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系列之四:担保物权的受托持有,下面是法律的守夜人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委托贷款委托人资格
担保物权的受托持有,是指委托人(债权人)委托受托人(登记的担保物权人)代为持有债权人对担保人享有的担保物权,并以受托人的名义办理担保物权的登记。
担保物权的受托持有,仅适用于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担保物权,因此以交付作为公示方法的动产质权、留置权等不能进行受托持有。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担保物权包括:
1.将登记作为设立要件的担保物权。包括不动产抵押权和权利质权(如应收账款、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
2.将登记作为对抗要件的担保物权。主要包括办理了登记的动产抵押权。
1.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债券持有人具有分散性、群体性、不易保护自身权利的特点,在债券发行过程中,通常由受托管理人代表所有的债券持有人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并将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管理人名下。
2.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实际出资方)将贷款资金交给受托人(通常为银行),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由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物,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委托贷款合同本质上是合同的联立,实际出资方与贷款银行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贷款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系隐名代理关系,但是借款人知晓隐名代理事实,这是与通常意义上隐名代理相对人不知道被代理人的区别。
3.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例如在P2P业务中,出借人、借款人均分散性、群体性特点,而且基本上呈现出多对多(一个借款人有多个出借人、多个借款人来源于同一个出借人、多个出借人借给多个借款人)的特点,出借人很难知道自己的钱借给了哪个出借人,借款人也不清楚自己的资金是向谁借的,因此借款人提供的担保只能登记在P2P平台公司,有平台公司代出借人持有担保物权。
在担保物权受托持有中,实际担保物权人与登记的名义担保物权人不一致,当债务人违约或者发生其他需要实现担保物权时,权利的行使主体究竟是由实际担保物权人,还是由登记的名义担保物权人?
从法律角度分析,实际担保物权人和名义担保物权人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而且通常担保人知晓担保物权受托持有情况,因此名义担保物权人与担保人之间订立的担保合同直接约束实际担保物权人和担保人,因此应当由实际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从实务角度分析,实际的担保物权人往往是特定主体,因此由其行使担保物权自无困难;但是,例如在P2P业务中,出借人往往是多数不特定的主体,如果任由某一个出借人行使担保物权,不仅有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利益,对其他债权人造成新一轮不公平,又将增加司法诉累,并且对该债权人来说举证也存在一定的难度。所以,我认为在实际债权人数量众多(尤其是不特定时)时,可以由登记的名义担保物权人代为行使担保物权,但是在权利行使及权利归属问题上,必须尊重实际担保物权人的意见,不得损害实际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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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江秀萍
审核:秦福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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