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耕“三农” 细作小微 精准扶贫 倾力重点,下面是金融界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银团贷款跟社团贷款的区别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审视,深耕三农是山西农信与时俱进的强基固本,细作小微是山西农信捕捉商机的当仁不让,精准扶贫是山西农信勇于担当的精彩亮相,倾力重点是山西农信寻找出路的重要市场。
深耕“三农” 夯实根基
当前,我国农业农村改革发展进入了新的关键时期,呈现出农业现代化、城乡一体化等新的发展趋势。与“三农”相伴而来的山西农信要把握这一趋势,不断优化金融服务,拓展客户群体,加强金融创新。
发展三类客户,牢固占领农村市场主体地位。一是扎实巩固农户基础客户。目前山西省3664.12万常住人口中,仍有45%的人口居住在农村。在新形势下,山西农信应坚持立足农村阵地,发挥多年来扎根农村的地缘、人缘优势,强化营销,扎实巩固农户客户群体。二是大力拓展城镇社区居民客户。山西农信应通过打造社区银行、提供多元优质服务、加强主动营销等方式,积极拓展城镇社区居民客户群体,激发城镇市场活力。三是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客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是当前国家重点培育的农业主体,也是引领未来现代农业发展的骨干力量。
完善三大体系,推动金融支农服务质效提升。一是完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提供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务。山西农信应充分提升物理网点的功能和价值,加强网点转型,将网点打造为真正的社区银行,为客户提供优质、便捷的存、贷、汇等各类金融服务,使网点成为紧密农信社与客户关系的良好平台,提高客户忠诚度;积极发挥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等便民载体的服务功能,为农村客户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此外,拓展“互联网+金融服务”功能,进一步优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的线上功能,更好地满足用户需求、提升用户体验,提高农信社的获客能力。二是完善信贷供给体系,满足“三农”领域信贷需求。山西农信应继续倾斜信贷资源,运用信贷资金杠杆,撬动农村经济发展。从信贷投放的领域看,应树立大“三农”理念,配合农业供给侧改革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步伐,重点支持粮食、畜牧、果业、杂粮、蔬菜、中药材、农产品加工、休闲观光农业等八大特色农业产业的发展;重点支持农业现代化建设,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效融资需求;重点支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新产业的发展,扶持一批休闲农业示范园区、乡村旅游项目等的发展;重点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支持一批以商贸物流、农产品加工、休闲旅游等为主导产业的特色小城镇建设;积极支持电商农业、订单农业、循环农业等农业新业态的发展。三是完善金融创新体系,满足新形势下的新需求。面对日益变化的农业农村新环境和相应催生的客户新需求,山西农信必须积极创新符合当地市场需求、风险可控的金融产品;创新担保方式,开展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创新金融服务模式,为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主体提供高效金融服务。此外,农信社除了持续优化存、贷、结算等传统服务外,还应积极创新各类中间业务服务,满足客户的理财、保险、咨询、代缴费等多样化需求。
构建三个机制,确保金融支农工作顺利开展。一是构建考核激励机制,增强支农动力。首先要进一步构建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通过采取强化考核、激励挂钩的方式,考核服务各类涉农主体、创新支农产品和服务模式等情况,并将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评优评先等直接挂钩;针对涉农信贷、小微信贷风险较大的情况,应适度提高涉农贷款、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出台有关尽职免责政策,调动各级机构和人员的支农积极性。二是构建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提高支农活力。农业是弱势产业,涉农信贷往往蕴含着较大风险。山西农信在深耕“三农”的过程中,要切实加强风险防控,积极完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运用好现有的涉农贷款、扶贫贷款风险补偿等政策,并通过进一步寻求政策性担保、政府风险补偿、发展贷款保证保险等措施,分散涉农、小微信贷的风险。三是构建多方合作机制,形成高效支农合力。在前期山西省联社与有关政府部门、院校、银行、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基础上,拓展深度合作领域,细化合作意向,争取优惠政策,实现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切实形成政银企全面高效的多方支农合力。例如加强与财政、扶贫、担保、保险等部门的深度合作,构建扶贫贷款、涉农贷款的风险补偿、分散和转移机制;加强与司法部门合作,联合打击逃废债行为,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加强与农业部门的合作,了解农业政策和农业产业发展状况,积极筛选涉农领域优质客户。
捕捉商机 细作小微
当前,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型小微主体正在三晋大地孕育而生,呈现蓬勃发展之势,但由于小微企业在发展中受资金、技术、观念、信息、产品质量、管理水平以及政策支持、市场应变能力等方面的制约,面临着极大的经营压力,要想成功绝非易事。面对新一轮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机会,作为企业家族中的弱势群体,小微企业优在创新、贵在细作。具体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在思想层面上要高度重视、形成共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是细作小微,并不是所有的小微企业都要支持,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战略取舍。对适合的主体和项目要大力支持,对不适合的要果断叫停,把风险和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中,达到不为是为更是为的效果。但同时,也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善于发现事物的本质,对有发展前景、有良好市场的新兴产业(爱基,净值,资讯)要大开绿灯、创造条件予以扶持。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需要一分为二,好好把握。
在筛选项目上要慧眼识珠、务求精细。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鲜明地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是我们在筛选项目中的指挥棒和红绿灯。山西农信落实这一全新理念,可以细化为“十个看”:一看是否有新发展理念引领发展,二看是否有大量的信息支撑发展,三看是否有市场需求把握发展,四看是否有应有的投资支持发展,五看是否有先进的技术保障发展,六看是否有优惠的政策扶持发展,七看是否有优质的产品驱动发展,八看是否有科学的管理保证发展,九看是否有良好的效益吸引发展,十看是否有良好的还款意愿催化发展。如果上述要素基本具备,就可以大力支持。一般意义上讲,小微客户具有经营规模较小、权益较低、流动资金有限、无正规的或不可信的财务报表、不能够提供“典型的”抵押品的特点,在筛选的方法上要有别于对待大中型企业,由重视正规的“三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和业务状况表)变为更切实际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三表”(电表、水表和进出货表)。贷款决策要基于客户的实际现金流和还款能力,并针对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相关的信息和数据进行交叉验证。要做到这些并不容易,需要尽快更新提升IT科技支撑水平,把数据化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需要建立完善与之适应的信贷文化体系,加快培育过硬的信贷队伍。
