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担保人、居间人、介绍人、见证人,这4种情况一定要分清!否则就会吃大亏!(附相关案例),下面是天津二中院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介绍人要负责任吗
民间借贷的主体主要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但许多情况下还有其他关联人参与,如担保人、居间人、介绍人、见证人等,这些关联人因行为性质和法律地位不同,权利义务也各不相同。
一、相关案例
(一)见证人还是借款人?
林某系南京市一房地产开发商。2014年5月6日,经朋友李某介绍,认识了在日照市岚山区经营海产品生意的王某,并借给他10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当日,王某向林某出具借条一张,李某也在借条上签了字。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按时还款,林某遂将王某和李某告上岚山区法院,请求判令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林某向法院提供了该笔借款的借条,借条显示,李某虽未与王某一样标明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码,但确实在“借款人”下方签了名,且姓名前未做任何标注。法庭上,李某辩解道,林某和王某互相不认识,自己介绍了他俩认识,100万元不是小钱,为了打消林某的疑虑,能借钱给王某,自己才签了名。
2015年4月底,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知道见证人签字与借款人签字在法律上须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和后果。诉讼中,李某一直以自己是见证人的身份提出抗辩,但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6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应不予支持。
“本案中,李某在借条上签名时,却紧挨着‘借款人’下方签名,且未在其姓名前注明‘见证人’字样,说明其认可自己借款人的身份。”法官说,另外,从其签名位置的上下对应程度来看,其签名完全符合交易习惯中对借条上借款人签名的格式要求,故应认定李某为借款人,与王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介绍人还是保证人?
2004年5月,被告潘某、王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淮滨县吉庙乡开办大米厂,因资金不足,让被告李某帮助借钱。经李某介绍,原告王某先后借给潘某、王某某共计23万元。借款时双方约定月息1分,由潘某分别向王某、崔某出具了借条,李某在借条上署了“介绍人”,王某某将其原写给王某的借条抽回后撕毁。崔某
2006年11月4日,原告王某、崔某于起诉被告潘某、王某某、李某时,李某曾向王某、崔某出具一份承诺,内容是:关于王某某、潘某的财产提供如下:城关西城信用社尚忠部有王某某的1套房产,备战路门面店3间二层1套;1部大货车、1部小车;另有单位工资;在郑州市开的“信阳风情”饭店。以上财产法院判决后,(如)潘某、王某某的财产(执行)不到位,李某负责追究,提供地址,保证执行到位。后产生纠纷并诉诸法院。
王某、崔某对一审结果不服,上诉称:原审判决驳回我们对李某的担保责任诉请缺乏依据。我们原本不认识被上诉人潘某和王某某夫妇,是李某找到我们说,钱存在信用社没有几个利息,不如借给其哥潘某做生意利息高,而且由其担保还款。由于我不认字,缺乏借贷、介绍、担保等法律知识,以致李某为逃避担保法律责任将“担保人”写成“介绍人”也未能及时纠正;借出的23万元现金,我们都是交由李某转交给潘某、王某某的;在第一次诉讼中,李某写的承诺具有保证的性质。
而李某答辩称:我与上诉人王某、崔某间根本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王某、崔某诉请的23万元债权是潘某所借,王、崔诉说将借款交给我不是事实。我也不是该笔借款的担保人,仅是双方的借贷介绍人,我在字据上签字,是指判决生效后在执行中负责协助。
原审认为,被告潘某、王某某分别3次向原告王某、崔某借款23万元并约定了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某某虽然未在借条上署名,但该借款发生在潘、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家庭债务,潘、王应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某是该借贷关系的介绍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而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李某对上诉人王某、崔某的借款应否承担保证责任。李某在借贷中,虽起联系介绍作用,但在诉讼中,提供了债务人潘某、王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保证执行到位,有保证的意思表示。因此,李某对王某、崔某借款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王某、崔某诉请李某对该借贷关系承担保证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㈠、㈡项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维持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潘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上诉人王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给付上诉人崔某借款3万元及利息,从2005年6月20日起按月息1分计至付清时止,并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被上诉人李某对被上诉人潘某、王某某向上诉人王某、崔某的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二、不同身份,不同责任
