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合同“背靠背条款”约定不明 淮南中院依据民法典支持诉请债务人还款,下面是北青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去还贷款贷款合同还要吗
本报讯 (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姚多生 方 硕) 近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认定原债务双方约定的“背靠背条款”为附期限合同,依据民法典有关“履行期限不明确的”规则,支持债权受让人主张的债务人支付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2014年3月,安徽某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汪某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此款待某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时一并归还本息。”为筹措资金,当天,汪某即向陈某借款50万元,汪某收到陈某的转款后,将该笔借款转给某建设公司。
2021年5月,汪某与陈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双方一致确认,截至协议签署之日,汪某拖欠陈某借款共计50万元。汪某将对某建设公司的债权50万元及利息86.5万元,合计136.5万元,全部转让给陈某行使,陈某按照本协议直接向某建设公司主张债权。
上述协议签订后,汪某将债权转让协议书以邮寄方式通知某建设公司。某建设公司认为与汪某的借条中约定的付款条件“此款待某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时一并归还本息”尚未成就,某工程公司没有支付工程款,所以陈某无权要求其还款。后陈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将某建设公司和汪某诉至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某建设公司作为债务人,在汪某向陈某转让债权后,可以援引原借款合同条款,对陈某要求支付欠款的请求进行抗辩。汪某与某建设公司关于付款条件的约定属“背靠背条款”,某建设公司履行债务的前提是某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关于该条款性质,出具借条时,双方对于某工程公司何时支付工程款,甚至能否支付工程款都是未知,而偿还借款又属确需履行的债务。汪某与某建设公司已经存在的确需履行的债务,从形式上看是有关履行条件的约定,但就其本质而言则是有关履行期限的约定,且为不确定的履行期限。因此,该约定本质上是对还款期限的约定,而非还款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案涉借条中对于履行期限的约定并不明确,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故某建设公司不能以此约定尚未成就为由拒绝向债权受让人陈某履行债务。综上,法院判决某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陈某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
宣判后,被告某建设公司提起上诉,主张借条中“此款待某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时一并归还本息”系付款条件而非付款期限的约定,因条件尚未成就,可拒绝支付借款。
淮南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述约定系对还款义务设置的约定不明的期限,区分了“附条件”与“附期限”,符合民法典对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一方面,汪某与某建设公司的约定,使得债权人难以掌控付款条件的实现,付款条件成就与否主要取决于第三方某工程公司自身的行为。鉴于债务人负有确定履行的义务,即某建设公司履行债务必然会发生,故上述约定本质上属于对履行行为所附的期限。另一方面,第三人某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期限不明确。为避免债权人陷入不可控限期的等待和不确定的交易风险,一审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有关“履行期限不明确的”规则,支持债权受让方陈某随时向某建设公司主张债权及利息,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等价有偿等原则。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背靠背条款”是指合同约定一方收到合同外第三方的款项后,再向另一方付款的合同条款。民法典对附条件、附期限合同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具体纠纷中经常面临理解与适用的难题。司法实务中的常见情形是,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为付款方收到第三方付款、付款方收到销售回款、付款方与业主方完成验收等。这些付款条件的共同特点是:债权人难以掌控付款条件的实现,付款条件成就与否主要取决于付款方自身的行为。此时,法院应审查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属于对付款所附的期限:履行期限明确的,自该期限之日起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若付款方负有明确付款义务、付款条件的约定显失公平,或者付款条件已无法实现,应按照民法典关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有关规则处理。(周瑞平 姚多生 方 硕)
(人民法院报)
房贷还清后银行会归还合同吗
#时事热点头条说#还没提前还房贷的人,好消息来了,7月14号,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司长邹兰在发布会上表示,将支持和鼓励商业银行与借款人自主协商变更合同约定,或者是孝发放贷款,置换原来的存量贷款。
简单来说就是我们可以去银行改合同,把之前的高利率房贷给置换成低利率的,银行呢,也可能会直接给我们的房贷打个折了。这样的让利政策其实并不突然,据央行2023年上半年金融统计数据报告,数据显示上半年人民币存款增加了20.1万亿元,同比多增加了1.3万亿元。其中住户存款增加了11.91万亿元,一句话来说今年老百姓更爱存钱了。而房贷方面,上半年的住房贷款共发放了3.5万亿元,可是新增的房贷却只有1.46万亿元,中间差的这2万亿元,就是提前还款的金额。这对银行来说可不是什么好消息。存款的量多了,银行就每个月都得给人付利息,而贷款借出去的钱又很快都被还了回来,出的多,进的少,这是银行最不愿意看到的情况。
因此出于银行自身利润的考虑,他是乐意降低房贷利率的。除此之外房贷利率居高不下,也会影响经济的发展。高昂的房贷让老百姓胆战心惊,大家都不买东西,也不炒股了,一门心思提前还房贷,就盼着能够早日卸下这个重担,结果就是消费和投资这两架马车都跑不动了,那又何谈拉动经济呢?
所以银行必须降低房贷利率,让老百姓每个月手头有余钱,才能够刺激消费,从而促进经济发展。总之,被房贷压得喘不过气的人们,暂时可以稍稍松一口气了。
这样还款方式可以试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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