在支持措施上要量身定做、主动得力。古人云:道虽迩,不行不至;事虽小,不为不成。在选定支持目标后,总体上要把握好“三个转变”,即:在作风建设上,由坐等客户上门向主动上门寻找客户转变;在产品供给上,由提供千篇一律的产品向根据客户需求提供量身定做的产品转变;在服务层次上,由单纯的提供信贷支持向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转变。“三个转变”的核心要义就是要坚决摒弃贷款是权力的落后思想,牢固树立“客户中心主义”的信贷文化思想,变吃拿卡要、门难进、脸难看为想方设法主动上门寻找客户、筛选客户,要从客户建立项目的一开始就予以关注,帮助其把脉问诊,提供合理化建议,把各种可能的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要以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为突破口,落实小微企业续贷转贷、不良贷款容忍度和尽职免责政策,强化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要同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动,对小微企业建档立卡,只要符合上述“十看”基本条件的,都要大胆、大力支持。
要按照“尊重客户真实意愿、把握风险底线、方便快捷、真正让利于客户”的“四项原则”,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金融创新机制、贷款审批机制、贷款利率定价机制、人员培训机制,优化贷款授信审批流程,提高风险识别和把控能力,紧跟省委、省政府的步伐,按照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的目标,只设下限,不设上限,组织市县两级机构确定小微信贷投放目标,并将小微企业“三个不低于”完成情况,纳入到综合考核体系中,时刻把握小微企业发展新政策、创业就业新形势,推动各级农信社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和监管精神,不断强化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能力,确保信贷支持小微企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勇于担当 精准扶贫
未来五年,全面小康是主旋律,脱贫攻坚是关键词。作为扎根农村的“百姓银行”和地方金融主力军,山西农信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发展的理念,以头等大事和第一民生的战略高度,帮助贫困地区百姓脱贫致富,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助力百姓实现创业梦、脱贫梦、小康梦、上学梦。在精准扶贫的征途上,山西农信要面对自身知识储备不足、时间紧任务重、诚信环境欠佳等多重困难和挑战,坚持扶贫用心、服务升级、整合资源的有益经验,继续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规划精准扶贫蓝图。省联社顶层规划设计精准扶贫大纲,明确未来四年山西农信精准扶贫工作的目标任务、支持重点、工作举措、考核标准、激励奖惩、培训纲要等;根据大纲要求,各级机构细化项目、细化举措、细化节点、倒排时限。县级联社理(董)事长为精准扶贫工作第一责任人,签订精准扶贫年度工作责任书,目标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作为任职履职期间的考核内容之一。
发挥党组织引领作用。号召动员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联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勤于思考,一线实战,驻地工作,将有限的资源有效地利用。同时坚持问题导向,严格程序、规范操作,问题苗头抓早抓小,对精准扶贫工作不作为、乱作为的各级党员干部,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扎实落实“七专”机制。各级机构要落实好“制定专项规划、打造专业队伍、单列专项规模、开发专门产品、提供专优利率、建立专门档案、实施专项考核”的七专机制。工作中注意把握调查摸底、分解目标、一户一策、产品对接、持续帮扶等环节,清晰帮扶的层次,探索打造小额贷款精准扶贫模式、高效带动扶贫模式、特色产业扶贫模式。省联社通过精准扶贫工作专题会、月度分析会、半年工作会以及省联社领导分片督导等方式,确保“七专”机制有效落地。
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既要实打实地落实扶贫责任,因材扶贫,宜农则农,宜商则商,更要端正导向,完善思路。要把扶贫开发与落实农村改革各项任务结合起来,寻找土地确权和土地流转中扶贫开发的有效模式,探索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精准扶贫的有效措施,搭建农村电商平台发展模式,帮助老百姓就地就业、就地创业、就地脱贫,丰富农村金融改革支持扶贫开发的内容方法,促进转型发展与扶贫开发深度融合,走出一条有特色、更见实效的扶贫开发新路子。
坚持全媒正向传播。精准扶贫工作坚持季度通报、年度总结、培育典型、营造氛围。适时召开精准扶贫经验分享会、交流会。内部运用山西农信报、门户网站、微信平台等自有媒体,外部加强与纸媒、新媒体的合作,广泛宣传各级机构在精准扶贫工作中采取的好措施、取得的成效以及在精准扶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在广大干部员工队伍中营造带头扶贫的良好工作氛围,在全社会形成积极舆论导向。
强化多方联动效应。侧重三个方面:既主动加强与各级政府扶贫办、人民银行、银监部门、保险机构、担保机构的沟通、合作,把握政策、统筹资金、部门协调、风险共担;又注重加强与村两委、贫困户的定期反馈与评价,形成一种倒逼机制,将反馈情况和评价合格率作为山西农信系统内考核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同时延续学雷锋志愿服务,加强与共青团妇的协作,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从细节上做起,与社会一道善待弱势群体,如传承创建信用村镇的好做法,心无旁骛做好小额扶贫贷款,定期帮助贫困户组织体检、查询病情,和民政部门、乡镇政府一起把救济资金逐一发到农户手中等等,积聚全社会的力量,为贫困户解决看病医疗、低保救济等基本生存所必需。
倾力重点 寻找出路
当前,山西省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爱基,净值,资讯)和金融行业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金融机构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在支农支小、服务基层的基础上,与省内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积极对接,全面倾力重点,是支持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加快推进综改试验区建设的内在需要,符合山西农信构建“小法人、大系统”组织优势、打造“现代金融企业集群”的总体战略和发展主题,是山西农信转型提质、做优做强的关键抓手。
解放思想,形成共识,做好营销。倾力重点不是简单的“垒大户”,更不能把眼睛仅仅盯在对几个大集团吸存放贷这种单一的业务模式上,要以积极务实的态度和灵活创新的方式,紧紧围绕煤炭侧供给改革,为煤炭企业提供直接融资产品,办理短期债务置换、转贷续贷,对煤业集团上下游供应链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根据实际需要帮助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延伸产业链转型升级以及“走出去”,支持煤炭企业去产能分流人员就业创业等,以更加开放、先进和高级的多层次服务体系去对接集团企业和重点项目的金融需求。
搭建平台,优化机制,扎实推进项目落地。围绕“建设现代金融企业集群”这一主题,坚定不移走“小法人、大系统”、“小银行、大平台”的发展模式和发展道路,坚持将“平台建设+金融企业集群”双层治理机制贯穿和运用到“倾力重点”这一战略任务上来。着力构建两类机制,打造双层平台。一是“省联社+基层法人行社”机制,加大开拓力度,与有实力、有潜力、符合政府政策、适应市场需求、代表科技方向的集团客户和企事业单位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打开窗口,疏通渠道,给基层法人行社争取更多的业务机会,帮助县级法人对接大项目,各基层行社根据自身业务特色和实际情况灵活参与,充分利用“现代金融企业集群”的团队优势服务客户。二是“落地平台+参与行社”机制,根据集团客户和企事业单位的所在区域,以提高效率和方便客户为原则,指导该区域的县级行社承担落地平台角色,协调平台行社与参与行社形成责、权、利对等的合作运行机制,提高客户服务水平,解决体制机制困难,提升农信社整体品牌形象。
立足优势,倾斜资源,做好产品支撑。倾力重点,产品为基,服务为先,要充分利用该社点多面广、贴近客户的渠道优势和网络体系,做好重点企业的上下游整合和现金管理服务,围绕物流、信息流、资金流设计产品,打造更加便捷的结算体系。同时,省联社要做相应的资源倾斜以保证服务效率:一是抽调业务骨干组建机构业务部,专职负责整体规划、机构对接、基层引导、项目推进、居间协调等,从组织体系和人力配置上“倾力重点”。二是在科技信息系统的建设以及相关制度订立和产品设计方面,优先安排人力、物力,以确保对重点客户的服务水平保持在市场最前沿,对于资金需求量大的企业和项目,不仅可以组银团或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等方式予以支持,甚至,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突破债、贷等资金供给方式,积极尝试投贷联动等创新产品。
