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杰律师:保理公司和P2P结合,是否会涉嫌非法集资问题?,下面是曾杰律师金融案件辩护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联璧金融能贷款吗
作者:曾杰律师,专注于非法集资金融犯罪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此前,有朋友问曾杰律师,唐小僧,联璧案中,保理公司是什么角色?
什么角色?要钱,融资。就这一个事。
比如,在唐小僧案和联璧金融案(或者你也可以叫斐讯案)中,都有保理公司的身影。保理和P2P如何结合呢?
实际上很简单,P2P上的出借人提供资金,保理公司作为债权转让人或者收益权转让人在P2P平台融资。因为保理公司无法像银行那样直接面向社会公众融资,吸收存款,因此,与P2P结合,成为其融资的新形式之一。
比如在联璧相关联的公司中,一部分华夏万家金服的理财项目协议显示,经由中哲联合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担保的理财资金借给了等上海康斐的下游客户。借款协议显示,其借款目的为“企业经营短期资金周转”;
另外,华夏万家金服内不少借款标的由中江亚汇(厦门)商业保理提供担保,这种模式就可能属于比较典型的保理公司提供资产,进行融资的行为。
笔者认为,如果这些公司本身就是唐小僧、斐讯的关联公司,本身只是个马甲,就可能会涉嫌共同犯罪问题,但是如果不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涉案,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判断。
商业保理,通俗而言,就是应收账款变现业务,比如A是供应商, B是客户,A和B之间约定是3个月结算一次货款 ,A不想等3个月,就把这个货款的收款权卖给C(保理公司),比如200万的应收货款,打个折190万给C,C支付190万给A后,B在3个月后直接给200万给C。当然,实际操作中,C还可以再次把这个应收账款的权利再打折转让,比如转让给其他保理公司,或者转让给私募或者P2P的投资人~~
银行一直有保理业务,不过因为这一块的市场需求极大,现在市面上(特别是深圳和天津)出现了很多非银行系的商业保理公司。
而P2P,官方的定义百度上都有,通俗而言,就是做借贷信息中介业务,平台不能接触资金,不能自融和资金池,否则就可能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而保理和P2P如何结合呢?实际上很简单,P2P上的出借人提供资金,保理公司作为债权转让人或者收益权转让人在P2P平台融资。因为保理公司无法像银行那样直接面向社会公众融资,吸收存款,因此,与P2P结合,成为其融资的新形式之一。
具体的方法是,保理公司接受应收账款转让,向卖方提供保理融资服务。保理公司再通过 P2P 平台将应收账款收益权(实际就是债权)转让给P2P 投资人,到期后保理公司收回融资本息,并在 P2P 平台上支付投资人本息,这种模式,为了保护出借人的利益,一般还会约定到期回购或者担保,或者还与P2P此前常用的超级放贷人模式或者金交所转让模式结合。
但是这种模式,是将借贷关系变为债权转让关系,或者是一种由保理公司提供借款人的P2N模式,将一对一的借贷关系,变成了多方参与的收益权或者债权转让关系,让本应该让保理公司承担的监管、审核风险转移给了投资人、出借人,因此,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P2P平台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或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而且,如果P2P平台还设置一个超级放贷人积极参与这种转让行为,就让平台充当了一个放贷人角色,进行了资金和信用的归集,就可能构成一种非法集资行为。
这种保理与P2P的合作,属于一种比较典型的P2N模式,已经被监管部门禁止
P2P是指个人对个人的借贷,英文的全称是 Peer to Peer lending,而P2N则是P2P的一种衍生的概念,其中“N”是指N家机构型借款人,比如一般都是小贷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或者保理公司。这些公司有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他们都需要资金,但是又不能像银行那样面向公众集资,比如根据规定,小贷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因此,很多小贷公司、保理公司等等,在业务拓展中最大的一个问题,其实不是业务量的问题,而是资金来源问题。
因此他们会找到P2P平台,通过P2P平台面向公众集资,具体的方式一般是采用收益权转让或者债权转让的方式,即这些公司去开拓需要借款的企业或个人,然后这些公司发放资金给借款人,取得债权,之后在P2P平台发标,转让债权收益权。这里面,P2P平台变成了为小贷公司、保理公司寻找资金的中介,而这些机构通过P2P融资,结果就是将公众的资金用于了保理、担保或者小贷领域,而且这些公司往往还会承诺回购,实际上,就突破了担保、保理、小贷等行业关于资金来源的规定,可能就会涉嫌非法集资问题。比如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只要达到了非法性(没有合法的吸收资金的资质),公开性(公开宣传),利诱性(承诺保本付息),社会性(向不特定公众集资),这四个特点同时完备,就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而根据广州、深圳、北京出台的相关P2P平台管理细则,都直接或者间接否定了这种P2N模式,比如北京和深圳都明确提出,P2P不得对接典当行、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当然,这类规定,在2017年时提出,落地需要时间和空间,而在2018年暴雷潮后,这些规定会成为明确的监管方向。
2017年深圳P2P整改要求
因此,如果保理公司和P2P平台结合,只能走直接的企业借款模式,不能超过限额,不能进行收益权转让,更不能做债权转让。(本文由曾杰律师原创,撰写日期为2019年2月7日,是根据现有报道作出的法律分析,不构成投资建议或诉讼建议,如有问题,可私信留言咨询。)
文章编辑: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团队助理:乐吾
联璧金融没有登记
8月23日,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正式发布“联璧金融”案件公告,该公告称目前警方正在办理上海联璧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联璧金融”线上投资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为及早准确查清事实、确认投资人合法权益、依法处置,公安机关呼吁投资人如实、全面登记身份及投资信息。
据介绍,本次“联璧金融”案件投资人信息为2018年8月23日至2019年2月22日,登记地址为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联璧金融案件窗口),网址:http://ecidcwc.mps.gov.cn;具体注意事项如下:
1、公安机关已公开通报案件并将及时更新进展,请投资人在互联网上查看(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网址为:
(1)https://m.weibo.cn/status/4254115779497861。
(2)https://m.weibo.cn/status/4270454027999582。
2、请投资人在本平台及时、全面、如实登记,避免因不登记、延迟登记、不全面准确登记而影响自己及其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3、为便于系统统计、准确核对、提高效率,建议此前已到公安机关报案的投资人也在网上登记信息;
4、公安机关如需就有关事项与投资人电话联系沟通时,将主动提供投资人网上登记的申报编号(此编号信息由公安机关及申报人掌握),以供投资人核对;
5、请投资人注意防范电信诈骗,公安机关联系投资人时不会在电话、短信中要求提供申报编号及其他个人隐私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
6、故意编造虚假信息登记,干扰公安机关办案、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联壁金融为上海联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理财平台,与钱宝网、雅堂金融、唐小僧理财并称民间四大高额返利平台;2018年6月21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上海联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该司法定代表人侬某(男,38岁,云南人)于6月20日凌晨出逃境外,2018年8月初,侬某在境外落网,并由公安机关押解回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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