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银行App更新查询功能 有借款人已签订置换协议,下面是证券日报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确认书能签吗
本报记者 杨 洁
“好几次致电经办支行了解房贷情况,对方都在通话中”“最近每天都有很多客户打电话咨询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事宜,我们经常加班到晚上十点多,饭都顾不上吃”……一边是借款人对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的急切期待,一边是银行业务员加班加点,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目前,距离9月25日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批量调整进入“十天”倒计时。除国有大行、股份行、城商行、农商行相继发布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公告外,近期也有多家村镇银行加入行列中。
从记者采访的情况来看,为提升申请的便利性,多家银行已在手机银行App上线“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功能,借款人可进行相关信息查询。此外,部分无法在9月25日进行自动转换的借款人已接到银行电话,并在线上签订了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确认书,通过新发放贷款置换存量首套房贷的方式进行调整。
银行积极备战
9月14日,工商银行在手机银行上线“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功能,借款人可查询住房贷款执行的是首套房贷利率政策还是二套房贷利率政策,以及是否符合9月25日自动调整利率的范围。
《证券日报》记者从多位在工商银行办理房贷的借款人处了解到,对于目前已经执行首套房贷利率政策的个人住房贷款,查询页面会显示“首套”字样,并提示借款人“如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不需要您主动申请利率调整,我行将统一调整”。若查询页面显示为“二套”,则会明确提示借款人“您的贷款目前均执行二套房贷利率政策,如按我行公告所述当前已符合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可于9月25日(含)后向我行提交申请”。
无独有偶,9月12日起,在建设银行办理房贷的客户,可通过手机银行App、“建行智慧个贷”小程序等渠道的“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功能查询目前贷款状态及连续拖欠天数。
建设银行河北地区某支行工作人员告诉《证券日报》记者:“借款人在查询目前贷款状态时,需留意页面中几项内容:第一,是否为浮动利率,如果贷款为固定利率则需要借款人主动向银行申请调整;第二,有无拖欠和逾期,若有的话则需还清后才能再次向银行申请;第三,是否为首套房,若按照最新政策为首套房,但查询页面中未显示首套房的,则需要借款人主动向银行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我于2019年12月5日在建设银行办理的首套住房贷款,期限20年,利率调整方式选择的固定利率,年利率为5.88%,属于利率高位。目前计划向银行申请协商,将固定利率贷款转换为采用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若申请成功,利率应该会降至5%以下,对我们而言能减轻不少压力。”家住成都市的万女士对记者表示。
还有银行也即将跟进提供存量房贷利率查询等服务。农业银行此前表示,将在掌上银行、贷款经办行、营业网点、95599、“中国农业银行微银行”等渠道提供查询等服务,借款人可于9月15日起查询本人存量房贷利率是否满足下调条件及下调幅度等有关事宜。
部分借款人需“手动调整”
从目前多家银行公布的调整细则来看,对于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且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房贷,多家银行将主动按调整规则统一批量调整贷款利率。
此外,还可通过新发放贷款置换的方式进行调整。例如,工商银行此前公告称:“我行将根据存量个人住房贷款情况,通过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或新发放贷款置换的方式进行利率调整:一,协商变更合同利率是指由我行与客户协商降低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二,新发放贷款置换是指由我行新发放一笔贷款,客户使用这笔贷款置换存量首套房贷。”其中,对于特殊情况需采用新发放贷款置换方式的,将由贷款服务行联系客户办理。
湖北省某地区一位在工商银行办理房贷的借款人表示,其近日已接到当地经办支行工作人员电话,对方在线上发放了一份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确认书,需要其在手机银行App中签字,将自己剩下的本金置换为一笔新发放贷款。“办理成功后,我的房贷利率将从5.33%变为4.2%,每月利息将少260元左右。”
随后《证券日报》记者致电了上述经办支行,该行工作人员表示:“9月25日起,我行将集中批量调整合同贷款利率。近期若接到我们的电话,说明不符合9月25日自动调降要求,需要人工提前联系,进行手动调整。目前,经过我行系统筛选后,需要电话提前联系的客户数量较多,我们正抓紧办理,每天都在加班。”
继9月7日国有六大行集体发布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细则后,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加入调整行列中,均表示正积极进行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按人民银行要求9月25日起提供服务。此外,包括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在内的多家银行基于客户集中关注的问题持续更新相关问答,回应市场关切。
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降低存量房贷利率政策具有较大创新和影响力。一是可减少提前还贷的情况;二是利好广大购房者,将减轻部分购房者的月供,进而有利于促消费;三是该操作也对一些经营贷、消费贷等置换房贷的违规行为进行侧面管控,有助于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四是该政策叠加近期多地“认房不用认贷”等政策,有助于增强消费者对房地产市场的信心,整个市场情绪也为之提振并积极向好。
存量首套房贷利率批量调整倒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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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款人已签订置换协议
