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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贷款逾期法律责任(手机贷款没还会判刑吗)

网上租赁手机恶意违约不还,法院判了!,下面是潇湘晨报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手机贷款逾期法律责任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逐步渗透到大众的日常生活中,网上购物,网上租赁悄然兴起。新款手机超低价,马上就能拿着用。一时租赁一时爽,还款日时泪两行。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网上“租赁手机”合同纠纷案。

岳阳某通讯公司是人人租机平台的入驻商家,小明通过人人租机网上平台向岳阳某通讯公司申请租用一部苹果iphone14Pro128G手机。小明(甲方)与岳阳某通讯公司(乙方)及平台方广州某公司(丙方)在网上订立租赁服务协议,双方约定租期为12个月,第1-11期,月租金899.92元,第12期租金为899.88元,租完即送。岳阳某通讯公司将租赁物交付小明后,小明仅支付了3期租金就不再继续支付。因一直联系不上小明,岳阳某通讯公司将小明诉至法院,向小明支付全新苹果iphone14Pro 128G手机买断款8099.2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订立的《租赁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小明通过人人租机网上平台,向岳阳某通讯公司租赁苹果iphone14Pro128G手机,岳阳某通讯公司将租赁物交付小明后,小明仅支付了3期租金,剩余租金逾期支付已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小明应支付手机买断款8099.28元。

法官提醒

许多年轻人看重网络租赁成本低、商品时髦等优势而跃跃欲试,但也要注意网络租赁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出租方与租赁方在进行交易时,都应该严格按照协议履行自身义务。同时也要提醒大家,生活中千万不要为了面子,盲目攀比、追求享受,进行“超前消费”、“过度消费”,一定要以自己的实际收入情况为准,量入为出,理性消费,莫让超前消费变成“超钱消费”。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晏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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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贷款没还会判刑吗


为吸引客户贷款,各金融机构推出了形式多样的借贷产品。基础利率、放款利率、罚息利率……五花八门的词汇让人直接懵圈。某金融消费者与银行约定了放款利率,但逾期后,他却要面临“23.085%/年”的高额罚息,法院该怎么判?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去年年初,从事家装生意的陈某正苦于资金周转不灵时,收到了某银行推送的短信:“追逐梦想路上,资金周转不开一时囊中羞涩怎么办?别担心,某银行‘贷’你追梦‘贷’你飞!超低利息,每日最低万分之2.1,折合最低年利率7.56%……”



正规银行、信用贷款免担保、手机在线申请,而且借款利息也能接受。陈某赶紧下载某银行手机APP,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进行人脸识别后,某银行向其推送了一份《产品服务协议》。“贷款申请”通过后,陈某又另行逐笔与某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该《贷款合同》载明“年利率为12.24%”。虽然12.24%明显高于推送信息中7.56%的年利率,但为了周转资金,陈某在手机上点击了“申请提款”。收到贷款后,某银行手机APP生成的借款凭证及后续推送“贷款发放成功”的短信内容均提示“放款利率12.24%/年”。


陈某数次提取贷款后,生意并无起色,勉强还款几期后便无力偿还,遂被某银行诉至法院。收到起诉状后,陈某有些错愕,纳闷为什么罚息金额这么高。他翻出合同文本细看,才发现原来按照《产品服务协议》《贷款合同》的约定,某银行虽按照“放款利率12.24%/年”计收利息,但罚息、复利却按照所谓“基础利率15.39%/年”上浮50%,即“23.085%/年”计收。这就意味着陈某不逾期,只需按照放款利率支付利息,一旦逾期,构成违约,就要支付近乎放款利率双倍的罚息。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陈某所称格式条款,因相关条款系借款合同主要内容,陈某对此应予关注。法院最终支持了银行的诉请,要求陈某归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产品服务协议》《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中,陈某表示,其通过手机APP自行申领案涉贷款产品,在签订《产品服务协议》时,因其手机显示的字体小,没有看到罚息、复利所涉条款。合同中只有一处格式条款约定了罚息及复利,对此银行既没有书面提示,也从来没有客服人员口头提示或说明。故陈某主张应按照“放款利率12.24%/年”上浮50%,即“18.36%/年”计算罚息、复利。对此,某银行不予认可。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产品服务协议》所涉基础利率、放款利率及罚息利率的条款,由银行预先拟定且可重复使用,金融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无法与其协商,当属格式条款。本案中,无论从数据电文方式的缔约过程、合同体例标注以及银行的告知内容看,银行均未以合理方式就逾期罚息利率上浮标准向陈某进行提示和说明,而陈某主张按照 “放款利率12.24%/年”上浮50%即“18.36%/年”计收罚息、复利,符合一般金融消费者的通常理解,应予支持。


5月31日,南京中院二审改判陈某归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罚息、复利按年利率18.36%计算。二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案目前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绝大多数银行都开展了互联网贷款业务。且因互联网金融贷款利率相对较高,年利率普遍在10%以上,互联网贷款业务逐步成为不少银行的主要营收项目,放款规模不断扩大。但个别金融机构在业务迅速推进过程中不够规范,存在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比如以较低的利率吸引金融消费者申请贷款,但在条款设置时利用其与借款人在专业知识上的不对称,通过定义多个利率名称、来掩饰实际可能发生的高利率的息费,成为隐藏的“利率刺客”。对此,金融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如不加注意,往往很难察觉。


当前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力度加大,更加重视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所谓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过程中,有权知晓金融产品信息,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进行信息披露。2023年3月1日施行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制度,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有明确规定。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有利于消费者接受、理解的方式进行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披露产品和服务的性质、利息、收益、费用、费率、主要风险、违约责任、免责条款等可能影响消费者重大决策的关键信息。贷款类产品应当明示年化利率。


法官提醒







作为金融消费者,应通过正规平台借款。尤其在自行操作线上申请贷款时,要仔细审查关键要素,包括借款金额、还款期限、违约条款、所有息费标准等,如有疑问,应要求贷款机构线下指引、解说合同内容,如发现不合理条款,应及时向贷款机构提出异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有义务对金融消费者的咨询和疑问作出全面、真实的解释和说明。



来源:南京中院、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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