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储银行佳木斯市分行发放全市首笔2023年 “双稳”基金担保贷款,下面是黑龙江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富锦市小额贷款
黑龙江网讯 自新一轮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启动以来,邮储银行佳木斯市分行深入领会政策精神内涵,充分发挥国有大行责任担当,主动靠前作为,于9月19日发放了佳木斯市金融机构首笔2023年“双稳”贷款。
“近几年,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企业发展举步维艰。感谢政府延续稳企稳岗基金贷款政策,也感谢邮储银行佳木斯市分行多年对我们企业的支持和帮助。”富锦市金正油脂有限公司负责人激动地说道。
富锦市金正油脂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11日,主营油脂加工、粮食销售及农副产品购销等。近期,企业订单量大,原材料采购急,融资需求迫切,邮储银行佳木斯市分行客户经理在走访中了解到了企业情况,向企业介绍了“双稳”贷款政策。企业递交贷款申请材料后,该行秉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开辟绿色通道,不到一周便为企业发放“双稳”贷款200万元。
下一步,邮储银行佳木斯市分行将继续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科学配置金融资源,围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聚力发力,打出助力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组合拳”,提高信贷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质效,让企业及时享受政策带来的“红利”,助推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
双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7-052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方为公司孙公司提供借款的
关联交易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 截止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及控股公司与宝泰隆集团及下属公司累计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2.5亿元,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因此,本次关联交易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发布的《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方为公司孙公司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的公告》(临2017-050号),披露了公司孙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煤天泰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泰隆集团")的参股公司七台河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小贷公司")借款500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事项。现就该关联交易情况进行补充公告如下:
一、关联关系确认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一)、(二)规定: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汇鑫小贷公司为控股股东宝泰隆集团的参股公司,宝泰隆集团持有汇鑫小贷公司20%股权,为单一持有比例第一大股东;汇鑫小贷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连福先生持有其16%股权,同时杨连福先生持有宝泰隆集团0.56%股权,且杨连福先生为公司董事长焦云先生之妻弟,因此汇鑫小贷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除此以外,汇鑫小贷公司与上市公司无其他关联关系。龙煤天泰公司为公司控股孙公司,龙煤天泰公司向公司关联法人汇鑫小贷公司借款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由于公司董事长焦云先生担任宝泰隆集团公司法人、董事长职务,担任龙煤天泰公司董事职务;董事焦贵金先生担任宝泰隆集团公司董事职务;董事焦岩岩女士担任宝泰隆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职务;监事会主席常万昌先生担任宝泰隆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职务;监事陈智坤女士为董事长焦云先生之弟妹,上述人员在审议该事项时均回避了表决。
截止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及控股公司与宝泰隆集团及下属公司累计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2.5亿元,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因此,本次关联交易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标的内容
龙煤天泰公司向汇鑫小贷公司借款人民币(金额大写)伍仟万元整,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单利),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利息,按月结息(30天以内为一个月),以龙煤天泰公司所属资产为上述借款做抵押担保。
(二)借款利率确定原则及公允性
由于受银行信贷行业政策限制以及龙煤天泰公司至今尚未实现销售收入的影响,致使该公司取得银行贷款比较困难。目前龙煤天泰公司甲醇工段已建成,为筹措流动资金,使龙煤天泰公司可以尽快投产,龙煤天泰公司只能向财务成本较高的小贷公司借款。目前央行对于小贷利率市场已放开,经咨询,目前我国市场小贷公司借款利率普遍在年息15%-30%之间,龙煤天泰公司借款利率为年18%(单利),该利率的确定比较公允、合理,符合小贷市场利率标准,不存在不公允及输送利益的情形。
三、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在龙煤天泰公司尚未取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下,汇鑫小贷公司向龙煤天泰公司提供5000万元借款,可以缓解龙煤天泰公司资金紧张的状况,满足龙煤天泰公司流动资金的需求,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龙煤天泰公司向汇鑫小贷公司借款利率为年18%(单利),借款利息符合小贷市场利率标准,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影响,对关联方不会形成依赖。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黑龙江政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政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谢福玲律师、孔祥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17年4月21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召开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17年4月25日、2017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议题、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15日9:00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宝泰隆路16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焦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四)公司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即2017年5月15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即2017年5月15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本所律师根据截止2017年5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股东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书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2、参加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东5家,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50,696,6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703%;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网络投票股东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5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1、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聘请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度银行融资计划》的议案;
9、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度日常经营性供销计划》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黑龙江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亿元人民币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提出,并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进行了公告;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通知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累积投票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实际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拟审议的议案一致,没有进行修改;不存在会议现场提出临时议案或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议案进行表决之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
(四)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九项议案,审议未通过一项议案,且表决结果被当场公布,本次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其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0,979,9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140%;反对47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860%;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0,904,2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003%;反对54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997%;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94,3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1.0524%;反对47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8.9476%;弃权0股。
分段表决情况如下:
持股5%以上普通股股东:同意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持股1%-5%普通股股东: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持股1%以下普通股股东:同意8,451,9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4.6896%;反对47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3104%;弃权0股。
其中:市值50万以下普通股股东:同意18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4.0019%;反对23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5.9981%;弃权0股。
市值50万以上普通股股东:同意8,269,6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1568%;反对24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8432%;弃权0股。
7、审议通过了《公司聘请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银行融资计划》的议案
9、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日常经营性供销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1,040,8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250%;反对41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750%;弃权0股。
10、审议否决了《公司向控股股东黑龙江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亿元人民币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5.4509%;反对41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4.5491%;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4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5.4509%;反对41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4.5491%;弃权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黑龙江政通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谢福玲:
谢福玲: 孔祥鹏: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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