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资讯:冒名贷款导致名义贷款人征信不良,怎么办?,下面是静宁魏兴宁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骗取银行贷款1740
兰州魏兴宁律师表示,如冒用他人名义在银行处贷款,导致名义贷款人征信不良,名义贷款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关联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更正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名义贷款人名下的不良征信记录。
原告诉称:
张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某银行立即逐级删除原告借款挂账未处理的信息,并恢复原状。事实与理由:原告因经济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谁料在被告处有未还借款18518元,导致原告无法申请他行贷款。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到,记载内容为原告于2009年6月30日在被告处贷款且未曾偿还的记录。这让原告很是不解,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于2017年3月29日将被告起诉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经法院依法审理,二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告知书》、《情况说明》,保证将于2017年7月30日之前删除原告挂账信息,恢复正常征信信息,要求原告撤诉,原告相信被告便于2017年5月10日申请撤诉。嗣后,经原告多次交涉至今被告仍未将所承诺的挂账信息删除。故再次起诉。
被告辩称:
兰州某银行某支行辩称,原告在被告处有逾期贷款没有偿还,人行征信系统载明有逾期贷款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侵权。
兰州某银行辩称,被告兰州某银行某支行与被告兰州某银行都有单独的营业执照,原告同时诉请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原告的诉请不能成立,因为被告无权删除征信,并且没有挂账未处理的信息的业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被告提交的《关于广场支行等12家分支机构终止营业的通知》一份,因原告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法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交的《个人信用报告》一份、《关于张某征信异议投诉的情况说明》一份、《告知书》一份,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故法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该组证据相互印证了原告的证明目的,故对其证明目的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某于2017年3月14日去银行贷款时发现自己存在2012年4月至2015年2月的逾期还款记录,该不良信息导致原告无法向银行申请贷款。2017年5月8日,兰州农村商业银行金城支行出具《关于张某征信异议投诉的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一、基本情况:张某于2009年6月3日,在原西固区农村信用联社一只船分社办理保证贷款一笔,金额20万元,期限1年,利率8.85%。经调查,张某是兰州市城关区鱼池口小商品批发市场内的经营户,此笔贷款为朱爱娟冒用甘肃德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向鱼池口小商品批发市场经营商户提供保证担保。以张某等85名商户名义骗取一只船分社贷款1740万元,此笔贷款与张某本人无关,2010年12月14日此笔贷款本金由甘肃省某鑫融信用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利息挂至表外科目。二、处理情况:我支行已与相关部门积极协调解决,确保在二个月内处理恢复张某征信工作。"2017年5月10日,兰州某银行一只船南街支行出具《告知书》一份,内容为:"张某:我支行现书面向你告知,承诺于7月30日之前通过我行相关审批程序处理你名下借款挂账信息,恢复正常征信信息。"另,被告当庭陈述: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经过改制后合并到兰州某银行,兰州农村商业银行金城支行系兰州某银行下属的支行,兰州某银行一只船南街支行属于兰州农村商业银行金城支行的下属支行。
法院认为:
针对原告主张的判令被告立即逐级删除原告借款挂账未处理的信息,并恢复原状之诉讼请求,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负责设立征信服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和《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系他人冒用原告名义在被告处借款,且被告在核实后亦承诺为原告处理挂账信息并恢复其征信信息,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兰州某银行虽辩称其无权删除征信信息,但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纳的信息有误,有权要求征信机构更正征信不良记录,故被告应在其权限范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更正原告的征信不良记录。
典型案例: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2民初7085号民事判决书
银行骗贷会判多少年
借款180万元,声称用于生产经营周转,银行却发现借款人将部分贷款用于了偿还房贷。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案情显示,借款人因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贷款用途,被银行起诉,最终被法院判定违约,必须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银行贷款本息。
红星新闻记者从监管部门了解到,银行发放的贷款都有明确用途,如果借款人贪图小便宜擅自改变用途,比如拿“经营贷”“消费贷”等垫付房款将面临巨大风险,若涉及伪造贷款申请资料,则涉嫌骗贷,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经营贷”还“房贷”
被判十日内清偿本金及罚息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这起案情显示,某银行(贷款人)与肖某(借款人)、某公司(保证人)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18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周转,期限60个月。然而,银行在后续查证中发现,肖某将部分贷款用于了偿还房贷。故银行以肖某违反贷款用途将款项用于楼市为由,要求肖某提供资金用途证明,但肖某拒绝。
