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国盈网!
官网首页 小额贷款 购房贷款 抵押贷款 银行贷款 贷款平台 贷款知识 区块链

国盈网 > 贷款知识 > 平安银行出国留学贷款(银行留学贷款)

平安银行出国留学贷款(银行留学贷款)

贷款知识 人民网 互联网

留学行前 收好安全指南,下面是人民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平安银行出国留学贷款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来自百度

日前,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与新华网合作举办2022中国国际教育巡回展平安留学专场活动,邀请相关专家围绕出国留学防范诈骗、法律援助、安全常识等话题进行讲解,旨在助力中国学子平安留学。

不管套路怎么变

谨慎转账应万变

留学在外,电信网络诈骗是留学生们常会遇到的陷阱。“目前,电信网络诈骗主要包括网络刷单、网络贷款、虚假网络投资理财、冒充电商物流客服、冒充熟人或领导、冒充公检法等。而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公安机关发现的诈骗类型已超过50种。”国家反诈中心警官谢琦介绍道,“中国留学生常遇到的诈骗套路包括对方冒充中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等,比如谎称自己是中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声称留学生签证有问题,即将被遣返等。”

“我曾经协助处理过3起中国留学生遭遇虚拟绑架的案件。”国际安全教育专家王学军分享了真实案例,“虚拟绑架的基本套路是犯罪团伙冒充警方等权威部门,电话告知留学生涉嫌违法犯罪要面临处罚。之后会表示,相信学生没有参与犯罪,但是需要把钱打到安全账户自证清白。然后犯罪团伙以‘办案需要’为由诱导学生拍摄被绑架视频,与外界切断联系,最后假扮劫匪用视频要挟家长。”

对于如何防范此类案件,王学军建议,首先,要提高防骗意识,清楚犯罪套路,知道虚拟绑架等各类涉财犯罪的特征和手段。其次,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执法流程,比如警方不会通过电话办理案件,更不会要求转账汇钱。归根到底,最关键的防范策略是无论对方编造了什么理由,都不转账、不汇款。如果实在觉得不踏实,可以通过官方渠道进行求证。

“不管套路怎么变,谨慎转账应万变。”谢琦向大家谈到防范和应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措施时说,“电信网络诈骗的最终目的都是以各种理由让被诈骗对象转账汇款,所以各位留学生要记住,转账之前多核实,有任何疑问都可以先向警方咨询。”

了解留学地法律程序

善于维护自身权益

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不同,中国留学生在国外可能会无意间违反当地法律规定。此外,当遇到警察执法时,如果没有法律意识,不知如何应对,也有可能被误解,甚至遭遇暴力执法。因此,留学期间,学子有必要掌握一些与日常学习、生活、出行等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如何规避和应对法律纠纷。

“对于中国留学生,要了解各国常见的法律事项或纠纷。各国的法律程序不同,不要因为程序错误而承担更严重的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何启豪根据他的经验举例说,“比如在国外开车的时候被警察叫停,警察可能会开出一张罚单,这个时候大家要知道,如果你对罚单的内容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答辩,但不能置之不理。如果怠于履行程序,之后可能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比如要缴纳滞纳金,甚至更严重的会构成违法行为;而如果到法院去进行庭审答辩,可能会改变处罚的结果,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针对在国外面临法律纠纷的情况,何启豪还建议中国留学生要有基本的证据意识,注意保留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以及在不知晓的情况下不要随便签字,如果被迫签字,要写明这是在非知晓情况下签的字。

“对于广大留学生和家长,要树立敢于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同时要善于维护。”何启豪说,“大家遇到困难可以及时向就读学校、中国驻外使领馆寻求法律援助,如果事情的处理超出了自己的能力范围,或者情况复杂、特殊,还可以寻找律师,获得有效法律支持,不要想着忍一忍就算了。”

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培养自身安全习惯

树立安全意识是留学生及其家长的共识,但究竟什么是安全意识?对此,王学军认为“是在安全的时间、地点,辨识安全的人,做安全之事。”

他进一步解释说:“安全是相对的。从时间段来说,夜间比白天危险,特别是凌晨,这是国内外警察公认最危险的时间段;从区域来说,相对不安全的区域包括摄像头没有覆盖的区域、偏僻之处、狭窄封闭的空间等;从辨别诈骗分子来说,学子们要学习一些识别可疑人员、不法分子的技巧和方法;从行为上来说,核查事实比直接转账汇款更安全;从适应留学目的地风俗习惯等来说,遵守规定、入乡随俗比随心所欲、任性而为更安全。”

对于如何提高安全意识并将其应用于生活中,王学军建议大家多关注安全事件相关新闻和案例,从而了解各类安全风险,学习安全知识。“有了安全意识,相当于掌握了理论知识,但还要培养安全习惯,这需要进行实践,刻意练习。”

“比如对枪击案件的应对。如果没有经过刻意练习和演练,即使学过安全知识,在第一时间做出正确反应也是比较难的。”王学军说,“因为枪击案件的发生是一瞬间的事,当枪声响起,人的正常反应是吓一跳、呆愣在原地,甚至四处观望,想看看声音从哪儿来,之后慌乱逃跑。这是一种应激反应,但可能导致自己暴露在危险区域。如果经过反复练习,在疑似枪声响起的时候,我们可以降低身体高度、瞬间做出冷静判断往安全区域逃生。”

银行留学贷款

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23〕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提升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政策质效,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结合近年来工作实践和新形势新要求,我们对2019年制定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23年9月4日


附件: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升政策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工作。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政策设计、预算编制、分配下达、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申报分解、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负责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有关要求,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管。

第二章 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

第四条 为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投放,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奖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基金。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综合考虑贷款便利度、贷款利率、服务评价等因素,按程序择优选取,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一)个人申请的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