(一)担保人
民间借贷保证人,是指与出借人(债权人)约定,为借款人(债务人)提供债务担保,当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代偿债务的一方当事人。
担保分两种: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般担保要求债权人启动法律程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不能满足后,方可向担保人主张;
负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如果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不用启动法律程序,就可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债务。
保证人有可能兼居间人、介绍人、见证人,但主要的身份是担保人,他不是民间借贷的当事人,而是保证关系中的当事人,主要任务是在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履行代偿债务义务。我国法律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介绍人和见证人一般不用承担还款责任。
(二)居间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代理人与居间人的区别在于:代理人以代理权为基础代理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要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间人并不代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居间人也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的义务。简言之,居间人不得代委托人为法律行为,而代理人则代被代理人为法律行为。另外,居间通常为有偿性质的行为,而代理则还包含有无偿代理。
(三)介绍人
是指借款关系中介绍双方认识并达成某种协议的人,一般无需在借据或合同中署名。民间借贷的介绍人与居间人比较相似,其介绍行为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仅仅介绍贷款人与借款人相识,有关借贷事项全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二是帮助双方相识的同时,介绍当事人的借贷意向,使之发生借贷关系;三是双方已经相识,介绍人仅为之介绍借贷意向。
介绍人与居间人的行为方式虽然有所不同,但区分两者的法律责任没有多大意义,即善意介绍人在实体上是不承担任何权利和义务的,恶意介绍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见证人
是指在场看见双方实施借款行为的证人,起着证明借贷关系的作用,见证人可以在借据或合同上签字,但一般需冠以“见证人”字样。在民间借贷发生时,出借人对借款人不放心,为防止日后借款人赖账,或者借款人为了让出借人放心,说明自己不会赖账,邀请第三者出面见证。民间借贷的见证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当事人交接借款时请见证人亲眼见证,而是请见证人在借据上签名。
三、实务提醒
由于民间借贷具有自由性、随意性等特征,当事人法律知识又比较欠缺,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两种情况:
一是行为人本来是居间人或介绍人或见证人,在借据、借条等合同文书上为写明自己是居间人或介绍人或见证人,却在借款人书名位置上签字,结果在书面上被确认为共同借款人;
二是行为人本来是居间人或介绍人或见证人,却在借据、借条等合同文书上保证人书名位置上签字,结果在书面上被确认为保证人。
作为出借人,如果借款人不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可以根据担保合同要求朋友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朋友是承担连带担保的,债权到期之后,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连带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如果约定朋友承担一般担保的,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日常交易中,应提高风险意识,千万不要轻易在他人的借条、欠条等借贷凭据上签字,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民事责任。虽然作为见证人签字,一般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但必须注意,在签字时应表明“见证人”身份,在写下“见证人”字样后,再紧挨着签下自己的名字,否则事后可能被他人在签名前添加“借款人”、“担保人”、“保证人”等字样,当签字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当时仅以见证人身份签字时,就可能被判决承担借款人还款责任或担保责任。(作者:樊婷丽)
(来源:信贷风险管理 转自:济南中院)
(此文不代表本号观点)
贷款介绍人需要征信报告吗
申请贷款被拒,为什么总说我“信用评分不足”?借款3万,怎么一年滚成了本息50万?最近总能接到陌生人的骚扰电话,催促赶紧还钱……借贷套路形形色色,也许你一不留神就踩中了坑。
日前,记者采访北京一中院法官苑珊,通过案例,细数借贷市场上形形色色的套路。看完这篇文章,相信骗子再也不敢“愚弄”你!
