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质押贷款监管新规在路上,下面是金融界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已实际开展多年的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将面临监管规范。记者近日获悉,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已向各银保监局及人身保险公司下发了《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新规或延长贷款期限
所谓保单质押贷款,是指人身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投保人持有保单的现金价值为质,向投保人提供的一种短期资金支持,保险公司开展的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是基于保险主业的一项附属业务,也是为便利投保人而对其开展的保单增值服务。
近年来,保险行业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呈现增长态势。但是,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此前并没有统一明确的监管规范,这也使得该业务存在突破监管规定变相开展中短存续期业务、借助质押贷款非法骗取客户资金等风险与问题。银保监会此次下发《征求意见稿》意在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稿》显示,保单质押贷款的申请人应为投保人,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保单质押贷款服务。同时,保单质押贷款金额不得高于申请贷款时保单现金价值的80%。
在利率方面,《征求意见稿》表示,保险公司应当参照贷款市场平均利率或者参考利率水平、公司资金成本、保险资金运用水平、流动性状况等因素,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从服务消费者的角度出发,确定合理的保单质押贷款利率。保单质押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万能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利率不得低于贷款办理时的实际结算利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前业务中有些不太规范的地方,比方说,如果贷款利率低于保单收益,会诱发投保人用贷款的钱再去购买保险产品或是业务人员出于业绩原因进行循环操作,这都违背了这项业务的初衷。”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有两点内容颇受业内关注。一是拟加强贷款流向跟踪。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在签订贷款协议时,应对贷款用途进行审核,并明确要求贷款申请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所借款项用于房地产和股票投机,不得用于购买非法金融产品或参与非法集资,不得用于未上市股权投资。二是贷款期限上有所放宽。根据《征求意见稿》,保单质押贷款申请办理时间应在保险合同犹豫期满后,贷款期限应在保单有效期内,每笔保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这较此前6个月的贷款期限上限有所延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投保人频繁贷款还款并支付较高利息。
事实上,《征求意见稿》延长贷款期限也有线索可循。银保监会办公厅在此前印发的《关于加强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金融服务的通知》中就提出,人身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适度延长保单质押贷款期限,提升贷款额度,帮助客户缓解短期资金压力,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产。
业内已有公司响应。太保寿险就表示,为了有效解决中小企业主资金周转问题,客户可以通过太保寿险的微信及APP保单贷款自助办理渠道快速办理该业务。太保寿险透露,自1月24日以来,申请保单质押贷款的客户已达52万人次,合计贷款金额280亿元。此外,太保寿险还特别针对湖北、广东、河南等12个地区的客户,推出包括免收逾期利息、延长贷款保单还款期限及贷款利率下浮等在内的多项优惠政策,已惠及保单33万件,涉及贷款金额近36亿元。
贷款规模呈增长态势
朱俊生表示:“疫情冲击下,很多人的收入受到影响。以前在手头宽裕时购买的保险,现在出于流动性需要可能会增加对保单质押贷款的使用。另外,保单质押贷款的增长也同寿险市场近年来的发展特别是行业结构转型有关。并不是所有的保单都可以申请质押贷款,是需要具有现金价值的,而这些保单的保障期限通常较长。”
据《金融时报》记者梳理统计,已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披露2019年年报的13家人身保险公司在过去一年里保户质押贷款规模均呈现不同程度的增长。2019年,13家人身保险公司保户质押贷款规模合计同比增长25.6%。特别是大型上市险企的保户质押贷款规模远超中小人身保险公司。年报数据显示,2019年,平安人寿保户质押贷款为1369.31亿元,同比增长25.2%。
一家中小人身保险公司的业内人士告诉《金融时报》记者:“保单质押贷款不仅能够促进保单销售,有利于减少退保,还能够为险企带来一定的利息收入。”
谈及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对消费者的吸引力,该人士表示:“保单质押贷款的利率相对稳定且较低,贷款速度快,还款方式宽松,手续也比较简单。尤其重要的是,投保人在借到钱后,其当初与保险公司约定好的对被保险人的保障并不会受到影响,这也是保单质押贷款最重要的优势所在。”
但对于消费者而言,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并非全无风险。深圳银保监局此前曾发布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在办理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时,注意防范相关风险,避免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具体而言,质押贷款业务需要支付利息,而且有可能对自己保单的保障权益产生潜在影响,因此,保险消费者需要根据自身实际资金需求谨慎选择质押贷款业务。在办理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时,消费者需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无论是通过柜面渠道还是电子化渠道办理质押贷款业务,都应该认真确认自己的权利义务,不可在未看清条款的情况下草率签字或点击“确认”。通过电子化渠道办理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时,消费者要注意保护信息安全,防止账户密码和电子证书被窃取盗用,如果没有贷款的业务需求,最好不要开通账户的相应权限。此外,深圳银保监局还提示,消费者办理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后要注意做好资金规划,及时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避免对自己保单的保障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本文源自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哪些保单可以进行保单质押贷款