创新方式、优选项目,争取监管支持。立足当前省内优势产业,与政府政策结合,与市场需求结合,与科技发展方向结合,精选目标企业和项目,争取监管和政府部门支持,以“两选”机制实现“两个确保”,优选企业投放项目,慎选农信参与机构,注重引进新的增信措施,确保农信机构投放资金安全,切实做到风险可控,确保参与机构在本县区的支农支小力度不减。制定“单点突破、试点先行、综合考量、激励兼容”的指导原则和实施方案,作为与监管层沟通的有效工具,拓宽倾力重点的实施空间。着力搭建政府、监管、银行和企业四位一体的沟通机制和交流平台,坚持“一户一策、一项一策”,积极探索稳妥有效的资金投放方式,以整体集中、单户分散的产品组建方式作为风险防控的有效措施,充分发挥银团贷款和社团贷款等联合授信方式的机制优势,突破单户超比例和贷款集中度等戴在农信机构头上的紧箍咒,切实放大“金融集群”的系统性规模优势。
(作者为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
当今国内银行业正处在一个加快演变的历史进程之中,优胜劣汰、兼并整合已成大势所趋。能否在这一大棋局中把握机遇、赢得主动、战胜各种风险挑战,需要登高望远、总体谋划,需要未雨绸缪,及早思量。近期,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书记、理事长崔联会立足发展实际,坚持问题导向,不断调研思考,逐步形成并积极推进深耕三农、细作小微、精准扶贫、倾力重点的发展思路。今天予以刊发,供读者借鉴。——编者
制图 龚甜甜
双边贷款承诺费
导读
第15章政府采购,包括正文和各缔约方作出的政府采购承诺表。澳大利亚和智利双方就采购门槛的理解达成共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三缔约方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就《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间有关政府采购程序达成了谅解,美国与加拿大就政府采购门槛达成谅解。
下文基于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对第15章政府采购作了简单比较性分析。需要记住的是,第15章的根本目的在于获得政府采购市场的更大开放。
一、《TPP协定》政府采购章的立法背景
政府采购在国际贸易中占据重要地位。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及世界贸易组织预测,政府采购约占一国GDP的10%—15%,其市场总价值可超过1.3万亿美元。在国际政府采购领域,WTO《政府采购协定》可谓现今影响力最大的国际政府采购协议。在美国主导并签订的所有自由贸易协定中都将政府采购其列为重要章节。《TPP协定》在框架和内容上极大地借鉴了WTO《政府采购协定》,致力于建立透明、非歧视且平等的采购制度。《TPP协定》政府采购规定继承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WTO《政府采购协定》的基本原则、过渡措施和采购程序等相关规定,同时也在其适用范围、具体采购过程上有所创新。
二、《TPP协定》政府采购章之承继点
修订后的WTO《政府采购协定》几乎可谓《TPP协定》政府采购章的模板,两者在框架、基本原则、过渡措施、具体采购程序的规定等方面都具有一致性。
1.框架
WTO《政府采购协定》包括序言、定义、适用范围、协定的例外、一般原则、发展中国家、采购程序(关于采购制度的信息、公告、参加条件、供应商资格、技术规格和招标文件、时限、谈判、限制性招标、电子反拍、投标文件的处理和合同授予、采购信息的透明、国内审查程序、适用范围的修改和更正)、磋商和争端解决、机构、最后条款等共计22条,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一样,可大致分为适用范围、国民待遇、招标投标程序、一般条款等内容。而《TPP协定》政府采购章在文本框架上与WTO《政府采购协定》最为接近,也包括定义、适用范围、例外、一般原则、过渡措施、采购程序(采购信息的公布、意向采购公告、参加条件、供应商资格、限制性招标、谈判、技术规格、招标文件、时限、招标文件的处理和合同授予、授标后信息)、信息披露、保证采购做法的正当性、国内审查、为中小企业提供便利、合作、政府采购委员会、进一步谈判等共24个条款,基本延续了WTO《政府采购协定》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2.基本原则
WTO《政府采购协定》中规定了国民待遇非歧视原则和透明性原则,作为国际自由贸易的基本原则,《TPP协定》政府采购章也予以采纳。《TPP协定》政府采购章在第15.4条中仍要求各缔约方坚持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原则,延续了WTO《政府采购协定》中的非歧视原则,在进行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时,需平等对待其他成员国供应商,对于有关涵盖采购的任何措施,每一缔约方,包括其采购实体,对于来自任何其他缔约方的货物和服务,以及任何其他缔约方的供应商,应当立即且无条件地给予其不低于本国或任何其他缔约方的货物、服务及供应商条件的待遇。
维持该原则需要整个招标程序和各缔约国政策的公开透明性。在投标过程中,招标方应及时发布有关信息,为供应商预留足够时间获取投标书文件及投标,承诺公平且无偏见地对待投标者并为其保密,并且“根据合同对涵盖采购所授予的所有订单”都应当遵循该原则。此外,各缔约方同意采用公平和客观的技术规格,以公告和投标文件中明确的规格作为唯一标准进行评标、授予合同。第15.22条还要求各缔约国通过合作来促进政府采购的国际自由化,要求缔约国互相交换信息、数据及法律框架、发展电子手段、提供多语言渠道使供应商获取采购机会。
3.过渡措施
在《TPP协定》缔约国中,一部分国家已通过双边或多边协定开放本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如前述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签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而同属于WTO《政府采购协定》参加方的日本则因该协定与美国打开政府采购之门。但是,对于文莱、越南和马来西亚而言,在传统的政府采购中,本国供应商一般为第一选择,订立《TPP协定》意味着他们将首次开放其政府采购市场,对国内外供应商一视同仁,该类国家在适用《TPP协定》政府采购章上势必存在障碍。
因此,和WTO《政府采购协定》相同,《TPP协定》的该章节也引入针对发展中国家的过渡措施,规定经其他缔约方同意,可在减让表中规定的过渡期间,采取或维持诸如价格优惠计划、补偿、分阶段增加具体的实体或部门、较其永久性门槛价更高的门槛价等过渡措施,但是该措施对于所有的其他缔约国都应当以非歧视的方式适用。
4.政府采购程序及争议解决
《TPP协定》政府采购章以WTO《政府采购协定》采购程序为模板,对采购信息的发布、意向采购公告、参加条件、供应商资格、限制性招标、技术规格、招标文件、招标时限、招标文件的处理和合同授予、授标后信息等作出概括性的规定。同时要求设立一个独立的政府采购委员会处理并审查《TPP协定》的实施和运作,当供应商对政府采购决策提出质疑时,将由独立机构予以专门审查。
三、《TPP协定》政府采购章的新颖性
《TPP协定》政府采购章虽在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上承继了WTO《政府采购协定》,但制定了更为严格的具体标准,不仅在适用范围上将BOT形式和工程建设特许经营纳入其中,在透明度上的要求也更明确,确定公开招标为原则性的采购方式,且在具体的采购过程中所作的规定更具明确性和透明性。
1.更广泛的适用范围
《TPP协定》政府采购章第15.2条中将BOT合同和公共工程建设特许经营权合同纳入适用范围,这是该章节最大的创新点,此前的WTO《政府采购协定》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未将此类合同纳入适用范围。
BOT属于PPP(公私合营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一种形式,是指政府与私人之间,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为基础而形成的伙伴式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方面,BOT形式与传统的“政府采购”观点相悖,狭义的“政府采购”指的是政府购买行为,由政府招标付费,而BOT合同和特许经营权合同安排下,供应商对某个项目进行筹资、建设并按照约定的年限进行经营,由使用者付费,且在协议期满后将项目无偿转移给政府或指定机构。但另一方面,在实践中BOT形式已广泛运用于公共基础建设领域,也被英美国家视为“政府采购”行为。
将BOT合同纳入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势必会使得缔约国的工程市场、服务被全面打开,各缔约国的供应商可向另一缔约国的工程投标,使得该领域的竞争更为激烈。与此相对应,该章节在招标采购具体过程中也增加了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条款,第15.10条“限制性招标”中规定,在有必要增加额外工程服务以完成招标文件中目标的,可采用限制性招标。
2.确定公开招标为首选采购方式
《TPP协定》第15.4条第4款明确规定,采购实体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程序进行采购,除非适用“供应商资格”和“限制性招标”条款,因此本协定将公开招标列为采购的优先选择方式,限制性招标和选择性招标(供应商资格)为特殊形式。WTO《政府采购协定》中仅规定采购实体应当以透明和公正的方法进行被涵盖的采购,该方式应当与协定一致、避免利益冲突、防止腐败行为,并未将公开招标定为原则性的招标方式,由此看来,《TPP协定》对于采购方式的规定更为明确,除因“供应商资格”而需适用“限制性招标”以外,采购都应当按照公开招标进行,也排除了这两种类型之外的其他招标方式。
