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公积金贷款结清且名下无房 二次使用公积金按首套房政策执行,下面是半两财经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个人贷款归还后再贷款买房
9月13日,广东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通知中称,套数认定以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中山市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确定的购房套数为准;如果职工家庭无中山市房产,全国范围内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按照首套房政策执行;如果职工家庭公积金首次贷款结清,且名下无中山房产,全国范围内第二次使用公积金,可按照首套房政策执行;对在中山市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通过举例对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进行了解读。如果申请过一次公积金贷款购房,现在要将原房产卖掉后家庭无房产,原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话,再次申请,可以享受首套贷款支持政策。以夫妻双方贷款90万,贷款30年计算,等额本息还款为例,公积金首套房贷款利率为3.1%,如商业贷款为3.6%,公积金贷款月供3843元,商业贷款月供4091元,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家庭节省利息支出大约9万元。
如果名下现在有两套房子,买房时都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现在准备卖出这两套房子,再买一套新房改善,均不能再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以90万贷款、30年等额本息还款为例,政策优化后,使用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较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节省利息大约9万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樊宏伟
商业银行联网归还再贴现
应收票据的流转是否应该计入现金流量表?为什么?解答:
应收票据的流转,应该是指承兑汇票的贴现或背书转让。
一、承兑汇票的贴现
承兑汇票的贴现分为具有追索权和不具有追索权。
(一)具有追索权
在具有追索权的情形下,承兑汇票贴现实质上是以汇票作为抵押进行贷款,到期无法承兑时企业需要将汇票资金归还给贴现方,会计核算也是按照“短期贷款”进行确认的。
1.贴现时: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承兑汇票贴现
2.在贴现期间分摊确认贴现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短期借款-承兑汇票贴现
3.承兑到期汇票无法承兑时,企业需要归还贴现方资金:
借:短期借款-承兑汇票贴现
贷:银行存款
同时,将“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
贷:应收票据
4.承兑到期,汇票正常承兑,贴现追索权自动消失:
借:短期借款-承兑汇票贴现
贷:应收票据
5.现金流量说明:
在承兑汇票贴现具有追索权的情况下,贴现收到的资金应作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填报。
(二)不具有追索权
承兑时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资金)
财务费用(贴现利息)
贷:应收票据
在不具有追索权的情形下,承兑到期是否承兑,都跟本企业没有关系了,因此在贴现时就相当于提前收回销售货款等,现金流量应作为“经营活动”填报。
二、背书转让
在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用于购买原辅材料等支付。
借:应付账款
贷:应收票据
因此,在背书转让的情况下,并无现金流量的出现,不需要在现金流量表的主表填报,只需要在附表中按规定填报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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