□记者 仇兆燕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规范化有待加强,保单质押贷款业务规范化有待加强,再保险纠纷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应引起重视,保证保险中‘高利放贷’现象应引起注意。”11月8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2022北京金融法院保险类纠纷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根据北京金融法院 2021-2022年保险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态势,北京金融法院提醒保险企业要注意上述四方面问题,加强合规经营。
四方面强化合规经营
针对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规范化,北京金融法院表示,这一问题主要表现在:个别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资金来源、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联关系、汽车购买人经济实力缺乏必要的审查,犯罪分子极易利用上述漏洞套取保险资金,形成诈骗;个别保险公司存在违反监管要求,从事异地承保汽车消费贷款保险,甚至将相关业务拓展至全国各地,导致风险外溢;在格式合同条款告知说明义务方面,个别保险公司未能就责任条款有效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导致对上述条款的效力产生争议;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涉及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销售商、资金周转中间商以及众多自然人,群体性强、影响面广、涉及链条长,个别保险公司在防范化解信访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缺乏责任感和主动性。
围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规范化,北京金融法院指出,在办理保险质押贷款业务中,个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登记流于形式,对于保单质押贷款借款人还款记录保管不全,保单质押贷款是否收取保单原件的做法并不统一,对于保单质押贷款催收工作疏于管理。
在处理再保险纠纷时,北京金融法院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部分保险公司混淆再保险与共同保险,以‘共同保险’之名行‘再保险’之实;部分保险公司分公司或营业部直接以自己名义从事再保险业务,存在‘未报批先办再保险’之情形,规避监管部门的审慎性监管;部分保险公司分公司或营业部缺乏相关再保险专业人员,再保险分出人在履行最大诚信和尽职厘定损失义务方面不规范,影响再保险分担风险功能的充分发挥。”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艳红表示。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目前,保证保险中“高利放贷”现象需要注意。这体现在:部分银行在发放信用贷款时,实行“捆绑销售”,要求贷款人在关联保险公司处投保相应的保证保险,贷款利息、保费以及保险违约金等叠加收费,有的合计利率超过合理范围,存在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问题;保证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不清,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保险公司通过保证保险介入P2P贷款平台相关业务,增厚经营业绩的同时也扩大了自身经营风险。
保险消费要注意四点
除提醒行业合规经营之外,北京金融法院就普通金融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给出四点建议。
一是保险产品的名称(很多保险产品的名称都很复杂很吉祥,但是一定要透过现象看本质,看到底是什么保险产品)、保险范围、保险期限、保险标的(特别提示,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赔偿责任而不是人身伤害,区别于意外伤害保险)。
二是注意区分传统保险产品与具有投资功能的保险产品。虽然部分保险产品具有一定的投资理财属性,但是保险的核心功能或者说价值追求在于分散风险,勿舍本求末。
三是老年人要注意名为保险、实为以房养老诈骗。保险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擅自经营保险业务。不法机构以向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为幌子,提供所谓的“保险服务”,借机怂恿老年人抵押房屋并签订借款合同。老年人取得资金后,将款项回转给不法机构进行“理财”。承诺按月向老年人支付高额利息回报,并向放贷机构偿还借款。但不久后就不能兑付,人去楼空。
四是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注意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四个字——不懂就问。尤其在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保险合同时,千万不要嫌麻烦,对于相关条款的解释,一定要认真阅读、充分理解。
据《白皮书》披露数据,2021年3月18日至2022年11月4日,北京金融法院共受理保险类案件677件,占全部民商事案件7.75%,标的总额达11.73多亿元。根据案由来区分,保险纠纷一级案由54件,财产保险合同类案由445件(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由107件、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由23件、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由35件,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由79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由201件),人身保险合同类案由146件(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由72件、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由20件、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由38件、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案由16件),保险经纪合同、保险代理合同、保险费及其他保险类案件32件。涉及保险公司共计4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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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哪些保单可以进行保单质押贷款)":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dkzs/883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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