银行贷款签完字还要审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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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当借款人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借贷,而债权人主张新旧贷为同一笔贷款,同时认为旧贷中的抵押合同在新贷中仍然有效时,人民法院应该审慎对待此类情况,不轻易支持债权人的主张。
案件回顾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案 号:最高法民申160号
案 由:金融借贷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22-05-2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最高法民申160号
再审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遂平县支行,位于河南省遂平县建设路01246号。行长为宋磊,由律师徐大利代理诉讼。
被申请人:王忠,男,1977年9月15日生于汉族,住址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赵圆圆,女,1983年1月15日生于汉族,住址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玲丽,律师,就职于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梦,实习律师,就职于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韩艳丽,女,1974年8月15日生于汉族,住址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秀强,律师,就职于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纪,律师,就职于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
一审被告:一加一天然面粉有限公司,住址位于中国国际农产品加工产业园。董事长为王**。
一审被告:王**,男,1977年6月19日生于汉族,住址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一审被告:河南省豫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址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66号1103、1105室。执行董事为刘兆杰。
一审被告:河南鼎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址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16号紫金城写字楼9层。执行董事为柴建新。
一审被告:河南惠济开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址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54号。执行董事为张之鹏。
一审被告:河南新优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址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南路105号方圆创世A座17楼1705室。执行董事为李晨龙。
再审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遂平县支行因与被申请人王忠、赵圆圆、韩艳丽及一审被告一加一天然面粉有限公司、河南省豫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鼎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惠济开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新优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豫民终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遂平县支行认为,本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再审。事实与理由:韩艳丽、王忠抵押担保的贷款是借新还旧,用于偿还一加一公司原来的贷款,新贷与旧贷是同一笔贷款。一加一公司与农发行遂平支行于2017年6月20日签订的41172801-2017年字002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韩艳丽、王忠为该笔贷款提供了房产抵押
担保,且均已办理抵押登记。然而,由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审批程序和贷款内部网络操作系统规则的不一致,导致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编号、金额等存在不一致,但这并不能否认这是同一笔贷款。韩艳丽、王忠的抵押房产是他们个人独自所有,没有其他共有人,因此依法不需要配偶的同意来进行抵押登记。
然而,二审法院并未充分查明韩艳丽、王忠抵押担保的相关事实,导致事实认定错误。而王忠和赵圆圆则提出意见称,他们抵押担保的贷款与农发行遂平支行主张的贷款并不是同一笔,一审和二审均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他们强调,借新还旧是一加一公司与农发行遂平支行之间的行为,与他们无关。此外,农发行遂平支行主张的新贷款主合同缺乏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原旧贷款已经偿还,原抵押登记也已注销,因此农发行遂平支行无法主张对王忠和赵圆圆名下的房产产生抵押权。
在这一争议中,法院认为农发行遂平支行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王忠和赵圆圆有为004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真实意愿。因此,法院认定农发行遂平支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不支持再审。
总结:
这一案例强调了在借款人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借贷时,债权人必须审慎对待债务关系的连续性。法院在审查中充分考虑了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文件的编号、金额等方面的不一致,但最终还是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做出了判决。
此案也提醒我们,法律程序和合同文件应当一致,以避免引发类似争议。同时,对于抵押担保的房产,需要清晰地确定所有权关系,以确保抵押登记的有效性。
在金融借贷领域,法律程序和合同的完备性至关重要,以免引发争议,损害各方的权益。因此,借款人和债权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格外谨慎,确保合同条款明确,避免后续法律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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