套路一
套取身份信息,签订空白合同
小董怀揣明星梦,经人介绍前往上海某美容院接受免费形象打造。美容院员工称进行美容手术前需验证身份,要求小董提供持身份证的正面照,同时还要求签署多份空白合同,在多人哄骗与逼迫下,小董匆匆在合同上签字,并提供了身份证信息。美容院为其进行纹眼线等简单的美容项目后,就让小董返回老家。几个月后,小董陆续收到大量的催款短信和威胁电话。这时,小董意识到自己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查明,小董签署的空白合同系借款协议,借款金额累计15万元,并约定有高额利息,而其接受的美容服务价值不足3000元,其中高额的利差被美容院、介绍人等收取。
法官说法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医学美容已经成为很多爱美人士的选择。隆鼻、割双眼皮、水光针……这些名目繁多又价值不菲的美容项目,另大家望而却步。部分贷款公司与医美机构不愿放过其中暗藏的巨大“商机”,通过提供“美容贷”的形式满足大家的爱美之心。但是,“美容贷”背后亦暗藏诸多套路,或是贷款利率约定过高,或是实际放款金额与约定不符,甚至还有像小董一样被迫签署空白合同,无故背负巨额债务的情况。面对这些诱惑,大家定要擦亮眼睛,看清合同,在遇到胁迫时注意保留证据,并第一时间向公安求助。
法院判决:“美容贷”案件中,小董最开始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没有证据,公安未予正式立案。后出借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小董偿还借款本息。一审判决支持出借人起诉请求。小董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认为,出借人将款项打至小董账户后,随即将款项转出至第三人账户,经审查,除案涉款项外,第三人与出借人之间还存在大量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出借人与第三人均不能对此做出正当解释,再结合小董的陈述和举证,法院初步认为本案涉及“套路贷”,出借人、第三人等涉嫌欺诈,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移送公安。
套路二
无忧贷款陷阱,透支信用额度
小李大学毕业后着手租房,面对押一付三的首期租金,不想再麻烦父母的小李有些难以承受。此时,租房中介向小李表示其公司对此专门与合作的贷款公司推出了大学生无忧贷款服务,无需任何抵押,贷款公司会帮小李支付租金,小李在拿到工资后偿还即可。小李遂与中介公司、贷款公司签署了相关合同。后小李准备自行购房,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被告知因信用不合格无法获得相应贷款。此时,小李才知道其与贷款公司签署的是信用贷款合同,因所借款项尚未清偿完毕,导致征信受到影响,无法再向银行贷取足额资金。
法官说法
租房已然成为在外打拼年轻人的刚需,因年轻人一般存款不多,面对押一付三的行业惯例,在缺乏支持的情况下往往难以支付。此时,一些中介和贷款公司也注意到了这部分需求,推出了不同模式的租房贷款。但个别中介为赚取服务费,在介绍贷款时,往往会隐瞒征信等问题,甚至诱导租户签署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符的借贷产品。因此,提醒广大租户,在租房时选择正规中介公司,如涉及到租房贷款,则应重点关注借款金额、利息、违约责任、解除条款等重点条款,在遇到诈骗情形时,可以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则可向公安机关及时报案。
法院判决:小李起诉要求贷款公司、中介公司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虽主张贷款公司、中介公司存在恶意串通和欺诈,但是并没有提供证据支持。且小李与贷款公司签署的合同真实有效,贷款公司亦已经提供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故最终判决驳回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套路三
放贷提前扣款,设立逾期高息
小雪是大三学生,最近想购置一台最新款手机,得知朋友小雨通过校园贷贷款购买新款包包后,小雪也心动了。通过路边张贴的广告,小雪联系到了一家小贷公司,申请借5000元。小贷公司的人表示,不像其他贷款公司,他们的利息很低,月息只有0.99%,一个月只需要还款不到50元,小雪听后立马与其签署了贷款合同。但是放款时,小贷公司员工表示借款有手续费,将扣除1000元,因已经签订合同,小雪又急需借款,只能接受。后有一期小雪没能按时还款,小贷公司主张其因发生了逾期,依据合同约定,利率将增长至月息2%,并起诉小雪要求还款。
法官说法
近年来,校园贷层出不穷,正是许多贷款公司利用了学生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且缺乏资金这一特点。实践中,校园贷往往和“高利贷”、“套路贷”等联系在一起,很多学生因此陷入巨额还款压力中。加之一些小贷公司还会通过非法骚扰等方式追讨债务,使得学生们还同时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由此也导致了部分校园悲剧的发生。面对花样层出的校园贷,同学们应理性消费,认真辨别不良贷款,不要采取极端解决办法,必要时应向学校和家长寻求帮助。
