分“一对一”和“一对多”的产品,规定公募封闭式产品杠杆比例不高于200%,公募开放式产品不高于140%,私募产品不高于200%等,从负债和分级两方面统一了资管产品的杠杆要求,禁止资金空转,凸显了监管层引导业务回归本质、去杠杆和防范系统性风险的思路。
四、商业银行如何应对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已经成长为居民信赖的、风险稳健的资产管理业务。展望未来,回归本源、统一监管将会为资管行业的健康发展夯实制度基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仍大有可为。当前,在监管政策的影响下,银行理财增速放缓、收益率下行将是大概率事件,银行如何在现行政策下提高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提高经营水平,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认清形势,顺应时代发展潮流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金融工作的三大任务,即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与深化金融改革。实业兴则金融兴,支持实体经济是银行业的任务所在,也是银行业的生存之本。商业银行要顺势而为,不忘初心,专注主业,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实现由“资金中介”向“服务中介”转型,减少监管套利业务模式。同时要注重防范影子银行业务风险,配合监管部门做好相关业务的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对于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确保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做到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主动压降理财业务增速,不碰触监管红线。
(二)划分客群,量身定制理财方案
在银行理财业务回归本源的前提下,银行理财业务将从过去的“规模为王”时代步入“量身定制”的时代。银行可以借助银行大数据分析,依据不同客户特征设置相应的“标签”,有效划分客群。然后,针对不同客群特征,提供不同的产品组合建议。如,近年来随着中国高净值人群的迅速崛起,其对资产多样性和资产配置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新中产阶层的财富管理需求和意愿也在提升。随着理财业务回归“资产管理”本质,高净值人群、新中产阶级将成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营销的重点。商业银行要利用其网点优势及数据优势,采用“定制”模式,提升理财业务竞争力。
(三)加强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养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大力培养、选拔、使用政治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的金融人才,特别是要注意培养金融高端人才,努力建设一支宏大的德才兼备的高素质金融人才队伍。金融是国民经济的命脉,金融人才是推进金融事业改革发展的第一资源。随着资管行业统一监管的到来,不同行业之间的通道套利、监管套利等套利模式将不复存在,比拼的将是专业投资能力,是为投资者创造价值、提供风险收益、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能力,这时高匹配度的金融人才队伍则是最好的“金刚钻”。以银行理财业务为例,商业银行亟需既有投资经验、又熟知宏观金融政策,还了解实体项目的复合型人才,但现实中这种复合型人才少之又少。因此,商业银行要通过培训等方式加大对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提高其业务素养。
(四)回归本源,探索设立独立法人
2016年,银监会提出要指导条件成熟的银行对信用卡、理财、私人银行、直销银行等业务板块进行牌照管理和子公司改革试点。2017年,中信银行与百度合资设立的独立法人资格的直销银行——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获批,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模式正走向现实。具体到资产管理领域,结合国内外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经验,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资产管理公司是实现理财代客资产和银行自营资产隔离的根本途径,有助于推动理财业务回归资产管理本质。此次资管新规也提出,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也反映出了监管层对于商业银行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支持。
专题:表外理财纳入MPA考核的影响
2017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在开展MPA评估时正式将表外理财纳入广义信贷范围,以合理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表外业务风险的管理。
央行将表外理财纳入MPA考核的考虑
一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自2016年7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后,我国政策层面开始集中全力“抑制资产泡沫”。2016年末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更是强调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下决心处置一批风险点,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央行此次将表外理财纳入广义信贷考核也是要摸清表外理财底细,掌控理财风险,防范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是控制广义信贷增速。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货币政策要保持稳健中性,调节好货币闸门。央行通过将表外理财纳入MPA考核,可有效控制广义信贷增速,使其保持在合理空间。根据MPA考核体系,金融机构广义信贷增长幅度越大,就越需要持有更多的逆周期缓冲资本。假如广义信贷增速保持在30%,则对应央行的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应保持在26%~27%,而目前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普遍在11%~13%,远远达不到MPA考核要求。这就意味着,银行业金融机构若要满足央行MPA考核要求,则必须将广义信贷增速保持在合理范围内。
三是配合债市去杠杆。在国家明确抑制资产泡沫、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同时,央行开始着手拆解债市杠杆。首先是通过逆回购“缩短放长”,提高市场利率,此前通过滚动式隔夜拆借来加杠杆的金融机构受到很大冲击。随着债市杠杆的拆解,以债券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收益率势必下行,金融机构为了获得一定的业务收入,有做大理财规模的冲动,央行此时将表外理财纳入广义信贷考核,也是要约束金融机构的这种行为,进而达到金融去杠杆的目的。
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央行将表外理财纳入MPA考核后,金融机构为了保持广义信贷的合理增速,短期内会根据理财业务特点调整理财规模,特别是城商行和农村金融机构将面临更大的缩减压力;长期来看,伴随着其他领域的监管推进,理财业务将会逐步回归资产管理本质。
总体来看,理财规模整体增速将会放缓。据《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报告(2017年上半年)》数据,2017年第二季度末理财产品余额28.40万亿元,同比增长8%。可见,在监管政策引导下,理财规模增速正逐步放缓。根据MPA考核中广义信贷增速及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要求,叠加货币政策“稳健中性”大环境下M2增速的放缓,金融机构势必会放缓表外理财规模增速。
分机构看,中小银行面临较大调整压力。从银行业理财市场发展格局来看,大型商业银行理财同比增速最低、农村金融机构理财同比增速最高,理财增速基本与银行的规模呈反比。以2015年理财市场数据为例,五家大型银行理财余额同比增速为34%,股份制为74.78%,城商行为80.59%,农村金融机构高达97.83%。因此,中小银行在MPA考核中所面临的调整压力更大。
从业务看,理财业务回归资产管理本质。央行将表外理财纳入MPA考核只是管控理财业务的一个举措,银监会等部门也在加大对理财产品的监管,从这一系列政策可以看出,监管部门通过限制增速、约束投向、计提风险准备金等措施,有意引导理财业务回归资产管理本质,将会对银行现有业务模式形成较大挑战。
(本文曾获山东省金融学会2017年度重点研究课题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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