3.更透明、有效的采购过程
《TPP协定》政府采购章借鉴了WTO《政府采购协定》的采购具体规定,但通过细节比对,《TPP协定》对采购过程的规定更为细致、透明且注重效率。
(1)该章节取消了“发布摘要公告”程序。在WTO《政府采购协定》第7条要求每个意向采购项目,采购实体需在公布采购公告时作一份摘要公告。《TPP协定》取消了该项程序,直接要求采购实体公布意向采购公告。并且第15.9条“选择性招标”增加规定,采购实体应在采购之前足够时间内提前公布公告,以允许有兴趣的供应商提交投标申请书。在政府采购招标中,本国供应商获取信息的便捷性一般大于外国供应商,这一规定对采购实体要求更为严格,从而给予各缔约方的供应商充分时间获取信息并提交投标,为各方提供了公平的机会。
(2)招标时限的规定更为统一、明确。和WTO《政府采购协定》一样,《TPP协定》也规定了接受投标文件的一般期限、采用电子手段的期限(减5天)和其他特殊情形的期限(减至不少于10天)。但WTO《政府采购协定》规定“采购实体购买商业性货物或者服务”的,等标期降至不少于13天、10天,时限规定繁琐且评判困难,《TPP协定》将此类采购统一为“减至不少于10天”(第15.14条第5款)。另外,该章节规定所有的供应商都应按照共同的截止期限提交参加或投标申请,而未采纳WTO《政府采购协定》中部分采购实体可与被选中供应商商定提交文件的期限,避免了不同供应商提交文件期限不同而导致交易中的不公及效率低下。
(3)招标过程更具效率。《TPP协定》政府采购章要求采购实体在授予采购合同之后,“应立即在正式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相较而言,WTO《政府采购协定》则要求在“合同授予后不迟于72天”,在实际操作中具有较强的滞后性,也不符合当今采用电子手段公告的现实,故《TPP协定》的规定更注重效率。
4.为中小企业参加提供便利
《TPP协定》政府采购章中设专门条款规定政府采购应为中小企业的参加提供便利,这也是该协定的重要特色之一。在WTO《政府采购协定》中中小企业问题被列为未来谈判议题之一,尚未有具体规定。而《TPP协定》各缔约方均认为,一方面中小企业对促进市场的活跃度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却因其规模小易在国际贸易中处于弱势,因此促进中小企业参与贸易、确保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一样都能从中获益,符合各方的共同利益。
为此,《TPP协定》要求各缔约方尽可能采取措施使中小企业能够便利地参与政府采购并降低其成本,例如在电子门户中提供与采购相关的综合信息、使所有的招标文件都可免费获取、采取电子或新通讯技术进行采购等措施。这一条款认可了各国在政府采购中对中小企业的倾斜政策,同时也要求各缔约国在实践中对本国或他国的中小企业提供优惠。同时,该章节第15.22条也规定了各缔约方应当在涉及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供便利领域进行合作,也将其定为政府采购委员会会议议题之一。
第15.1条:定义
为本章之目的,
BOT合同和公共工程建设特许经营权合同,是指一种合约安排,其主要目的是规定建设或修复基础设施、厂房、建筑、设施或其他政府所有的工程,根据该合约安排,作为供应商执行合约安排的对价,采购实体授予该供应商在特定时期内享有暂时的所有权或合同期内控制、运营以及要求工程用户即期支付使用费的权利。
商业性货物或服务,是指在商业市场中通常向非政府购买者出售或为出售而提供的、由非政府购买者为非政府目的买入的一类货物或服务。
采用书面形式或书面的,是指任何可读、可复制并且在随后可传递的任何文字或数字表达。其中包括通过电子方式传输并储存的信息。
限制性招标,是指采购实体与其选择的一个或数个供应商洽商的采购方式;
常用清单,是指采购实体确认符合参与条件、有意多次使用的供应商的清单;
意向采购公告,是指由采购实体所发布的公告,用以邀请有兴趣的供应商提交参与申请、投标或申请并投标的文件。
补偿,是指要求使用本国成分、国内供应商、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投资、反向贸易或鼓励当地发展或改善参加方收支平衡的类似行为的任何条件或承诺;
公开招标,是指所有感兴趣的供应商都可以提交投标的采购方式;
采购实体,是指附件15-A所列的实体;
发布,是指通过广泛散布并易于为公众获得的纸质或电子途径传播信息;
合格供应商,是指采购实体认为已满足参与条件的供应商;
选择性招标,是指采购实体仅邀请合格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服务包括建筑服务,除非另有规定;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实体提供或能够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人或人的组合;以及技术规格,是指招标要求:
(a)规定以下特征:
(i)拟采购货物的特征,包括质量、性能、安全性和体积,或者它们的生产过程和方式;或者
(ii)拟采购服务的特征,或者它们的供应过程和方式,包括任何适用的行政管理规定;或者
(b)说明用于货物或者服务的术语、符号、包装、标识或标签要求。
第15.2条:适用范围
本章的适用
1.本章适用于与涵盖采购相关的任何措施。
2.为本章之目的,涵盖采购是指以下政府采购:
(a)附件15-A中各缔约方承诺表中所规定的货物、服务或其组合;
(b)以任何合约方式进行,包括:购买,有/无购买选择权的租赁;BOT合同和公共工程建设特许经营权合同;
(c)公布意向采购通知时,按照第8款和第9款估算的价值,该价值等于或高于附件15-A各缔约方承诺表中所定的相关门槛价;
(d)由采购实体进行;以及
(e)未被本协议适用范围所排除。
未涵盖的活动
3.除非附件15-A中缔约方承诺表另有规定,本章不适用于:
(a)购买或租赁土地、既有建筑物或其他不动产或其上之权利;
(b)非契约协议或者缔约方(含采购实体)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援助,包括合作协议、补助、贷款、股本注入、担保、补贴、财政激励和赞助安排;
(c)采购或收购财务代理或者存管服务,受规制金融机构的清算和管理服务,或有关公债销售、回购和发行的服务,包括贷款和政府债券、票据和其他有价证券;
(d)公共雇佣合同;
(e)下列采购:
(i)为提供国际援助的特定目的而进行的,包括发展援助;
(ii)由国际组织或外国/国际补助、贷款或其他援助所资助,且适用该国际组织或捐助方的采购程序或条件。如果该国际组织或捐助方的程序或条件中对供应商的参与并无限制,则采购按照第15.4.1条(一般原则)进行;或者
(iii)根据国际协议的特别程序或条件进行的,涉及部队的驻扎,或者涉及签署国联合实施的项目;以及
(f)在采购实体所属缔约方境外、用于对该方境外消费的货物或服务的采购。
承诺表
4.各方应在附件15-A所附承诺表中列明下述信息:
(a)A节列明其采购为本章所涵盖的中央政府实体;
(b)B节列明其采购为本章所涵盖的中央以下级别的政府实体;
(c)C节列明其采购为本章所涵盖的其他实体;
(d)D节列明本章适用的货物;
(e)E节列明本章适用的服务,但不包括工程服务;
(f)F节列明本章适用的工程服务;
(g)G节列明任何通用注释;
(h)H节列明适用的门槛价调整公式
(i)I节列明第15.6.2条所要求的公布信息(采购信息的公布);以及
(j)J节列明按照第15.5条所规定的任何过渡措施(过渡措施)。
合规性
5.各缔约方应保证采购实体按照本章进行涵盖采购。
6.任何采购实体均不得为避免承担本章项下的义务而将某一采购制作、设计成任何采购过程中的不同采购,或进行这样的结构安排或区分,或使用某项特殊方法来估算采购价值。
7.本章不得解释为阻碍一方,包括其采购实体在内,制定新的采购政策、程序或合约方式,但它们不应与本章不一致。
估价
8.为确定采购是否属于被涵盖采购而对采购价值进行估算时,采购实体应考虑下述因素,包括整个期限内采购的估算的最高总价值:
(a)各种形式的薪酬,包括任何奖金、费用、佣金、利息或合同项下可能规定的其他现金流;
(b)任何选择权价值条款;以及
(c)同期内或在某一时间内基于同一采购授予一个或多个供应商的任何合同。
9.如果整个期限内被估算的采购最高总价值未知,该采购应被视为涵盖采购,除非本协议另行将其排除在外。
第15.3条:例外
1.本协议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包括其采购实体)采取或维持以下措施,但这些措施的使用方式,不得在条件相同的缔约方之间构成随意的、不合理的歧视或者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a)保护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的必要措施;
(b)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必要措施;
(c)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措施;或
(d)涉及残障人士、慈善或非营利机构、或监狱囚工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相关的措施。
2.各缔约方理解上述第1(b)款包括了保护人类、动物或者动物的生命或健康的必要环境措施。
第15.4条:一般原则
国民待遇和非歧视
1.对于有关涵盖采购的任何措施,每一缔约方,包括其采购实体,对于来自任何其他缔约方的货物和服务,以及任何其他缔约方的供应商,应当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不低于缔约方(包括其采购实体)给予以下货物、服务及供应商的待遇的待遇:
(a)本国货物、服务及供应商;以及
(b)任何其他缔约方的货物、服务及供应商。
为明确起见,本项义务仅指一缔约方根据本协议授予任何其他缔约方的任何货物、服务或供应商所给予的待遇。
2.对于有关涵盖采购的任何措施,任何缔约方,包括其采购实体,都不得:
(a)根据对外国的附属程度或外国所有权,给予某一当地设立的供应商的待遇低于给予另一当地设立的供应商的待遇;
(b)因当地设立的供应商为某项采购提供的是任何其他缔约方的货物或服务,对该当地设立的供应商进行歧视。
3.根据合同对涵盖采购授予的所有订单应当符合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采购方法
4.采购实体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程序进行涵盖采购,除非第15.9条(供应商资格)或第15.10条(限制性招标)适用。原产地规则
5.各缔约方应对涵盖采购中的货物适用该货物正常贸易过程适用的原产地规则。补偿
6.对于涵盖采购,任何参加方,包括其采购实体,在采购的任何阶段都不得寻求、考虑、强加或强制实施任何补偿。
非专门针对采购的措施
7.第1款和第2款不适用于对进口征收或与进口有关的关税和任何费用,该类关税及相关费用的征管办法,其他进口法规或手续,以及调整涵盖采购措施之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电子方式的使用
8.缔约方应提供机会采取电子方式进行涵盖采购,包括采购信息、公告和招标文件的公布以及接收投标。
9.以电子方式进行涵盖采购时,采购实体应当:
(a)确保在采购中使用的信息技术系统和软件,包括那些与身份验证和信息加密有关的信息技术系统和软件,是可以普遍获得的,且与其他可普遍获得的信息技术系统和软件相兼容;以及
(b)建立并维护保障供应商所提供信息完整性的机制,包括参加请求和投标请求信息。
第15.5条:过渡措施
1.缔约方为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时,经其他缔约方同意,可在附件15-A所附缔约方承诺表J节所规定的过渡期内并与该承诺表一致,采取或维持以下一项或多项过渡措施:
(a)价格优惠计划,该计划:
(i)规定优惠仅给予投标中所包含的原产自该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货物或服务的部分;以及
(ii)透明,并且优惠及其在采购中的实施在意向采购公告中明确描述;
(b)补偿,实行补偿的要求或考虑已在意向采购公告中明确说明;
(c)分阶段增加具体的实体或部门;以及
(d)较其永久性门槛价更高的门槛价。
过渡措施的实施应以不歧视其他缔约方的方式进行。
2.各缔约方可以同意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推迟适用除第15.4.1(b)(一般原则)以外的本章任何义务,而自己仍履行该义务。实施期应仅为执行义务所必需的期间。
3.任何已商定实施上述第2款提到的义务实施期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应当在附件15-A所附其减让表中列明商定的实施期、实施期内的具体义务以及在实施期内同意遵守的任何临时义务。
4.本协议对某一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生效后,应该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请求,其他缔约方可以:
(a)延长第1款实施或维持的措施的过渡期,或者第2款所商定的任何实施期;或
(b)如果出现了未预见的特殊情形,批准第1款允许的新的过渡措施。
5.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已经商定第1款和第4款所规定的过渡措施、第2款规定的实施期或第4款规定的任何延长期的,应当在过渡期或实施期内,采取确保在该期间结束时本章得到遵守所必需的步骤。该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应按照第27.7条(特定缔约方过渡期报告)规定,将每一步骤立即通知其他缔约方。
6.对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出的有关实施本章的技术合作和能力建设请求,各缔约方应当给予考虑。
第15.6条:采购信息的公布
1.各缔约方应立即公布与涵盖采购相关的任何一般适用措施,以及该信息的任何变更或增加。
2.各缔约方应在其附件15-A承诺表I节中,列明其公布第1款所列信息和第15.7条(意向采购公告)、第15.9.3(供应商资格)及第15.16.3条(授标后信息)所需信息时所采用的纸质或电子方式。
3.应要求,各缔约方应当对与第1款中规定的信息相关的问询作出回应。
第15.7条:意向采购公告
1.对于每一涵盖采购,除第15.10条(限制性招标)规定情形外,一采购实体应当通过附件15-A列明的适当纸质或者电子方式,公布意向采购公告。该公告应当易于为公众获知,并至少保留到公告回复期满或提交投标截止日结束。
2.如可通过电子方式获知公告,公告应可免费获得:
(a)对于附件15-A中的中央政府实体,经由一个单一的访问点免费获得;以及
(b)对于附件15-A中的中央以下级别的政府实体和其他实体,经由一个单一电子门户网站的链接免费获得。
3.除非本章另有规定,意向采购的每一公告都应包含下列信息,除非在意向采购公告时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可免费获得的招标文件中已包括该信息:
(a)采购实体的名称、地址,联系采购实体和取得有关采购文件所必需的其他信息,以及取得这些相关文件可能支付的成本费用和付款条件;
(b)采购描述,包括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性质和数量,任何选择权描述,或数量不明时的估算数量;
(c)如适用,交付货物或服务的时限,或合同期限;
(d)如适用,提交投标申请书的地址和任何截止日;
(e)提交投标的地址和截止日;
(f)如果允许使用的语言不是采购实体所属缔约方的官方语言,提交投标或投标申请书所使用的一种或多种语言;
(g)供应商参加条件清单和简要介绍,可包括供应商必须提交的对具体文件或证书的相关要求;
(h)如果根据第15.9条(供应商资格),采购实体有意选择有限数量的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用于选择供应商的标准,以及可能的对允许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数量的任何限制;以及
(i)该项采购适用本章的提示,除非该提示以按照第15.6.2条(采购信息的公布)所公布的信息形式为公众所知。
4.为明确起见,如果意向采购公告包含了第3款规定的所有信息,第3款并不妨碍缔约方对招标文件收费。
5.为本章之目的,各缔约方应当尽力使用英语作为发布意向采购公告的语言。
计划采购公告
6.鼓励采购实体尽早发布每一财政年度内有关未来采购计划的公告(计划采购公告),计划采购公告宜包括采购标的和意向采购公告的计划刊登时间。
第15.8条:参加条件
1.采购实体应规定涵盖采购的参与条件,以保证供应商具备满足该采购要求的法律和财务资格,以及商业和技术能力。
2.在确定供应商参与采购的条件时,采购实体:
(a)不得为了让某一供应商参加采购,设定条件要求供应商曾经在某一特定缔约方的采购实体授予一个或多个合同,或要求该供应商在该参加方境内有以往工作经验;以及
(b)如果以往经验为满足采购要求所必需,可提出这一要求。
3.在评估供应商是否满足参加条件时,采购实体应
(a)根据供应商在采购实体所在缔约方境内外的业务活动,评估供应商的财务、商业和技术能力;以及
(b)仅基于采购实体事先在公告或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条件进行评估。
4.在有证据支持时,缔约方,包括其采购实体,可以基于诸如以下理由排除某一供应商:
(a)破产;
(b)虚假陈述;
(c)之前实施一个或者多个合同规定的实质要求和义务时,有严重或持续的缺陷;
(d)欠税。
5.为明确起见,本条并不意图排除采购实体促进遵守货物生产地或服务提供地所在领土的、与缔约方认可且第19条第3款所列劳工权相关的法律,但该措施的实施应符合第26章(透明与反贪污),且并不导致构成缔约方之间的任意或不当的歧视或对缔约方贸易的变相限制。[252]
第15.9条:供应商资格
注册系统和资格取得程序
1.一缔约方,包括其采购实体,可以设立一供应商注册系统,要求有兴趣的供应商在此注册并提供有关信息。
2.任何缔约方,包括其采购实体,不得:
(a)采取或适用任何注册系统或资格取得程序,其目的或效果是制造另一缔约方供应商参与采购的不必要阻碍。
(b)使用该注册系统或资格取得程序,阻止或推迟其他缔约方的供应商列入供应商清单,或阻止该供应商成为某一特定采购的考虑对象。
选择性招标
3.如果一缔约方的措施授权使用选择性招标,且如果采购实体意在使用选择性招标,则该采购实体应当:
(a)公布意向采购公告,邀请供应商提交涵盖投标申请书;并且
(b)在意向采购公告中包括第15.7.3条(a)、(b)、(d)、(g)、(h)和(i)(意向采购公告)项中所规定的信息。
4.采购实体应:
(a)在采购之前足够时间内提前公布公告,以允许有兴趣的供应商提交投标申请书。
(b)在投标期开始时,至少向其按照第15.14.3条(b)项(时限)规定通知的具备资格的供应商提供第15.7.3条(c)、(e)和(f)(意向采购公告)项所规定的信息;并且
(c)允许所有具备资格的供应商提交投标,除非该采购实体在意向采购公告中说明了对允许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的数量限制和选择有限数量供应商的标准。
5.如果招标文件不能从上述第3款所指的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开获得,采购实体须确保按照上述第4款(c)项选择的合格供应商能够同时获得这些文件。
