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可以主张?,下面是马政鹏律师团队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买房贷款合同没给
在代理买卖合同类纠纷时,经常遇到双方没有订立买卖合同的情形,也经常出现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但也没有约定清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况,那么在诉讼或者后期要求对方付款时,能否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可以主张,以什么标准进行主张?
先看一个简单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王某通过微信向宋某购买液晶屏,约定好所需要的尺寸、数量,并沟通好了价格。
宋某按照王某的要求交付了货物,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后王某一直以资金周转不过来为由仅支付了很少一部分货款。
宋某见回款无望,遂找到律师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货款。
律师分析
那么在这个简单的案例中,我们需要弄明白两个问题:
第一、买卖合同是否必须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订立?
第二、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或违约金的情况下,宋某是否可以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若可以主张,主张的标准是什么?
针对这两个问题,沿着本案例给大家进行解答。
首先,买卖合同的形式并不局限于书面,简单来说就是双方只要达成买卖合意,一方交付货物另一方存在付款义务,双方即成立一个简单的买卖合同关系。书面买卖合同并非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的必要要件。
其次,在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或违约金时,卖方也可以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而这个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需要根据时间段来进行区分:
1、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2、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综上
最后,律师建议大家在买卖关系中最好订立正式的买卖合同文本,约定清楚包括违约金在内的权利义务等,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无“文”可依。而针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情形也别忘记了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主张对应的违约金,这是在涉及该类纠纷时非常容易忽略的点。
买房的贷款合同银行怎么不给个人
尊敬的江西银行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我行现就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调整范围
(一)2023年8月3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2023年8月31日前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调整规则
(一)对于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利率水平调整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不加点,如贷款利率低于LPR则不调整。
(二)对于2019年10月8日(含)至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利率水平调整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不加点,如贷款利率低于LPR则不调整。
(三)对于2022年5月15日(含)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利率水平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20BP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如贷款利率低于LPR-20BP则不调整。
(四)当前按所在城市最新政策仍属于二套房贷利率标准的贷款,不进行利率调整。
(五)各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历史调整情况详见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网站公示。
申请方式及调整时间
(一)银行批量调整
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且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正常类房贷,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主动按上述调整规则统一批量调整贷款利率,无需客户单独提出申请,如有特殊需求的可联系原贷款经办行。
(二)客户主动申请
1.原贷款发放时执行二套房贷利率标准,但当前符合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经我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2.未按月足额偿还本息的个人住房贷款,需由客户归还积欠本息后再向我行申请调整利率。
3.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经我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针对以上情形,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通过线上(个人手机银行App)、线下(贷款经办行)渠道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2023年10月22日(含)前完成申请的,我行将于2023年10月25日对审核通过的业务进行集中统一利率调整。调整后,我行仍可受理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申请,具体请咨询贷款经办行。
温馨提示
(一)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后,我行将通过短信告知客户利率调整结果,客户也可通过个人手机银行App“贷款精选-我的贷款”栏目查询调整后贷款利率。如对利率调整事宜存有异议,可在利率调整后联系贷款经办行。
(二)因利率批量调整业务规模较大,短信发送可能存在分批次发送、时效滞后等情况,也可能存在因客户未向我行更新房贷业务联系方式等情况导致短信送达失败。利率调整具体结果以个人手机银行App查询结果为准。
(三)对于特殊情况需采用新发放贷款置换方式的,将由贷款经办行联系客户办理。
(四)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不要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五)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支持跨行置换,请不要相信误导信息。
(六)采用银行批量调整方式的,借款人无需重签贷款合同及补充协议。
如您有任何疑问,请致电956055客服电话或咨询您的贷款经办行。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行的信赖与支持!
特此公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1日
来源|江西银行
初审|李宜蔓
复审|编辑|徐斌
终审|签发|熊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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