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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德润小额贷款公司(征信很花宜人贷下了6万)

贷款知识 美猫律法 投稿

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并不必然由被申请人承担!,下面是美猫律法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上海德润小额贷款公司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倪志刚律师团队现有执业律师数十名,他们均来自于国内外知名法律院校,具备精湛的法律业务能力,确保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本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包括不良资产处置与清收、破产重整与清算、金融诉讼、房地产纠纷、公司纠纷及其他各类债权债务纠纷诉讼等,尤其擅长重大疑难案件的诉讼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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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三)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关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通常应当提供担保。

近年来,保险业迅速发展,由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投保手续简单快捷、保险费率低、保险公司赔付能力强、法院接受该担保意愿强等多个优势,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倾向于选择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近期,网络上出现了大量关于“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的论述,这些文章均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437号判决 。美猫律法经过检索后认为事实并不如此 ,具体阐述如下:

一、认为应由保全被申请人承担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的案例

1.1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437号

裁判时间:2017-9-15

裁判要旨:苏中集团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而非必须以自己的财产或他人财产担保。因中房集团违约引起本案诉讼,苏中集团为此向保险公司交纳的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系苏中集团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苏中集团的损失部分,一审判令违约方中房集团承担并无不当。

1.2张华伟与上海闸北德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申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6

裁判要旨:关于涉案财产担保发生的保全担保保险费,属于德润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毛香菊、张华伟等债务人、保证人在不履行债务时应当可以预见,且该支出已实际发生,一审判决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

1.3上海四极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弘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4130号

裁判日期:2016-07-04

裁判要旨:乙方已知晓上述《借款协议》,并自愿为《借款协议》项下四极化工公司全部债务和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乙方担保范围为四极化工公司在借款协议中应向甲方履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用等。因本案诉讼,中弘供应链公司产生财产保全担保服务费20,000元。原审法院认为,四极化工公司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中弘供应链公司主张四极化工公司归还借款及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讼保全担保服务费,依法有据,予以支持。

二、认为应由保全申请人自己承担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的案例

2.1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开元嘉德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197号

裁判日期:2017-09-20

裁判要旨:关于红岭创投为了申请本案诉讼保全而向保险公司购买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支付的15万元,该费用的发生与开元嘉德的违约行为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超过了开元嘉德对其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的预期,且红岭创投对诉讼保全应当提供的担保具有选择权,故该15万元是否具备产生的必要及费用标准是否合理均未能证明,故对其该请求,不予支持。

2.2鑫晟保理有限公司、上海周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等合同纠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终477、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裁判要旨:诉讼保全并非每一诉讼所必需。保全申请人提供可靠担保的方式可以是申请人自己的现金、不动产、动产,也可以是第三方提供的担保。鑫晟公司为自己利益计算,既要在案件二审判决做出前即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又不愿使用自己的财产进行担保,因此,他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费用难谓必要且合理。一审判决驳回其保全担保费的判决,法律适用正确。

2.3上海津葳经贸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12-15

裁判主旨:是否申请财产保全以及选择何种担保方式是当事人的权利。在本案中津葳公司根据其自身诉讼利益的需要而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支付评估费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被保全财产进行价值评估,又选择支付服务费委托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方式。该评估及担保费用的产生并非本案所必要的支出,津葳公司主张由原审被告承担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4上海谦银贸易有限公司等与四川首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终283号

裁判日期:2016-10-14

裁判主旨:财产保全担保费及差旅费均非解决本案纠纷必须发生的费用,且涉案《公司委托贷款合同》中并没有关于担保费的约定。因此,首助公司主张的相关财产保全担保费缺乏合同依据,不予支持。

2.5上海阳东钢结构有限公司诉张光跃民间借贷纠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4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裁判要旨:关于阳东公司为本案诉讼保全担保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该费用虽实际发生,但因财产保全担保有多种方式,故难以认定该支出为实现本案债权的必要费用,故本院难以支持。

2.6赵庆诉法液空医疗气体(上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6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7-27

裁判要旨:赵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无不当,但赵庆可以提供其个人财产作为担保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担保,委托案外人B公司进行担保并非其唯一的提供担保的方式,故赵庆为此支付的担保费并非其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必要支出。赵庆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依据,原审长宁法院不予支持。

2.7李娟萍、袁伟民与上海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林上罴等民间借贷纠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6082、6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裁判要旨:李娟萍要求尚友公司支付的财产保全服务费12,000元,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且在当事人可以选择以自己的财产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的情况下,李娟萍支付的财产保全服务费并不属于诉讼引发的必然费用,对于李娟萍该项主张,本院难以支持。

2.8陈春财诉钟卓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6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裁判主旨:诉讼保全担保费,并非诉讼中必然发生的费用,陈春财对此也不同意支付,故钟卓翰、董颖的该主张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一审松江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三、美猫律法观点

从前文的检索可以看出,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究竟由谁承担,不仅上海地区各法院之间的判决观点互不统一,就连最高人民法院近期的两份判决也是如此。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在最高法院前述两则案例均非公报指导案例的情况下, 不宜认为该费用必然由被申请人承担。

3.1对不支持诉讼保全担保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的理由总结

(1)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明确规定。保全申请人对诉讼保全应当提供的担保具有选择权,在可以选择以自己的财产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的情况下,申请人委托案外人进行担保并非其唯一的提供担保的方式,申请人支付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并不属于诉讼引发的必然费用;

(2)该费用的发生与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超过了被申请人对其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的预期,故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是否具备产生的必要及费用标准是否合理均未能证明。

3.2 败诉经验的总结

重视合同约定。从上述案例可看出,在合同纠纷中,如涉案合同已事先就诉讼保全担保费的承担问题作出了约定,法院对申请人的该诉求的支持率将大大提高。同时,提醒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尽量避免仅约定“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还应当明确载明该费用的具体内容,将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包括在内。

综上所述,虽然最高法院和上海高院有支持由被申请人承担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的案例,但仅为特例,上述案例的指导性的作用并不大,上海高院也并未彻底改变以往不支持的裁判观点,因此保全申请人不宜盲目认为上海已经调整裁判思路,而应重视合同事前明确约定。

作者@ 詹建平 实习律师

编辑@ 颜宣竹

征信很花宜人贷下了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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