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积金新政发布!唯一住房可“商转公”、支持公积金付首付,下面是幸福里APP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重庆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条件
为更好地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租购并举助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问题,8月11日,重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具体政策内容及解读如下:
提高缴存人家庭租房提取额度中心城区缴存人提取额度提高至每人1800元/月,夫妻双方为3600元/月;中心城区以外区县缴存人提取额度提高至每人1500元/月,夫妻双方为3000元/月。本次政策优化后,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每人每月再次提高300元,进一步减轻缴存人家庭租房压力。
加大对多子女缴存人家庭租房支持力度中心城区缴存人提取额度提高至每人2700元/月,夫妻双方为5400元/月;中心城区以外区县缴存人提取额度提高至每人2250元/月,夫妻双方为4500元/月。本次政策调整后,多子女缴存人家庭在重庆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租房提取额度在非多子女家庭提取额度基础上提高50%,体现对多子女缴存人的政策倾斜,进一步减轻多子女缴存人租房压力,帮助改善其家庭居住条件。
放宽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取范围符合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规定,对拥有产权的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提取范围放宽至本人、配偶、子女以及本人与配偶双方的父母。
本次政策调整后,进一步放宽了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提取范围,将提取范围由缴存人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放宽至缴存人配偶的父母,职工对拥有产权的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实施加装电梯的,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内,本人、配偶、子女以及职工与配偶双方的父母均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加装电梯费用,进一步减轻缴存人加装电梯的费用压力,提升居住品质。
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贷款购房首付款缴存人及其配偶使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符合我市相关提取政策的,可提供《委托书》、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资金由缴存人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支付至相关项目商品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
缴存人与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会同开发企业及时退回提取资金。
本次政策调整后,重庆市缴存人办理商贷购房首付款提取的方式,由缴存人先自行支付购房首付款、再办理提取手续,调整为缴存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即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提取资金由缴存人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支付至相关项目商品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即由以前的“先付后取”优化调整为“即取即付”,从而减轻了购房压力。缴存人与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会同开发企业及时退回提取资金。
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我市工作、创业、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在渝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本次政策优化后,来渝工作、创业、生活的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新市民、青年人,能够和我市本地缴存职工一样,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提供异地缴存证明或登录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获取“亮码可办”电子码申请办理。
优化住房公积金置换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缴存人家庭,仅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在我市仅有一套住房,可申请将该套住房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本次政策优化后,在坚持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基础上,适当放宽了住房公积金置换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已出售的住房及其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不作为住房套数认定依据。
统一新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缴存人家庭在我市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购住房的,须核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和拟购住房所在区县(自治县)住房套数。
该政策对全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认房套数标准进行了统一,有利于解决跨区域工作生活职工的职住平衡问题,但仍然坚持了相关监管规定,缴存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含)。
同日,重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告》,以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支持力度。
政策表示,将对 2021年8月11日至 2022年 10月31日期间签订的《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中相关约定条款进调整:
履行缴存义务并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的,在重庆市购买家庭(本人及配偶)首套住房或第二套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申请贷款时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夫妻参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申请贷款时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符合我市多子女家庭或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的,按我市相关规定执行。《协议》中对应的按月缴存 2021-A 产品和一次性缴存2021-A 产品的贷款倍数由 9.143 倍调整为 13.715 倍,自由缴存2021-A 产品的贷款倍数由 3 倍调整为 4.5 倍。一万公积金能贷款多少
9月22日,广东省惠州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印发《关于印发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优化房屋交易流程、开展住房团购活动、进一步完善商品房价格指导制度、优化预售资金监管、调整开发企业代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间等十三条措施,助力惠州市更好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新形势,充分提振房地产市场预期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在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方面,《通知》提出,生育二孩及以上的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在《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通告》(惠市公积金〔2023〕19号)文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20%(即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48万元,夫妻双方共同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72万元)。
优化房屋交易流程方面,惠州将推广二手房“带押过户”模式,探索开展一手房“带押过户”新模式。规范二手房交易居间服务,严格落实经纪机构明码标价制度,严禁经纪服务违规收费,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一站式服务、一次性收费。
《通知》还提出开展住房团购活动。鼓励各县(区)组织本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面向社会公众开展购房团购活动,引导住房消费预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团购优惠价格可不计入商品房备案价格跌幅比例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促住房消费活动产生的营销费用,按《惠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拨付。
进一步完善商品房价格指导制度方面,落实一房一价、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和审慎调价,支持非住宅商品房按市场行情进行定价。
以下为政策全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因城施策,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9月22日,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印发《关于印发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优化房屋交易流程、开展住房团购活动、进一步完善商品房价格指导制度、优化预售资金监管、调整开发企业代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间等十三条措施,助力我市更好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新形势,充分提振房地产市场预期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十三条措施内容如下>>
一、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落实“认房不认贷”“阶段性放宽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政策,更大程度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购房者合理融资需求。鼓励在惠各商业银行依法有序调整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引导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下行,稳定居民消费预期。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生育二孩及以上的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在《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通告》(惠市公积金〔2023〕19号)文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20%(即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48万元,夫妻双方共同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72万元)。
三、优化房屋交易流程。推广二手房“带押过户”模式,探索开展一手房“带押过户”新模式。规范二手房交易居间服务,严格落实经纪机构明码标价制度,严禁经纪服务违规收费,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一站式服务、一次性收费。
四、开展住房团购活动。鼓励各县(区)组织本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面向社会公众开展购房团购活动,引导住房消费预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团购优惠价格可不计入商品房备案价格跌幅比例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促住房消费活动产生的营销费用,按《惠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拨付。
五、进一步完善商品房价格指导制度。落实一房一价、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和审慎调价,支持非住宅商品房按市场行情进行定价。
六、优化预售资金监管。以重点监管额度和企业信用评价为依据,动态调整监管资金比例,实施差异化、精细化管理。获评上一年度惠州市房地产信用企业的,其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可按3300元/㎡×项目建筑面积(含地下室等需同步交付工程建筑面积),精装修增加1000元/㎡×项目预售面积核定,并可申请分楼栋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七、调整开发企业代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止,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时间调整为商品房项目完成首次登记后。县、区住建部门在办理项目解除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或现房销售备案时,应当查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情况,确保应缴尽缴。
八、便利企业核算开发成本和报税。新公开出让包含住宅、商服多种用途的土地,在出让公告、出让合同中,分用途明确各用途地价。
九、优化商办类用地供应。要结合各类商业、办公商品房在售量、将要上市量和市场总体需求情况,合理安排商服用地供应规模和时序,把握好供地节奏。商业、办公商品房库存消化周期超过18个月的县(区),应减少商业、办公项目土地的供应规模,控制新增商住混合用地的商业用地比例。
十、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治理。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对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及行业乱象行为,纳入行业诚信建设管理,适时向社会公开公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公平,维护购房合法权益。
十一、引导房地产开发高质量发展。推动房地产开发商由城市建设者向城市综合运营者转变,加强对房屋售后服务管理,不断满足人民对更优美环境更宜居生活需求。
十二、加大人才安居保障力度。积极为科技人才、技能人才、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等人口在惠州落户创造便利条件,落实我市制定的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意见,发放新引进人才安家落户补贴。
十三、营造良好市场舆论氛围。落实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要求,鼓励全市有关行业、机构及个人在网络媒体对房地产市场形成正向引导,严厉打击利用自媒体公众号等网络媒体恶意炒作、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稳定市场预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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