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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员借用客户贷款(信贷员骗取贷款自用的行为)

贷款知识 光明网 投稿

卢氏农商银行信贷员冒用63人贷款 300余万元供自己使用,下面是光明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信贷员借用客户贷款

2月19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公布一起银行信贷员通过冒用客户名义贷款,侵占单位资金300余万元的案例。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杨某锋,男,1974年9月出生,原卢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杨某锋在担任卢氏县农商银行狮子坪支行信贷员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以本人暂时周转资金或单位冲抵任务的名义,先后让张某等63人为其顶名贷款283.3万元,贷款资金由杨某锋使用;并在柴某等人不知情且未到营业场所办理贷款手续的情况下,冒用该二人名义发放贷款20万元,据为己用。

综上,被告人杨某锋共计侵占卢氏农商行财产303.3万元,归其个人使用,未归还245.1万元。

2018年12月10日,卢氏农商银行将杨某锋涉嫌违法材料报案至卢氏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被告人杨某锋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杨某锋供述,借农户的钱被自己私自用了,这部分钱是还利息和借出去了。卢氏农商行不允许用借贷款的方式帮别人偿还贷款后再贷出,但当时农商行规定,谁的贷款收不上来一笔罚款50元,为了多领工资我就这样做了。

卢氏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锋利用担任卢氏农商行信贷员的职务便利,采取借用贷款客户贷款,冒用贷款客户名义发放贷款等手段,将本单位资金303.3万元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责令被告人杨某锋退赔犯罪所得245.1万元,返还卢氏农商银行。

作者:刘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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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员骗取贷款自用的行为

近期,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刑事判决书,将一则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便利骗取银行贷款的案件公之于众。

据公诉机关指控,身为益阳农商行某支行员工的叶某宇,伙同他人,利用46名贷款人的名义,伪造相关贷款资质材料,在益阳农商行三里桥分理处骗取贷款46次,共骗得银行贷款373万元。

伪造贷款资质材料

不仅仅是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房产证,连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都被骗贷团伙悉数伪造。

据公诉机关指控,自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期间,身为益阳农商银行千家洲支行员工的叶某宇,为满足其日常开支和挥霍,其邀集吴某、彭某等人为其寻找名义贷款人,制作虚假贷款的相关资料,并伙同益阳市农商银行七里桥支行三里桥分理处信贷员周某等人骗取贷款。

经法院审理查明,为缓解资金紧张,叶某宇让樊某、吴某、彭某、胡某等中介为其寻找名义贷款人,伪造含名义贷款人身份信息的虚假的营业执照、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贷款资料,并伙同负有贷款审批权的益阳市农商银行七里桥支行三里桥分理处主任周某,以陈某胜、刘某、张某、洪某等34人的名义及虚假的贷款资料,在益阳农商行七里桥支行骗取贷款34次,共骗取银行贷款282万元。

在骗取34次贷款过程中,每办理一次贷款,名义贷款人及中介获利7000元至1.2万元不等,剩余贷款由叶某宇所得。

从叶某宇团伙的具体操作来看,2018年10月23日,叶某宇、樊某等人通过伪造含陈某胜身份信息的益阳市伟胜文印广告经营部营业执照、房产证等贷款资料,并以陈某胜的名义在益阳农商行七里桥支行获得益商通小额信用贷款10万元。

当日,银行贷款进入陈某胜(名义贷款人)的银行账户;次日,该贷款全部转入樊某(中介人)的银行账户。同年10月25日,樊某将贷款中的5万元转入叶某宇的建设银行账户;同年10月28日,樊某再次将贷款中的5万元转入叶某宇的建设银行账户。

伪造贷款资料再向银行骗贷,这一招数叶某宇屡试不爽。直到案发前,叶某宇已成功骗取34笔贷款。2019年10月17日,其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的犯罪事实。

伙同银行部门主任

裁判文书显示,在本案中,叶某宇还伙同了该机构不同支行的分理处主任周某一同作案。

同案犯周某供述与辩解称,2018年8月,他担任益阳市农村商业银行七里桥支行三里桥分理处主任。彼时,同事叶某宇找到他,说介绍客户过来贷款,因他所在的网点被分派了大量的贷款业务,他便同意。

此后,叶某宇陆陆续续介绍了不少客户前来贷款,一般是叶某宇事先通过手机告知他客户的名字,再由客户带着资料过来申请贷款,而这些客户的资料未详细审查就通过了他的审批。据其供述,这些客户申请的贷款为“益商通”小额贷款,这是一种专为小微商户提供贷款的产品,只要持有营业执照、征信或者财产证明就可办理。

2019年8月,益阳农商银行总行指出七里桥支行存在违规操作问题,周某便担心叶某宇介绍的客户是否存在问题。再三追问下,叶某宇承认介绍过来的客户都有问题,申请贷款的营业执照、财产证明等资料均系伪造,且这些贷款均被叶某宇自己用作投资与偿还债务。

叶某宇还称其资金链出现问题,让他继续放款用于偿还之前贷款的利息,待其调来益阳担任客户经理后,会主动将这些贷款转入名下。于是,周某便同意了叶某宇的请求,又审批了几名叶某宇介绍的客户的贷款。

该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宇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叶某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叶某宇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犯罪行为致使被害单位益阳农商银行206万元的贷款无法获偿,叶某宇应当予以退赔。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叶某宇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其向被害单位益阳农商银行退赔损失2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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