法院判决:小贷公司起诉小雪偿还借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借款本金,小贷公司出借资金时扣除的“手续费”应属于砍头息,案涉借款本金应认定为4000元。对于借款利息,因双方已经约定借期内月息0.99%,逾期月息2%,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对小贷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本金数额发生变化,小雪每月偿还的50元利息将有部分用于归还本金。
套路四
承诺保底高息,制造虚假担保
王先生退休后赋闲在家,外出遛弯时碰到甲企业的小李,小李向其推荐企业新推出的融资项目,并称该项目仅投资5万元,不仅可以成为合伙人,而且每年保底年息高达15%,另外,乙公司还将用市值1.2亿元的股份做质押,同时还会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王先生二话不说就与甲企业签署投资合同,并支付了款项。后甲企业未按时偿还,王先生提起诉讼。此时,王先生才发现所谓的担保函是宣传彩页,并非原件,质押合同中也没有对债权进行明确,无法判断乙公司的担保意思表示。王先生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质押担保责任的诉请最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官说法
市面上有部分企业以高息为诱饵、以合伙为幌子,误导大家进行投资,面对高息许诺,投资者应格外谨慎。高回报必然伴随着高风险,在决定是否投资时,不仅需要对企业资质进行考察,还需对资金的使用去项进行核查,避免落入集资陷阱。同时,必要的担保也是保证资金安全的重要依靠。在接受担保时,首先应审查担保是否是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此外还应注意担保合同中对于担保范围、期限、责任免除等重要条款是否进行了明确。以股权质押、房产抵押等作为担保的,还应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质押或抵押权不成立;若涉及到公司对外担保,则应关注该决议是否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
法院判决:王先生起诉甲企业偿还借款本息,乙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在股权质押范围内对案涉款项承担质押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已经实际出借5万元,王先生与甲企业之间的约定合法有效,故对王先生要求甲企业偿还本金和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因担保函是宣传彩页,并非原件,通过该担保函无法认为乙公司同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质押合同中也没有对债权进行明确,故无法判断乙公司具有对案涉款项进行股权质押的意思表示,因此王先生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和质押担保责任的诉请最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官提示
身份信息切勿随意透露,如有遗失立即止损。身份证是公民的重要身份证明,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银行开户、租房看病、搭乘火车等都离不开它。随意透露身份信息,可能会给不法分子可趁之机,带来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日常应保管好身份证,勿随意向他人透露身份信息,若发生身份证遗失的情况,应尽快挂失、补办。
贷款应选择正规机构,合同文本应认真阅读。随着借贷市场的发展,很多人会选择小贷公司、网贷平台等机构借款以满足资金需求,这本无可厚非,但在选择上述机构时,应重点核实其有没有金融从业资质,是否经过了审批和备案。此外,签订借款协议时,莫因合同过厚就随便签字,一定要看清楚重点条款,包括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解除条款、征信条款等。
投资应自觉抵制高息诱惑,切莫因小失大。投资风险与收益回报是相当的,不要因他人的花言巧语就上当受骗。投资时,应根据自己的收入、存款情况,合理分配资金,选择自己承受能力内的理财产品。同时尽量选择正规机构的理财产品,对于定向投资、有限合伙等新的投资方式,应了解清楚后谨慎进行。
日常应提高风险意识,增强辨别能力。市场上一些机构准确摸清了特定人群的心理,推出了形形色色的服务、消费产品。保过班、保健品只是冰山一角,面对这些诱惑,大家应以自身需求为出发点,把有限的资金用在最需要的地方,选择服务提供者时应把关注点放在其能提供的服务质量上,不要轻信他人的宣传,即使熟人的话也要三思而后行,在签约时则应看好合同条款,防范可能的风险。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王晓飞
编辑: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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