该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肖某偿还本金18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并对肖某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肖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银行清偿借款本金180万元及罚息;在肖某不履行债务时,银行对肖某提供的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某公司对肖某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璐思表示,“经营贷”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解决中小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经营需要而推出的一款融资服务产品,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借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资金用途证明,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银行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分支机构贷后管理不严
多家银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2022年以来,受央行下调贷款利率影响,存量房贷的利率与“经营贷”“消费贷”等出现了明显利差。一些融资中介,甚至有少数商业银行客户经理,就私下给“房奴”们支招,鼓励他们用“经营贷”“消费贷”等低利率贷款去偿还住房按揭贷款,从而节约融资成本。案件中的肖某就是这样的例子,这也成为推动“提前还贷潮”的因素之一。
偷鸡不着蚀把米。耍小聪明的借款人被追责,也有银行机构因此遭到处罚。红星新闻记者在银保监会官网查阅到,工商银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等多家银行在国内的部分分支机构日前都因经营贷、消费贷、流动资金贷款等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受到监管部门处罚。四川银保监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书院路支行因“个人生产经营贷款违规流入房市,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款25万元。
对此,四川银保监局表示,2022年,该局对多家银行业机构贷后管理不严,个人经营贷款或消费贷款违规流入房市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对责任人员采取了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下一步,还将多措并举防范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包括督促银行业机构做实贷款“三查”,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对监管发现的银行业机构违规行为依法实施问责处罚,严惩与外部中介勾结、恶性竞争违规转贷的行为。同时,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按照银保监会统一部署,联合公安司法机关、相关行政部门大力打击不法贷款中介群体,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各地纷纷发布风险警示
提前还贷可能是亏本买卖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天津、河北、陕西、辽宁、广西等地的银保监局都纷纷发布风险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认清违规转贷背后隐藏的巨大风险,防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近日,海南银保监局发布“关于违规使用经营贷置换房贷的风险提示”明确指出,当前提前还贷的消费者明显增多,存在部分借款人因不明情况盲目跟风、被不法分子误导欺骗违规使用经营贷“提前还房贷”,被收取高额中介服务费和资金过桥费用等风险隐患。那么,“经营贷”“消费贷”转房贷等违规行为,究竟会带来哪些风险呢?
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银保监局咨询得知,包括违规违法风险、大额资金筹集风险、财务风险和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根据监管法律法规规定,借贷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经营贷”是银行向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等经营实体发放的经营性用途的贷款,“消费贷”是用于购置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他费用的贷款。借款合同会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强调不得违规用于购房、结清房款、偿还其他渠道垫付的房款。
在违规转贷操作下,银行若发现经营贷款资金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可能要求消费者提前还贷,最终将由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借款人若还涉及伪造贷款申请资料,则涉嫌骗取贷款,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且,“经营贷”“消费贷”的期限普遍较短,且本金大多需一次性偿还,借款人若不能在贷款到期时筹集到足额资金及时偿还本金,可能导致贷款逾期形成不良记录。同时,“经营贷”“消费贷”到期后,借款人是否还能从银行获取贷款、以什么利率借款都不确定,可能出现无法续贷和利率升高的情况。
借款人在提前结清按揭贷款、重新申请“消费贷”“经营贷”过程中,若被不法中介诱导或强制借用过桥资金,支付高额过桥资金费用、中介服务费用等,实际成本可能超过用“经营贷”“消费贷”置换银行按揭贷款的利率差,实际上对购房者来说是亏本买卖。
部分“贷款中介”获取消费者贷款信息等个人信息后,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他人泄露、出售谋取非法利益,甚至在其获得贷款后再骗取资金,会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红星新闻记者 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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