常用清单
6.缔约方,包括其采购实体,可设立并维持一个常用清单,只要每年公布邀请有兴趣的供应商申请列入该清单的公告,或使用电子方式持续公布。该公告应当包括:
(a)对可能使用该清单的货物或服务描述,或货物或服务类别的描述;
(b)供应商列入清单需符合的资格条件,以及采购实体或其他政府机构判断供应商满足这些条件的方法;
(c)采购实体或其他政府机构的名称和地址,联系采购实体和获取与清单有关的文件所必需的其他信息;
(d)清单的有效期、清单更新或终止的方法,或当没有规定有效期时,关于终止清单使用的公告方法的提示;
(e)如适用,提交列入名单申请的截止日期;以及
(f)清单用于本章涵盖采购的提示,除非该提示已通过第15.6.2条(采购信息的公布)所规定
的信息公开。
7.设立或维持常用清单的缔约方,包括其采购实体,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将所有符合第6款公告中所规定的参加条件的供应商列入清单。
8.未列入常用清单的供应商在第15.14.2条(时限)规定的时间内,要求参加基于常用清单的采购,采购实体应当对该请求进行审议。除非采购实体不能在提交投标的期间完成对请求的审议,采购实体不应当拒绝考虑该供应商参加采购。
关于采购实体决定的信息
9.对于提交投标申请书或者提交列入常用清单申请的供应商,缔约方的采购实体或其他实体应迅速根据要求或申请,及时向他们告知采购实体的决定。
10.当缔约方的采购实体或其他实体拒绝供应商的投标申请书或列入常用清单的申请,停止承认供应商的资格或将供应商移除出常用清单,该实体应当及时告知该供应商,并根据供应商的请求及时向其提供决定理由的书面解释。
第15.10条:限制性招标
1.如果不将本条用于避免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保护本国供应商或者作为歧视来自任何其他缔约方的供应商的方式,则采购实体可以使用限制性招标。
2.如果采购实体使用限制性招标,则可根据采购的性质不适用第15.7条(意向采购公告)、第15.8条(参加条件)、第15.9条(供应商资格)、第15.11条(谈判)、第15.12条(技术标准)、第15.13条(招标文件)、第15.14条(期限)和第15.15条(招标处理和合同授予)。采购实体仅可在下列情形下使用限制性招标:
(a)作为对事前公告、参加邀请或招标邀请的回应:
(i)没有投标,或没有供应商申请参加;
(ii)没有符合招标文件基本要求的投标;
(iii)没有符合参加条件的供应商;或者
(iv)提交的投标串通,
条件是采购实体未对公告或招标文件中的基本要求作实质性修改;
(b)如果由于以下任一原因,货物或服务只能由一个特定供应商提供,且不存在货物或服务的合理选择或替代:
(i)需求是针对艺术作品;
(ii)保护专利、版权或其他专有权;或者
(iii)因为技术原因而缺乏竞争;
(c)由原供应商或其授权代理人额外提供的、原采购未包括的货物或服务,如果变更此类额外货物或服务的供应商:
(i)由于诸如满足与原采购中取得的现有设备、软件、服务或者安装的互通性或共用性要求等技术性原因不可行,或由于原供应商担保条件的原因;以及
(ii)将导致采购实体的严重不便,或者造成采购实体成本的实质性成倍增加;
(d)在商品市场或交易所中采购的货物;
(e)采购实体采购原型产品,或者采购意在有限试用的或根据特定研究、实验、探索或原始开发合同执行中经要求开发出的首件货物或服务。原型产品或首件产品或服务的原始开发,可包括数量有限的生产或提供,以取得实地试验结果,并证明该产品或服务达到可接受的质量标准,适于批量生产或供应,但不包括为确立商业可行性或收回研究开发成本而进行的大量生产或供应。但是,嗣后对该类新研发的货物或服务的采购,应当依照本章进行。
(f)如果因为不可预见的情形,有必要增加额外工程服务,以完成原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工程服务,该额外工程服务在原始合同中没有规定但属于原招标文件目标。但是,授予额外工程服务的合同总价不得超过原始合同总价的50%。
(g)对于由于如非常规资产处理、财产清算、破产或破产管理等只在非常短时间内出现的极为有利的条件下的采购,但非自正常供应商的例行采购。
(h)将合同授予设计竞赛获胜者,条件是:
(i)组织竞赛的方式与本章相一致;以及
(ii)由一个独立的评审团对竞赛进行评判,以期将设计合同授予比赛获胜者。
(i)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由于采购实体无法预见的事件引起的极端紧急状况,使用公开招标或者选择性招标不能及时获得货物或服务。
3.对于根据上述第2款所授予的每一份合同,采购实体应当准备书面报告或保存记录,该报告或记录应当包括采购实体的名称、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价值和种类,并说明所适用的第2款中的情形和条件,以证明使用限制性招标是合理的。
第15.11条:谈判
1.在下列情形下,缔约方可以允许其采购实体在涵盖采购中进行谈判:
(a)采购实体已经在第15.7条(意向采购公告)要求的意向采购公告中表明此种意图;
(b)从评标情况看,按照意向采购公告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具体评标标准,没有一份投标明显最具有优势。
2.采购实体应当:
(a)确保对参加谈判供应商的淘汰依照意向采购公告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评价标准;以及
(b)谈判结束后,对剩余的参加供应商提交新的或经修改的投标,规定一个共同的截止期限。
第15.12条:技术规格
1.采购实体不应以对缔约方之间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障碍为目的或产生此种效果,制定、采用或实施任何技术规则或规定任何合格评定程序。
2.在规定采购货物或服务技术规格时,采购实体在适当情形下应当:
(a)根据性能或功能要求列出技术规格要求,而不是根据设计或描述性的特征;以及
(b)技术规格应当基于现有的国际标准;否则应当基于国家技术法规、公认的国家标准或者建筑规范。
3.采购实体规定技术规格,不得要求或者指向特定的商标或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具体产地、制造商或供应商,除非没有其他足够准确或者易懂的方式描述采购要求,且在这类情形中,采购实体应当在其招标文件中使用“或相当于”之类的措辞。
4.采购实体不得以产生阻碍竞争的效果的方式,寻求或接受来自可能在采购中有商业利益的人士提出的、可能用于制定或采用某一特定采购的技术规格的建议。
5.为明确起见,在制定特定采购的规格时,采购实体可进行市场调研。
6.为明确起见,本条不阻碍采购实体制定、采用和实施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规格。
7.为明确起见,本章不阻碍缔约方或其采购实体制定、采用或实施保护敏感政府信息所需的技术规格,包括可能影响或限制在该缔约方境外存储、承载或处理该信息的技术规格。
第15.13条:招标文件
1.采购实体应当立即公布招标文件,或应有兴趣的供应商请求向其提供招标文件,该文件包括供应商准备和提交响应性投标所必需的全部信息。除了在意向采购公告中已经提供的以外,该文件还应包含对下述事项的完整描述:
(a)包含以下内容的采购:将要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性质、范围和数量,数量不明的提供估算量,以及应当达到的各种要求,包含技术规格、符合性评估证明、计划、草图或者说明材料;
(b)任何参加条件,包括要求供应商提交的任何财务担保、信息和文件;
(c)授予合同考虑的全部评标指标,以及此类指标的相对重要性;
(d)进行公开开标的,开标日期、时间和地点;
(e)与评标相关的任何其他条款或条件;以及
(f)交付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的任何日期。
2.在确定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交付日期时,采购实体应当考虑诸如采购复杂性的因素。
3.采购实体应当及时回答有兴趣的或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提出的相关信息的任何合理要求,条件是该信息不会对该供应商提供超越其他供应商的优势。
修改
4.在授予合同前,采购实体对在意向采购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规定并已经提交给参加供应商的评价标准或者要求进行修改,或者修正或重发公告或者招标文件,该采购实体应当将该类修改、修正或者重发的公告或者招标文件公布给:
(a)如果采购实体知悉,应发给在该信息被修改、修正或重发时正在参加的全部供应商;其他情况下,应当采用送达原来信息的相同方式;以及
(b)适当时,给予该供应商充足的时间修改并重新提交修正后的投标。
第15.14条:时限
总则
1.采购实体在符合其合理需要的情形下,应考虑诸如下列因素,给予供应商充足的时间来获取招标文件、准备和提交参加申请和响应投标:
(a)采购的性质和复杂性;以及
(b)在不使用电子方式的情况下,自国外和国内各地传递投标书所需的时间。
截止期限
2.使用选择性招标的采购实体应当确定提交投标申请书的截止期限,该期限从意向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原则上不得少于25天。如采购实体能合理证明因紧急事态致使这一时限不可行的,该期间可以减至不少于10天。
3.除了第4款和第5款所规定的外,采购实体应当确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最后日期自下列日期起不少于40天:
(a)公开招标的,意向采购公告公布之日;或者
