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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哪有担保贷款人(为他人做担保贷款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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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8家担保机构申报“郑科贷”合作业务获受理,下面是大河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郑州市哪有担保贷款人

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 陶纪燕

郑州8家担保机构申报“郑科贷”合作金融机构获受理,对于最终认定的合作担保机构,将有望获得一定的财政补贴,最高单笔贷款补偿金额可获500万元。

12月17日,郑州市科技局对郑州市科技贷款风险补偿业务合作担保机构受理名单进行公示,拟对8家申报单位进行受理。这8家单位分别为郑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农开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粮食产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省二七担保有限公司、河南投资集团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商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河南汇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据了解,“郑科贷”方案是按照 “政府引导、 市场运作、 专业管理、 风险共担” 的原则, 对 “郑科贷” 业务中的逾期贷款所发生的实际损失, 给予合作银行或合作担保机构 一定比例的补偿。

| 入选“郑科贷””业务的合作担保机构,将获得哪些支持?

为鼓励合作银行开展“郑科贷”业务,郑州市政府设立了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准备金5000万元,用于补偿合作银行“科技贷”业务中发生的实际损失,对参与郑州市科技贷款风险补偿业务的合作金融机构所发生的实际损失给予80%补偿,郑州市财政、县(市、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进行风险共担。两级财政对合作金融机构的单笔贷款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参与“郑科贷”业务的合作担保机构,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通知及“郑科贷”方案,“郑科贷”业务扶持企业范围为:在郑州市辖区范围内注册;属于郑州市科技局备案 (认定) 的科技型企业;年营业收入不超过4亿元。风险补偿对象为为科技型企业发放贷款的合作银行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合作担保机构。其中,合作担保机构需具备以下资质:

1. 在郑州市辖区内注册。

2. 经营实力强,业务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完善。

3. 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4. 自愿接受“郑科贷”方案的相关规定,确定了“郑科贷”业务管理部门、管理人员、专职审批人员;对“郑科贷”业务建立了专属客户准入条件、审批流程、担保规模、服务价格等。

5. 能够取得“郑科贷”合作银行的担保授信额度。

其中,合作担保机构还需满足三个条件:实物资产反担保不高于担保额的30%(单个的土地、 房产等评估值超过30%的除外);年担保费率不超过2.5%;贷款期限不超过36个月。

附:郑州市科技贷款风险补偿业务合作担保机构受理名单

为他人做担保贷款有什么影响

平法案例

为他人借贷做担保,借款到期后,因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保证人成了“背锅侠”替借款人代偿债务。那么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该如何维权呢?近日,平阴法院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19日,张某向尹某借款15万元,宋某、刘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中签字。借款到期后,张某无力偿还,尹某遂起诉至法院。2019年12月27日,法院最终判决张某向尹某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宋某、刘某作为担保人对张某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某追偿。2020年2月9日,张某死亡,尹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宋某主动履行完毕还款义务,而同为该案被执行人的刘某却未付分文。宋某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其有权向刘某主张一半的还款责任;而张某父母作为合法继承人,应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张某的债务。综上,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承担一半的还款责任,张某父母在所得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4日,张某与妻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随母生活,其名下房产及室内物品均归女方所有。张某死亡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父母及年幼儿子。诉讼中,张某父母分别提交书面意见,表示对张某名下的遗产没有占有并放弃继承。原告宋某亦表示不要求张某幼子承担责任。张某离婚分割给女方的名下房产因在银行借款抵押,后经执行被拍卖所得价款尚不足以清偿银行贷款本息。

法院认为,业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认了张某、宋某、刘某对债权人尹某的民事责任,宋某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向尹某偿还借款后,依法享有向债务人张某追偿的权利。因张某已死亡,张某父母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对张某名下的遗产没有占有并放弃继承;张某名下房产已在其他案件中拍卖变现且尚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原告、被告刘某均表示张某除离婚时已分割的房产外,无其他遗产或继承人继承了张某其他遗产。综上,对于原告要求张某父母在所得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亦即宋某因承担保证责任偿付的款项追偿不能。

关于原告宋某要求被告刘某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案中,虽然宋某、刘某作为张某借款的担保人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但二人均在同一份借条上签字,依据宋某承担了担保责任后请求另一担保人刘某按比例分担向债务人张某不能追偿的部分,法院应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刘某应承担一半的还款责任。

【法官提醒】

项茂勇


XIANG MAOYONG




平阴法院

四级高级法官


民法典在担保法的基础上对担保人之间追偿权成立情形、限制条件及法律后果作了调整。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对担保人之间能否相互追偿作了细化规定,根据该解释,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其他担保人主张追偿权的情形有三种:一是担保人之间就相互追偿及其分担份额作出明确约定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直接要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二是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未约定分担份额的,承担责任的担保人应先向主债务人追偿,只有对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才能主张其他担保人按比例分担。三是担保人之间未就相互追偿作出明确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推定担保人之间具有相互分担的意思表示,承担责任的担保人先向主债务人追偿,对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可以主张其他担保人按比例分担。除上述三种情形外,共同担保人之间则无权相互追偿。

在此提醒:为他人提供担保时,一定要了解自己所担保的债务情况,以及被担保人的个人信誉和经济情况,并合理评估自身的担保承受能力,以最大限度降低担保风险。在替他人承担责任后,一定要及时行使追偿权,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ND-


作者|项茂勇

编辑|孙 浩

审核|董 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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