(二)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

(三)获得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四)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五)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第十条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向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交担保申请,向经办银行提交贷款申请,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的,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或月度向地市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地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并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对实行省直管县的省份,经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可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相关贴息资金审核拨付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可纳入专项资金奖补支持范围: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三)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奖补支持的东部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50BPs、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s、脱贫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250BPs。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第十二条 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各地可结合实际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提高贷款额度上限、贷款利率上限和贴息比例。

对于超出本办法规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的部分,专项资金不予奖补支持。对于突破本办法规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贷款利率上限或贴息比例的贷款,专项资金不予奖补支持。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可统筹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补充、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提升个人或小微企业申领创业担保贷款便利度信息化支持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

第十四条 为支持地方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促进形成普惠金融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着力改善小微企业、“三农”融资发展环境,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

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分档对各省进行奖补,支持各省确定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自主开展普惠金融工作,缓解普惠群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各省每年自主确定1-3个示范区,示范区可为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国家级新区。各省可自主确定以后年度示范区是否重复为同一地区。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采取与绩效挂钩的方式对示范区分档奖补,按各省绩效排名从高到低确定奖补档次,具体各档位省份数量、奖补金额分布如下。

第十七条 绩效考核包括50%的各省成效和50%的示范区成效。

各省(示范区)成效绩效考核得分=∑各基数指标单项得分×0.3+∑各变动指标单项得分×0.7。

基数指标包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

变动指标包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同比增速、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同比降幅、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同比增速、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同比增速。

各项指标分东部地区、中部和东北地区、西部地区、计划单列市逐项排名,根据排名情况确定考核指标单项得分,汇总各项指标得分排名确定奖补档次。若存在总分相同的省,则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大小调整绩效排名先后顺序。

第十八条 示范区若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确定的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金融监管总局确定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或中小微企业典型地区及试验区,绩效考核加0.5分/个,累计加分不超过1分。

若申报的考核指标数据存在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扣减该省上年奖补资金。若存在故意虚报、错报等情形的,除扣减该省上年奖补资金外,酌情取消该省下年获得奖补资金资格或调降下年奖补档次。

第十九条 奖补资金由示范区统筹用于支小支农贷款贴息、支小支农贷款风险补偿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涉农业务降费奖补、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等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方向。示范区应注重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和政策联动,推动此项政策与中央财政其他政策形成互补和合力,但同一年度不得对同一主体的同一支持方向重复安排中央财政资金。

第二十条 本章所称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中部和东北地区包括辽宁、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四章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政策

第二十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投放,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支持的农村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持牌资格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可享受奖补支持:

(一)当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

(二)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

(三)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不低于70%;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纳入专项资金奖补支持范围,奖补资金纳入农村金融机构收入统一核算。

第二十五条 本章所称存(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个月末存(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本章所称年均存贷比,是指金融机构当年的贷款平均余额与存款平均余额之比。

本章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对农户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本章所称月末贷款余额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涉农贷款的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为准。

本章所称月末贷款余额、涉农贷款余额,均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以及自上年度开始以来从其他金融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

本章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第五章 资金分配

第二十六条 在年度预算内,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具体标准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在年度预算内,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

某省当年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分配金额=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分配系数×该省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需求测算基数。

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分配系数=0.95×(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总额)÷(∑各省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需求测算基数)。

某省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需求测算基数=上年该省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余额×该地区中央财政资金分配权重。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预算内,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

某省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分配金额=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分配系数×该省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需求测算基数。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分配系数=0.05×(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总额)÷(∑各省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需求测算基数)。

某省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需求测算基数=上年该省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该地区中央财政资金分配权重。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中的中央财政资金分配权重,按照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划分,分别为20%、50%、70%。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划分标准依据《财政部关于明确东中西部地区划分的意见》(财办预〔2005〕5号)规定。

第三十条 本章所称上年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余额,是指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个月末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本章所称上年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月末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本章所称创业担保贷款余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提供,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审核确定。

第六章 预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按规定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审核辖区内专项资金申请材料,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申请材料包括本年度专项资金申请情况说明、专项资金申报表(附1)、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申报表、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绩效考核表(附2,计分规则和填报口径见附3)以及与专项资金申请或审核相关的其他材料。

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每年4月30日前出具审核意见,填写专项资金审核表、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地区,财政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该地区不申请专项资金。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在汇总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审核资料后,按程序公示各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考核结果。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确定当年示范区,于每年5月31日前将示范区名单提交财政部。

财政部在收齐各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名单后,按程序发文公开。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及时将当年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第三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后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并将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三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结合普惠金融发展年度重点任务、本地普惠金融发展实际情况等,统筹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和本级合理安排的相关资金,支持本地区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专项资金拨付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各方的协同配合,厘清工作职责,细化工作任务。地方相关单位应当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审核程序,加大风险防控力度。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审核把关力度。

本办法涉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专项资金申请涉及的各项基础数据,对各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对所属分支机构加强监管。

第三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管理,于每年3月3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将上一年度绩效自评结果上报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同时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四十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工作需要,采取实地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监督管理和审核把关,出具监管报告,并审核资金绩效自评结果。在审核工作过程中发现严重弄虚作假或重大违规等问题的,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审核汇总各地自评结果,形成整体绩效自评结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采取适当方式通报绩效评价结果。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金分配等工作中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四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省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2023年9月30日前,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执行,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按照《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关于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的通知》(财金〔2021〕96号)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五年。《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同时废止。《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的通知》(财金〔2021〕96号)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到期前,财政部按规定开展政策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来源:财政部网站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平安银行出国留学贷款(银行留学贷款)":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dkzs/83560.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