(b)选择性招标的,采购实体告知供应商他们将被邀请投标之日,无论是否使用常用清单。
4.有下列情形的,采购实体可以将上述第3款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减少5天:
(a)意向采购公告采用电子方式发布;
(b)从意向采购公告公布之日起全部招标文件都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获得;以及
(c)采购实体可以接受通过电子方式投标。
5.有下述情形的,采购实体可以将上述第3款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减至不少于10天:
(a)采购实体根据第15.7条(意向采购公告)公布的计划采购公告不少于40天,且在公布意向采购公告前不超过12个月,而且计划采购公告包含:
(i)对采购的描述;
(ii)提交投标文件或者参加申请书的大致终止日;
(iii)获得有关采购文件的地址;以及
(iv)意向采购公告所需的尽可能多的信息;
(b)采购实体适当地证明的紧急事态导致第3款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不可行;或者
(c)采购实体采购商业货物或服务。
6.与第5款联系一起的第4款使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导致第3款所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减少到少于10天。
7.采购实体应当要求任何有兴趣的或参加的供应商按照共同的截止期限提交参加申请或投标申请。该期限及其任何展期,对全部有兴趣的或参加的供应商统一适用。
第15.15条:招标处理和合同授予
投标处理
1.采购实体应当按照程序受标、开标和处理所有投标,该程序应保障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以及投标的保密性。
2.在开标至授予合同期间,如果采购实体向一供应商提供更正因非故意而造成的形式上错误的机会,则该采购实体应当给予所有参加供应商相同的机会。
合同授予
3.授予合同应当考虑,投标必须以书面形式,在开标时符合公告和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并由满足参加条件的供应商提交。
4.除非采购实体确定授予合同不符合公共利益,采购实体应将合同授予其确定完全有能力履行合同条款的供应商,且根据公告和招标文件所列评价标准,该供应商的投标:
(a)为最有利投标;或者
(b)在价格为唯一标准的情况下,为最低价格。
5.采购实体不得为规避本章义务而使用选择权条款、撤销涵盖采购,或者修改/终止已经授予的合同。
第15.16条:授标后信息
提供给供应商的信息
1.采购实体应当将其合同授予决定立刻告知已提交投标的供应商。采购实体可以以书面形式或通过发布本条第3款所规定的公告形式,该公告应当包含授标日期。如果供应商已要求信息采取书面形式,则采购实体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供。
2.在遵循第15.17条(信息披露)的前提下,采购实体应当向提出请求的落选供应商作出解释,说明采购实体没有选择其投标的理由或中标供应商投标的相对优势。
授予信息的发布
3.在涵盖采购合同授予之后,采购实体应立即在正式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a)对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描述;
(b)采购实体的名称和地址;
(c)中标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
(d)授予合同的价值;
(e)授予日期,或如果采购实体已按照本条第1款将授予日期通知供应商的,合同日期;以及
(f)使用的采购方式,按照第15.10(限制性招标)使用限制性招标的,能够证明使用限制性投标正当性的简要描述。
记录的保存
4.在合同授予后的至少3年内,采购实体应当保存与涵盖采购投标程序和合同授予相关的文件、记录和报告,包括第15.10.3条(限制性招标)中所规定的记录和报告。
第15.17条:信息披露
向缔约方提供的信息
1.应任何其他缔约方请求,缔约方应当及时提供对于判断采购是否公平、公正和遵照本章进行所必要的信息,如适用,还包括中标的投标文件的特点和相对优势的信息,但不能披露保密信息。收到该信息的缔约方不得向任何供应商泄露该信息,除非经与提供信息的缔约方协商并获得其同意。
信息的不披露
2.不论本章其他条款规定如何,缔约方,包括其采购实体,不得披露损害某一特定供应商合法商业利益或损害供应商之间公平竞争的信息,除非披露属于法律允许范围之内或得到了提供信息的供应商的书面许可。
3.本章的任何条款不得解释为要求缔约方,包括其采购实体、主管机关和审查机构,披露将导致以下后果的保密信息:
(a)妨害法律实施;
(b)可能损害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
(c)损害特定人的合法商业利益的,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或者
(d)违背公共利益。
第15.18条:保证采购做法的正当性
各缔约方应当保证有针对政府采购腐败的刑事或行政措施。该措施可包括下述程序:缔约方认定某供应商在其领土上进行有关政府采购的欺诈或其他非法行为的,可永久性或在规定时间内取消该供应商参与参加方采购的资格。各缔约方也应当保证有适当的政策和程序,以尽可能消除或管理任何参与或影响采购的主体的潜在利益冲突。
第15.19条:国内审查
1.各缔约方应当维持、建立或指定至少一个独立于采购实体的公正的行政或司法主管机关(审查机构),以非歧视、及时、透明且有效的方式,审查供应商就产生于供应商拥有或者曾经拥有利益的涵盖采购中的以下事项提起的异议或申诉(申诉):
(a)违反本章规定;或
(b)根据参加方国内法律,供应商无权直接对本章的违反提出异议的,缔约方执行本章的措施没有得到遵守。
对所有申诉的程序规则应当是书面的,并可以普遍获得。
2.如果供应商就其拥有或者曾经拥有利益的涵盖采购中存在第1款涉及的违反或不遵守情况提出申诉,实施采购的采购实体所属缔约方应当鼓励采购实体和供应商通过磋商寻求解决办法。采购实体应以不损害供应商参加正在进行的采购或者未来采购的权利的方式,或以不损害其通过行政或司法审查程序寻求改正措施的权利的方式,对该申诉给予公正和及时的考虑。各缔约方应当使其申诉机制信息为公众普遍获得。
3.如果审查机关以外的机构对申诉进行初次审查,则缔约方应当确保供应商可以将初审决定向独立于采购实体这一申诉对象之外的审查机关提起上诉。
4.如果审查机构确定存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违反或不履行,缔约方可将对所受损失或损害的赔偿限制在准备投标的合理成本或提起申诉所产生的合理成本,或者二者之和。
5.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如果审查机构不是法院,其审查程序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a)每一供应商应当得到充足的期间准备和提交书面申诉,该期间自供应商知道或理应知道该申诉的依据之时起,无论如何不得少于10天;
(b)采购实体应当以书面形式对申诉作出回应,并向审查机构提供所有相关文件;
(c)在审查机构对申诉作出决定前,提起申诉的供应商应当有机会对采购实体的答复进行回应;并且
(d)审核机构应当以及时地对供应商申诉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该决定的依据。
6.各缔约方应当采取或保持含有下列内容的程序:
(a)在申诉得以解决之前,快速的临时措施,以保持供应商参加采购的机会,并保证缔约方的采购实体遵守本章规定的措施;以及
(b)可能包含本条第4款规定的赔偿在内的纠正措施。
该程序可以规定,在决定是否适用该措施时,应当考虑避免对相关利益(包括公共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后果。对不采取行动的正当理由,应提供书面说明。
第15.20条:附件的修改和更正
1.对附件15-A[253]减让表任何拟议的修改或更正(“修改”),缔约方应当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过第27.5条(联系点)所指定的全面联系点通知其他参加方。如必要,为维持修改前后范围的相当,缔约方应当为范围的改变提供补偿性调整。缔约方可在其通知中提供补偿性调整。
2.如果拟议修改涉及以下事项之一,则缔约方无须向其他缔约方提供补偿性调整:
(a)对于采购实体进行的涵盖采购,缔约方已有效消除其对采购实体的控制或影响的采购实体;或者
(b)对附件15-A承诺表进行单纯的形式更正和细微修改,比如:
(i)采购实体名称的改变;
(ii)承诺表上所列的一个或多个采购实体的合并;
(iii)承诺表所列的采购实体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采购实体,分离后的采购实体均被加入到该附件相同节所列的采购实体中;以及
(iv)网址引用的改变,
并且没有缔约方以拟议修改不涉及(a)或(b)根据第3款规定提出反对。
3.如果任何缔约方在本章的权利因第1款所通知的拟议修改而受到影响,则该缔约方应当在通知发出之日起45天之内,将任何对拟议修改的反对通知其他缔约方。
4.如果缔约方反对一项拟议修改,包括关于采购实体的修改,而政府对该实体的涵盖采购上的控制或影响已被有效消除,则该缔约方可以要求提供额外的信息,包括任何政府控制或影响的性质的相关信息,以期阐明该拟议修改并达成一致,包括采购实体在本章下被持续涵盖。修改缔约方和反对缔约方应当尽一切努力通过协商来解决反对意见。
5.如果修改方或反对方通过协商解决反对意见,修改方应将决议通知其他缔约方。
6.委员会应当修改附件15-A,反映达成的任何修改。
第15.21条:为中小企业参加提供便利
