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欠条上“担保人”非本人书写,即使在担保人处签字也不担责,下面是法言法语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担保不是本人签字
问题:如果有人在他人的欠条上只签了自己的名字,其余什么都没有写,或者签字前边的“担保人”并非自己书写,而是他人代写,那么,应该 如何认定签字的行为?是见证还是保证?李永强与李刚系父子关系,李永强建材店系个体工商户的字号,经营者为李永强。
2019年6月,李永强建材店与兴业顺达公司签订了《垃圾渣土点位清运协议》,约定由建材店负责相关垃圾渣土点位的清运工作。因为建材店缺乏相关设备,所以,实际由张峰负责清运工作。李永强与张峰约定:建材店收到垃圾清运费用后,扣除税费,剩余部分全部支付给张峰。
但是,李永强收到清运费后,并没有支付给张峰,而是挪用了一部分。之后,李刚给张峰出具一份欠条:本人李刚挪用张峰机械台班费共计394 724元,本人承诺2020年1月1日之前还款5万元,其余款344 724元,2020年8月1日之前全部还清,本书签订之日起生效,之后出现任何法律纠纷全部由李刚负责”。
协议落款处有“欠款人:李刚”签字捺印、“担保人李永强”签字捺印、“担保人宋月光”签字捺印,落款日期为2019年8月27日。
但是,在建材店出具欠条后,却一直没有给张峰付款,多次催款无果后,张峰将欠款人和担保人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还款并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在法院开庭审理质证的过程中,欠条上的两位担保人却表示,当初签字的时候,签名前边并没有“担保人”字样,这三个字并非二人所写。
张峰承认:“担保人”三个字确实是后来建材店老板李刚加上去的,但是李刚代替二人签字时,二人均在场,也没有提出不同意见,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李刚代替二人签字的行为,系表见代理,应由二人承担保证责任。
李刚认可其确系挪用了本该支付给张峰的清理费用,且同意偿还,但主张该欠款与李永强无关。
李永强认为张峰与李刚之间发生的欠款与其无关,李永强建材店由李刚实际经营,账户由李刚掌控,其在欠条上签字系作为见证人,并非担保人。没有委托李刚在欠条上加写“担保人”的字样,也不清楚李刚是否在欠条上加写了“担保人”,不同意承担还款义务。
李永强对欠款认可,已经没有争议,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永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李永强本人虽在欠条上签字,但李永强本人并未在其姓名字样部分签署“担保人”字样,并且张峰承认“担保人”并未由李永强本人书写,而系由李刚所写,不能仅因李永强在场且与李刚系父子关系即认为李永强已经认可了李刚所签“担保人”字样并同意承担保证责任。张峰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李永强曾明确表明认可保证人身份或同意承担保证责任,结合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亦不能推定李永强已实际同意承担保证责任。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张峰要求李永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这是现实中发生的一个真实案例,对于文中李永强在他人欠条上签字的行为,法律规定不注明担保人,就能认为是担保行为,这种规定是不是符合实际生活呢?对于签字表示见证(也就是证明)还是担保的解释,哪种说法更符合人们通常的理解呢?
个人认为,在他人欠条上签字,即使什么都不写,认定为是担保行为,更符合人们的一般认知和习惯做法。但是,现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将这种行为认定是不承担担保责任,所以,以后如果涉及担保时,大家就要依法操作了。
可以写成“担保人:王五”或“保证人:王五”,也可写成“王五同意为张三的欠款行为承担保证责任”,只有这样明确的表述,才具有担保的法律效力。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二十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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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需要夫妻双方签字吗
何为担保?自然人的担保(又称“保证”),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其与债权人约定的情形时,由担保人承担履行债务人债务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一方的担保之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早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中就有明确意见: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民法典生效后已废止)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生效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夫妻共同债务做了明确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张三的担保之债属于张三的个人债务张三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张三为他人债务履行提供的担保,是张三的个人行为;在张三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后,如张三的配偶未对张三的担保行为进行追认的,则张三个人的担保行为,其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仅及于张三本人,张三的配偶无须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张三的配偶在含有担保条款的主合同(又俗称“大合同”)签署页上签名的,只要签署处未明确张三的配偶是担保人的,张三的配偶也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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