1.缔约方承认中小企业对经济增长和就业作出重要贡献,并承认在政府采购中为中小企业的参加提供便利具有重要性。
2.如果缔约方维持措施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待遇,则该缔约方应当保证该措施(包括资格标准)透明。
3.为便利中小企业参与涵盖采购,各缔约方应当尽可能且适当时采取下列措施:
(a)在单一电子门户网站中提供与采购相关的综合信息,包括中小企业的定义;
(b)致力于使所有的招标文件都免费获取;
(c)通过电子手段或其他新的信息和通讯技术进行采购;以及
(d)考虑到采购的规模、设计和结构,包括中小企业转包合同的使用。
第15.22条:合作
1.缔约方承认,合作促进政府采购的国际自由化,以期增强对其各自的政府采购制度的理解并提高其各自市场的准入,存在共同利益。
2.缔约方应当致力于在诸如以下事项上进行合作:
(a)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提供便利,尤其是涉及中小企业的供应商;
(b)交换诸如规章制度、最佳实践及数据的经验和信息;
(c)开发并扩展电子方式在政府采购系统中的使用;
(d)提高政府官员在最佳政府采购实践中的能力;
(e)强化机构以实施本章的规定,以及
(f)强化通过多语言渠道以获取采购机会的能力;
第15.23条:政府采购委员会
缔约方在此建立由各缔约方的政府代表组成的政府采购委员会(委员会)。如一缔约方提出请求,该委员会应当就本章实施及运作相关的诸如下述事项召开会议:
(a)第15.22条(合作)规定的缔约方之间的合作;
(b)第15.21条(为中小企业参加提供便利)规定的,便利中小企业参加涵盖采购;
(c)过渡措施的使用;以及
(d)第15.24条(进一步谈判)规定的进一步谈判的考虑。
第15.24条:进一步谈判
1.委员会应当审查本章,并可决定采取更进一步的谈判,以达到以下目的:
(a)通过扩大附件15-A规定的采购实体清单、减少其排除及例外情形,提高市场准入范围;
(b)修订附件15-A规定的门槛价;
(c)修订附件15-A第H节的门槛价调整公式;以及
(d)减少并消除歧视性措施。
2.本协定生效后3年内,缔约方应当开始谈判以期扩大涵盖范围,包括涵盖中央以下级别的范围。[254]缔约方也可同意在该谈判开始之前或之后将中央以下级别的政府采购纳入涵盖范围。
澳大利亚与智利换文(政府采购门槛价)
2016年2月4日
澳大利亚堪培拉
贸易与投资部部长
安德鲁·罗布阁下
尊敬的罗布部长:
我很荣幸收到阁下于2016年2月4日发来的如下信函:
值此《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协定)于2016年2月4日签署之际,我荣幸地确认,澳大利亚政府和智利政府在《TPP协定》谈判过程中就《TPP协定》第15章(政府采购)和《澳大利亚智利自由贸易协定》(ACIFTA)第15章(政府采购)中可适用的政府采购门槛价达成的如下协议。
澳大利亚和智利同意,就《TPP协定》第15章和ACIFTA第15章而言,虽有ACIFTA附件15-A第8节的规定,与澳大利亚所采用的“涵盖采购”定义相关的唯一可适用的门槛价应为《TPP协定》第15章所附的澳大利亚减让表中规定的门槛价,该门槛价可依据减让表不时进行调整。我再次荣幸地提议,本函和阁下的确认复函应构成澳大利亚政府和智利政府之间的协议,并于《TPP协定》对澳大利亚和智利生效的首日生效。
我荣幸地确认,以上内容反映了澳大利亚政府和智利政府在《TPP协定》谈判过程中所达成的协议,并且,阁下的来函和本复函构成澳大利亚和智利之间的协议。
谨启
埃拉尔多·穆尼奥斯
外交部部长
智利圣地亚哥
澳大利亚与美国换文(政府采购门槛价)
2016年2月4日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特区20508
西北17街600号
美国贸易代表
迈克尔·弗罗曼阁下
尊敬的弗罗曼大使:
我很荣幸收到阁下于2016年2月4日发来的如下信函:
值此《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协定》)于2016年2月4日签署之际,我荣幸地确认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美国)代表和澳大利亚政府(澳大利亚)代表达成的如下协议:
就《美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AUSFTA)第15章(政府采购)而言,美国和澳大利亚之间与“涵盖采购”定义相关的唯一可适用的门槛价,应为《TPP协定》第15章(政府采购)所附的美国和澳大利亚各自减让表中规定的门槛价,该门槛价根据减让表不时进行调整。
我荣幸地提议,本函和阁下的确认复函应构成美国和澳大利亚之间的协议,并于《TPP协定》在美国和澳大利亚之间生效之日起生效。
我荣幸地确认,我国政府同意本谅解,并且,阁下来函和本复函应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协议,并于《TPP协定》在澳大利亚和美国之间生效之日起生效。
谨启
安德鲁·罗布
贸易与投资部部长
国会大厦
澳大利亚堪培拉
美国与加拿大换文(政府采购门槛)
2016年2月4日
美利坚合众国
美国贸易代表
迈克尔·B.G.弗罗曼阁下
尊敬的弗罗曼大使:
我很高兴收到阁下于2016年2月4日发来的如下信函:
值此《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协定》)签署之际,我荣幸地确认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美国)代表和加拿大政府(加拿大)代表达成的下述协议。
力求促进两国间形成高效的政府采购系统,并考虑到加拿大、墨西哥和美国政府之间于此日达成协议,同意《TPP协定》第15章(政府采购)应适用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第10章第1001条涵盖的采购行为,并以此替代NAFTA第10章(政府采购)的规定,美国和加拿大同意,《TPP协定》第15章(政府采购)各自减让表规定的中央政府实体的政府采购应适用的货物门槛价、服务门槛价和工程服务门槛价需依据减让表不时进行调整,且应适用于NAFTA第10章(政府采购)中美国和加拿大针对联邦政府实体的采购所适用的货物门槛价、服务门槛价和工程服务门槛价的各自义务。
关于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该协定中我们两国各自减让表规定的门槛价将继续适用。我荣幸地提议,本函和阁下的确认复函,英语和法语同等作准,应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协议,且适用《TPP协定》第28章(争端解决)的争端解决,并于《TPP协定》在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生效之日起生效。
我荣幸地确认,我国政府同意本谅解,并且,阁下的来函和本复函,英语和法语同等作准,应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协议,且适用《TPP协定》第28章(争端解决)的争端解决,并于《TPP协定》在加拿大和美国之间生效之日起生效。
谨启
克里斯蒂娅·弗里兰阁下
国际贸易部部长
加拿大
美国、加拿大与墨西哥三方换文(政府采购程序)
2016年2月4日
加拿大
国际贸易部部长
克里斯蒂娅·弗里兰阁下
墨西哥
经济部部长
瓜哈尔多阁下
尊敬的弗里兰部长和瓜哈尔多部长:
我很高兴收到阁下于2016年2月4日发来的如下信函:
值此《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协定》)于此日签署之际,我荣幸地确认加拿大政府(加拿大)代表、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墨西哥)代表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美国)代表所达成的以下协议。
为促进我们三国之间形成高效的政府采购系统,就《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第10章(政府采购),加拿大、墨西哥和美国同意将《TPP协定》第15章(政府采购)适用于NAFTA第10章(政府采购)第1001条所涵盖的采购行为,并以此替代NAFTA第10章(政府采购)的规定。该协议于《TPP协定》在加拿大、墨西哥和美国之间生效之日起生效。
我荣幸地建议本换函和阁下回复的确认函(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具有同等效力)应构成加拿大、墨西哥和美国之间的协议,并适用《TPP协定》第28章(争端解决)的争端解决,该协议于《TPP协定》在加拿大、墨西哥和美国之间生效之日起开始生效。
我再次荣幸地提议,本函和阁下的确认复函,英语、法语、西班牙语同等作准,应构成加拿大、墨西哥和美国之间的协议,且适用《TPP协定》第28章(争端解决)下的争端解决,并于《TPP协定》在加拿大、墨西哥和美国之间生效之日起生效。
我再次荣幸地确认,我国政府同意本谅解,并且本函和阁下的确认复函,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同等作准,应构成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之间的协议,且适用《TPP协定》第28章(争端解决)的争端解决,并于《TPP协定》在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之间生效之日起生效。
谨启
迈克尔·B.G.弗罗曼大使
美国贸易代表
美利坚合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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